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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草案)

2016-07-04 13:48来源:通辽日报关键词:生活垃圾环境卫生建筑垃圾收藏点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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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通辽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草案)》公开听取意见的公告

市四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五次会议对《通辽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草案)》进行了初次审议,拟于8月下旬进行再次审议时通过。现将条例(草案)及说明全文公布,广泛听取社会各方面的意见。请将修改意见和建议于2016年8月4日前反馈通辽市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

联系人:杨永生

联系电话:0475-8836385(传真:0475-8836386)

电子邮箱地址:tlrdfgw@126.com

通讯地址:通辽市行政中心市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529室

邮政编码:028000

通辽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厅

2016年7月1日

目 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市容和环境卫生责任区制度

第三章 建(构)筑物、道路及两侧容貌管理

第四章 户外广告和牌匾标识设置管理

第五章 城市夜景照明管理

第六章 停车场及机动车停放管理

第七章 公共环境卫生及设施管理

第八章 生活垃圾管理

第九章 建筑垃圾管理

第十章 宠物管理

第十一章 其他规定

第十二章 附 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和规范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创造整洁、优美、文明、和谐、宜居的城市环境,根据国务院《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城市建成区、旗县级人民政府所在地的镇、经济技术开发区以及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划定并公布的其他实行城市化管理区域的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活动。

第三条 市市容和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监督管理工作。

旗县级市容和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市容和环境卫生监督管理工作。

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根据市人民政府的规定,负责相关市容和环境卫生监督管理工作。

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协助旗县级市容和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做好本辖区内的市容和环境卫生治理和监督管理工作。

发展和改革、住房和城乡建设、规划、财政、环境保护、卫生和计划生育、公安、国土资源、交通运输、食品药品监督、水务、民族宗教和工商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的相关工作。

本条例规定的行政处罚和行政强制等职权,除本条例有特别规定的外,由市容和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实施(行政处罚可以委托有关单位实施);实行综合行政执法的区域,由综合行政执法部门实施。

原标题:通辽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草案)
投稿与新闻线索:电话:0335-3030550, 邮箱:huanbaowang#bjxmail.com(请将#改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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