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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草案)

2016-07-04 13:48来源:通辽日报关键词:生活垃圾环境卫生建筑垃圾收藏点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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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条 市容和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信息化管理制度、执法巡查制度、行政裁量权基准制度,投诉举报受理制度、案件移送和办理情况反馈制度、执法责任制度和行政过错责任追究制度。

第五条 市、旗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将市容和环境卫生事业所需经费纳入预算管理。

第六条 市容和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和文化、教育、卫生和计划生育等部门以及机场、车站等公共场所的经营或者管理单位,应当加强市容和环境卫生的宣传教育。新闻媒体应当安排市容和环境卫生方面的公益性宣传内容。

第七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应当维护市容和环境卫生、爱护市容和环境卫生设施。对违反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规定、损害市容和环境卫生的行为,可以向市容和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投诉、举报。

市容和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运用现代通讯工具,搭建网络沟通平台。

第二章 市容和环境卫生责任区制度

第八条 市容和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合理划定市容和环境卫生责任区,确定责任人并签订责任书。

第九条 责任区和责任人按照下列规定确定:

(一)城市道路及两侧空地、公共广场、公共绿地、公(游)园、公共厕所、果皮箱、垃圾转运站、垃圾焚烧场、垃圾处理场及其他市政公共设施的保洁、维护,由市容和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管理单位负责;化粪池由产权单位负责,产权不清的,由市容和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负责;

(二)居民居住区,实行物业管理的,由物业服务企业负责;未实行物业管理的,由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负责;

(三)铁路、公路及其管理范围,机场、车站、旅游景区、文化、体育等公共场所,展览展销场所、商场、超市、宾馆、停车场、便民市场、店铺、个体摊点等经营场所由管理单位或者经营者负责;景观河道、沟渠等水域及岸线,由管理单位负责;

(四)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的管理区域,由本单位负责;

(五)建设工地由施工单位负责,尚未施工的或者施工单位已经移交的由建设单位负责,待建用地由产权单位负责;

(六)报刊(信息)亭、电话亭、户外广告、邮政信箱、箱式变电间、通信交接箱、检查井(箱)盖等设施和空中架设的管(缆)线,由产权或者管理单位负责。

责任区或者责任人不明确的,由所在地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确定;跨行政区域责任不明确的,由共同的上一级市容和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确定。责任区和责任人确定后,应当书面告知责任人。

第十条 责任人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保持责任区内市容整洁;

(二)保持责任区内环境卫生整洁,无暴露垃圾、粪便、污水,无污迹、渣土;

(三)遇有降雪、结冰、积水,及时清除;

(四)按规定设置环境卫生设施,保持整洁、完好;

(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市容环境卫生工作。

违反前款第(一)项至第(四)项规定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单位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

原标题:通辽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草案)
投稿与新闻线索:电话:0335-3030550, 邮箱:huanbaowang#bjxmail.com(请将#改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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