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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保部官网:河北省贯彻落实中央环境保护督察组督察反馈意见整改方案(全文)

2016-07-06 10:52来源:北极星环保网关键词:中央环保督察大气污染防治河北收藏点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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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水污染防治方面:

1.开展重污染河流环境治理攻坚、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安全防护、白洋淀和衡水湖综合整治3个专项行动。

2.全面推行流域治理“河长制”,未达到水质目标要求的地区制定达标方案,明确防治措施及达标时限,并向社会公布。

3.启动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保护区勘界工作,岗南水库、黄壁庄水库、王快水库、大浪淀水库实施水源地一级保护区物理隔离,推进全省15个重点地表水饮用水水源地上游水质生物毒性预警体系建设,切实保障饮用水环境安全。

4.大力整治城市黑臭水体,加快推进城镇污水处理厂升级改造,所有工业园区建成污水集中处理设施,并安装自动监控装置和远程执法抽查智能仪。

5.全面取缔不符合产业政策的造纸、制革、印染等“十小”工业企业和严重污染水环境的项目。

6.依法关闭或搬迁禁养区内的畜禽养殖场(小区)和养殖专业户。

7.组织开展入海河流水质达标工程,确保全省近岸海域水质稳中趋好。

8.强化监督,全面落实全省水污染防治工作方案,出台配套考核办法和考核细则,督导各市、各有关部门制定本地本部门具体实施方案。

(三)强化环境执法监管方面:

1.切实强化工业污染源日常监管。认真落实环境保护部统一部署,将工业污染源全面达标排放和排污许可管理做为环境监管的重要措施,不断加大查处力度,对超标排放、无证排污和不按许可证规定排污的,依法予以查处。

2.继续开展“利剑斩污”专项行动。强化环境保护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的有序衔接,重点打击偷排偷放、非法排放有毒有害污染物、非法处置危险废物、不正常使用防治污染设施、伪造或篡改环境监测数据等违法行为。对在产的工业企业,特别是钢铁、焦化等涉气排污企业,存在环境违法行为的,按照《河北大气污染防治条例》规定,依法进行行政处罚、按日计罚,直至停产整顿;对涉嫌环境违法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3.切实强化科技监管执法手段。加强“智慧环保”建设,充分运用卫星遥感、无人机、物联网等科技手段,建成天地空环境立体监管指挥系统。推进钢铁、焦化企业厂界PM2.5、PM10远程执法监控,建设污染源远程执法系统。省、市两级安装远程执法抽查系统操作平台,2016年底前实现对全省重点监控企业的远程执法,形成“省环境保护厅组织建设,省环境保护厅、省公安厅共管,省、市、县三级共用”的远程执法机制。同时,逐年采取定期与不定期抽查等方式开展“零点行动”,强力震慑环境违法行为。

4.开展“土小”企业群污染专项执法检查行动。全面排查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小型造纸、制革、冶炼、印染、炼焦、炼硫、炼砷、炼油、电镀、农药、塑料、化工、铸造等“土小”企业非法生产污染环境问题,强化各级政府对环境监管的领导责任,落实网格化监管要求,特别是针对夜间生产的现象,采取明查暗访、突击检查、联合执法等方式,不断组织开展“土小”企业群环境污染专项检查。对于查处的非法企业,按照“两断三清”(断水、断电、清原料、清设备、清产品)的标准,依法关停、取缔到位,杜绝污染反弹。

五、核实核准钢铁、水泥、平板玻璃等行业产能现状,采取综合措施有效化解过剩产能,坚决淘汰落后产能,严格禁止新增产能,切实推进去产能工作。加快能源结构调整,不折不扣完成国家下达的煤炭削减任务。

责任单位:各市政府,省发展改革委、省工业和信息化厅。

督导单位:省委督查室、省政府督查室。

整改时限:按期完成“6643”目标任务;2016年6月30日前完成水泥、平板玻璃行业项目核查工作。其他措施贯穿日常管理工作;煤炭削减任务完成时限为2017年年底。

整改目标:力争做到钢铁装备、产能“双准确”;水泥、平板玻璃行业的落后生产装备全部列入2016年关停淘汰计划,落后产能全部淘汰到位;2017年,全省煤炭消费比2012年减少4000万吨。

整改措施:

(一)制定并实施化解钢铁过剩产能方案。在全面核实全省钢铁企业基本情况基础上,按照《国务院关于钢铁行业化解过剩产能实现脱困发展的意见》(国发〔2016〕6号)要求,编制《河北省化解钢铁过剩产能实施方案》。

(二)严禁新增钢铁产能。按照《中共河北省委办公厅、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严禁违规新建钢铁产能和已封停钢铁设备复产的通知》(冀办传〔2016〕24号)要求,严格投资项目管理,严禁地方擅自批准和企业违规建设钢铁项目,各级党委、政府不得批准或默认企业投资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未取得合法审批手续的钢铁项目,各部门不得为违规项目提供任何审批手续或服务。严格责任追究,落实属地责任,实行党政同责,对新发现的违规建设钢铁项目或封停设备复产所在地县(市、区)委书记、县(市、区)长先免职,再进一步调查处理;对封停设备监控具体责任人和分包领导,以及负有监管职责的政府职能部门,为违规建设钢铁项目或封停设备复产提供水电等服务的部门相关领导和责任人员要追究责任;对专项督查不认真,有问题应发现未发现或发现后未及时报告处置的,一并追究督察人员的责任;对监管不力、处置不当,造成严重后果的,严肃问责市级党委、政府及有关职能部门主要负责同志。

(三)开展水泥、平板玻璃行业项目核查工作。彻底摸清底数,要求各市依据2013年摸底情况,对行政区域内现有水泥、平板玻璃企业(项目)进行全面核查,彻底查清本地是否存在瞒报产能、违规新建项目。对新发现的落后产能列入2016年淘汰计划,予以淘汰;对存在瞒报产能或违规新建设的由当地政府提出处理意见,于2016年12月底前处理到位。

(四)严禁违规新增产能水泥、平板玻璃项目。各级各有关部门不得以任何名义、任何方式备案(建设)新增产能的水泥(含熟料、粉磨)和平板玻璃项目,对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要求,未经批准或违规建设的水泥、平板玻璃项目,国土资源、环保、质监、安全监管、工商、水行政主管、电力行政主管、国有资产监管部门不得为其提供任何审批手续或服务。确有必要新建、改扩建的水泥(含熟料、粉磨)和平板玻璃项目必须实施产能减量置换,按照规定权限,新建、改扩建的水泥(含熟料、粉磨)和平板玻璃项目企业在向发展改革部门提出核准备案时,必须出具经省、市政府同意的产能置换方案。

(五)严禁已封存水泥、平板玻璃设备违规复产。严格按照《关于进一步做好淘汰落后和过剩产能检查验收工作的通知》(工信部产业函〔2015〕97号)要求,定期检查企业已封存的设备断水、断电情况,不得以任何理由允许化解过剩产能封存的水泥、平板玻璃设备复产,一旦具备拆除条件的设备要立即拆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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