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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保部官网:河北省贯彻落实中央环境保护督察组督察反馈意见整改方案(全文)

2016-07-06 10:52来源:北极星环保网关键词:中央环保督察大气污染防治河北收藏点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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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建立健全长效监管机制。加强水泥、平板玻璃行业日常监管,各市建立定期巡查报告制度,每季度向省工业和信息化厅报告水泥产能情况。

(七)实施“6643”工程,加快化解钢铁、水泥、玻璃等过剩产能。逐步关停小火电机组,取缔外来煤洗选,淘汰焦炭落后产能。治理燃煤锅炉,实施四个一批,即新增集中供热、拆除取缔一批,优化用能结构、置换调整一批,推广高效节能环保锅炉、更新替代一批,实施节能改造和推广洁净煤、提质提效一批。实施节煤工程,推进煤电节能减排升级与改造,开展“能效领跑企业”创建活动,组织实施低品位余热回收暖民工程。

(八)开展散煤污染整治专项行动,推进煤炭清洁化。市主城区和县城建成区居民生活采暖推广型煤专用炉具。推广利用洁净优质煤,加快煤炭洗选设施升级改造,加强与神华、晋煤及榆林地区煤业集团等企业的合作,扩大优质煤炭供应规模。加快洁净型煤生产配送中心和配送网络建设,提升洁净型煤生产供应能力。大力发展集中供热,完善热力规划,对现有热电联产、大型集中供热站等设施开展挖潜改造,因地制宜利用工业企业余热资源,推进大型清洁高效燃煤供热站和热电联产项目建设,完善和改造城镇供热管网。

(九)扩大天然气利用规模,实施煤炭替代化。实施“城镇气化”工程,到2020年天然气占全省能源消费比重达到11%。

(十)发展清洁电力。加快推进核电项目前期工作,集中式与分布式并重发展风电与光伏发电,有序推进生物质热电联产、县城及以上城市垃圾发电项目,到2020年清洁电力装机占比达40%以上、发电量占比达20%以上。

(十一)发展清洁燃料。推进建设曹妃甸5000万吨炼化基地,因地制宜发展农村沼气等生物质气化工程,加快发展非粮燃料乙醇、生物柴油等液体燃料。

(十二)发展绿色热力。深入挖掘燃煤发电机组供热潜力,探索实施热、冷、汽、水、电五联供改造;充分利用城镇及周边工业企业余热资源增加集中供热;积极鼓励有条件的地区优先开发利用地热;加快开展核能小堆供热示范试点,拓展集中供热新途径。力争到2020年,县城以上集中供热率达90%以上。

六、对于违法违规建设项目,要依法依规分类处理,该补办手续的限期补办,该取缔的一律取缔到位。

责任单位:各市政府。

督导单位:省委督查室、省政府督查室,省直有关部门。

整改时限:2016年12月底。

整改目标:2016年12月底前所有环保违法违规建设项目“清零”;完成涉水建设项目“回头看”。

整改措施:

(一)清理整顿环保违法违规建设项目。按照“完善一批、规范一批、淘汰一批”的原则,对全省环境保护大检查工作中排查出的13784个违法违规建设项目,依法依规进行分类处理,确保2016年年底前所有违法违规建设项目“清零”,严格落实建设项目环评、环保备案和排污许可制度,做到依法依规持证排污,实现达标排放。

(二)组织开展涉水建设项目“回头看”。2016年6月底前,对2013年1月1日以来全省审批通过的涉水建设项目开展“回头看”,对仍存在的违法违规涉水建设项目责令限期整改,整改不到位的依法予以取缔。2016年8月底前,对未经审批擅自建设的涉水项目进行全面摸底调查,逐级开展督导检查。对符合条件的,责令限期补办相关手续;对不符合条件的,依法予以取缔。2016年11月底前,全面完成整改工作。2017年1月起组织开展整改工作回头看,确保各项工作整改到位。

七、环境保护工作资金保障力度不够。

责任单位:省财政厅。

整改时限:2016年12月底。

整改目标:加大资金整合力度,增加专项预算安排规模,建立多渠道资金投入机制,有效解决资金投入不足的问题。

整改措施:

(一)逐年增加省级大气污染防治专项资金,筹集和整合财政资金集中投向大气污染防治。

(二)通过与国际金融组织合作,争取亚洲开发银行、世界银行集团和德国复兴银行大气污染防治贷款。

(三)贷款资金结汇后进入预算。

(四)按照基金市场化运作方式,放大资金效应,进一步加大污染治理资金投入力度。

八、省发展改革委对地市上报的压减钢铁产能封存项目基本没有进行现场核实,个别封存设备仍在生产。

责任单位:省发展改革委、省工业和信息化厅,有关市(县、区)政府。

督导单位:省委督查室、省政府督查室。

整改时限:2016年12月底。

整改目标:具备拆除条件的要彻底拆除;不具备拆除条件的,要按照工信部产业函〔2015〕97号文件规定,彻底封停,永不复产。

整改措施:

(一)建立检查月报制度。要求各市按照省发展改革委、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关于对列入压减钢铁过剩产能任务封停设备情况开展监督检查的通知》(冀发改产业〔2016〕373号)要求,对已封停设备强化监管、落实责任,并建立检查月报制度。

(二)强化监督检查。省发展改革委会同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环境保护厅并聘请冶金协会专家组成联合检查组,对封停设备进行检查和验收。

(三)强化行政问责。严格按照《中共河北省委办公厅、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严禁违规新建钢铁产能和已封停钢铁设备复产的通知》(冀办传〔2016〕24号),严格投资项目管理,严禁地方擅自批准和企业违规建设钢铁项目,各级党委、政府不得批准或默认企业投资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未取得合法审批手续的钢铁项目,各部门不得为违规项目提供任何审批手续或服务。对已封停设备,各级各部门不得以任何理由允许封停设备复产,企业要向社会公开承诺不再恢复生产,并在省级主管部门网站公示,设立举报电话,接受社会监督。严格责任追究,落实属地责任,实行党政同责,对新发现的违规建设钢铁项目或封停设备复产所在地县(市、区)委书记、县(市、区)长先免职,再进一步调查处理;对封停设备监控具体责任人和分包领导,以及负有监管职责的政府职能部门,为违规建设钢铁项目或封停设备复产提供水电等服务的部门相关领导和责任人员要追究责任;对专项督查不认真,有问题应发现未发现或发现后未及时报告处置的,一并追究督查人员的责任;对监管不力、处置不当,造成严重后果的,要严肃问责市级党委、政府及有关职能部门主要负责同志。

(四) 盯牢问题企业。文安县新钢钢铁公司擅自将已列入压减任务的封停装备启封复产,廊坊市政府已对该企业负责人进行了训诫约谈,并责成供电公司核定该企业用电量,发现其用电量超过核定值时立刻采取限电措施;文安县政府组织18名工作人员,分6组24小时值守,确保其不再复产。

(五) 开展拆除行动。动员企业拆除列入压减计划的装备。邯郸市拆除高炉3座,唐山市拆除45吨转炉1座,压减炼铁产能150万吨、炼钢产能60万吨。持续加大力度,对符合拆除条件的装备,动员所在企业尽快拆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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