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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草案)

2016-07-04 13:48来源:通辽日报关键词:生活垃圾环境卫生建筑垃圾收藏点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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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四条 便民市场中的经营者应当按照规定的入、撤市时间和施划位置经营。

违反前款规定的,市场管理者应当及时进行劝阻、制止;劝阻、制止无效的,应当及时向市容和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报告,由市容和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改正;不改正的,处一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第四章 户外广告和牌匾标识设置管理

第二十五条 市容和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规划等部门,根据城市总体规划、城市容貌标准的要求,编制户外广告设置专项规划和设置技术规范,经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实施。

第二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设置户外广告:

(一)利用交通安全设施、交通标志的;

(二)利用行道树或损毁绿地的;

(三)影响市政公共设施、交通安全设施、交通标志、消防设施、消防安全标志使用的;

(四)妨碍居民正常生活,损害城市容貌的;

(五)在国家机关、文物保护单位等建筑控制地带设置的;

(六)在旗县级人民政府禁止设置的区域设置的。

设置户外广告,应当符合户外广告设置专项规划和设置技术规范。

违反本条规定的,责令限期改正或者拆除;逾期不改正或者不拆除的,依法清理拆除,并处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七条 设置户外广告,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按照批准的位置、规格和期限设置;

(二)保持整洁完好,无破损、污迹和严重褪色等;

(三)保持霓虹灯、电子显示屏(牌)、灯箱等载体形式的户外广告显亮完整;断亮残损、存在安全隐患的应当在修复前停止使用并及时维修或者更换。

户外广告设置人应当在规定时间内及时完成广告内容的发布;逾期不发布的,应当登设公益广告,费用由广告设置人承担。

布幔、横幅、气球、彩虹气模、空飘物、节日标语、广告彩旗等应当按照批准的时间、地点设置。

违反第一款规定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依法清理拆除,并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违反第三款规定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依法清理拆除,并处一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八条 施工围挡应当将不低于百分之四十的面积用于发布公益广告;发布商业广告时,应当办理审批手续。

违反前款规定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九条 市容和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或者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应当按照户外广告设置专项规划设置公共信息栏,并负责日常管理和保洁。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树木、地面、电杆、建(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上刻画、涂写、张贴、张挂(公益宣传除外)。刻画、涂写、张贴、张挂留有联系电话的,通讯运营单位应当配合市容和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进行查处。

单位和个人在城市建(构)筑物、设施上张挂、张贴宣传品等的,应当经市容和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违反第二款、第三款规定的,责令限期清除;逾期不清除的,对单位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一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条 市容和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城市容貌标准的要求,制定本行政区域的牌匾标识设置标准,经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实施。

第三十一条 在临街建(构)筑物上设置牌匾标识,应当符合牌匾标识设置标准。牌匾标识应当保持整洁完好,无破损、污迹和严重褪色等;带有照明和显亮功能的,应当保持设施功能完好。

违反前款规定的,责令限期更换、修复;逾期不更换、不修复的,依法清理拆除,并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二条 牌匾标识应当并用蒙汉两种文字,并遵守下列规定:

(一)横写的蒙文在上、汉文在下,或者蒙文在前、汉文在后;

(二)竖写的蒙文在左、汉文在右;

(三)环形写的从左向右,蒙文在外环、汉文在内环,或者蒙文在上半环、汉文在下半环;

(四)蒙汉文字分别写在两块牌匾上的,蒙文牌匾挂在左边、汉文牌匾挂在右边,或者蒙文牌匾挂在上边、汉文牌匾挂在下边。

违反前款规定的,由民族宗教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依法清理拆除,并处三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原标题:通辽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草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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