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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海省2016年度大气污染防治实施方案 推进5万千瓦以下电厂脱硫脱硝除尘改造(附重点项目表)

2016-07-06 14:49来源:北极星环保网关键词:脱硫脱硝大气污染防治青海收藏点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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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深化工业污染治理。

———严格环保措施。西宁市、海东市、六州州府所在地城镇和格尔木市城区及其周边工业园区内钢铁、水泥、有色、化工等重点行业及燃煤锅炉新建项目执行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火电行业新建项目执行大气污染物超低排放限值,其中海东市平安区至乐都区区域间现有企业应率先执行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开展工业污染源全面达标排放行动计划,督促企业采取深度治理等措施,确保大气污染物排放提前达到新标准要求。

———加快重点行业污染治理设施升级改造。推进5万千瓦以下自备电厂加快实施脱硫脱硝除尘一体化改造、燃煤锅炉和工业窑炉实施除尘设施升级改造,其中每小时20蒸吨及以上的燃煤锅炉实施脱硫脱硝除尘改造,并安装在线监测设施。强化工业企业燃料、原料产品堆场扬尘控制,大型堆场应建设密闭料仓与传送装置。

———大力推进清洁生产和重点行业挥发性有机物污染治理。持续对钢铁、水泥、化工、有色金属冶炼等重点行业推行清洁生产,加快重点企业实施清洁生产技术改造,年底前完成推行方案中的70%清洁生产技术改造实施计划,排污强度比2012年下降20%以上。推进有机化工、包装印刷、表面涂装等重点行业挥发性有机物综合整治,累计完成80%的重点行业企业挥发性有机物污染治理项目,已建治理设施稳定运行。

(五)推进煤烟尘污染治理。

———加快燃煤锅炉淘汰。西宁市进一步扩大高污染燃料禁燃区,加强10蒸吨以下燃煤锅炉的淘汰力度;其他各市(州)在建成区及州府所在地城镇要结合天然气管网覆盖及新能源推广的情况,开展高污染燃料禁燃区划定工作,逐步淘汰燃煤小锅炉,禁止原煤散烧。年内西宁市、海东市、海西州完成407蒸吨燃煤锅炉淘汰。同时,西宁市、海东市禁止新建每小时20蒸吨以下的燃煤锅炉,其他六州原则上不再新建每小时10蒸吨以下的燃煤锅炉。

———加快清洁能源改造。加快天然气输配管网建设,加大天然气供应,新增天然气优先保障居民生活或用于替代燃煤。对居民生活采暖煤炉集中区域和个体经营户集中的市场,积极实施集中供热改造或清洁能源供热改造。加快推广餐饮服务单位使用天然气、液化气等清洁能源,并安装高效油烟净化设施;严格露天烧烤经营摊位管理,对定点经营的烧烤饮食摊点推行清洁无烟烧烤。

———加强煤质管控。限制销售和使用高灰份、高硫份燃煤。西宁市着重加大对煤炭集中经营市场的监督检查,督促其规范运行;海东市加快平安区煤炭集中经营市场建设进程,完善乐都区煤炭集中经营市场设施,规范建设防风抑尘网,煤炭堆放场地全面落实“三围一顶”等措施;其他六州加大煤质监督检查,确保用煤品质。华电、宁北铝电、宁北唐湖、华能热电、中电投火电等耗煤大户须使用低硫份、低灰份燃煤,从源头减少污染排放。

———提高能源使用效率。新建高耗能项目单位产品(产值)能耗要达到国内先进水平。积极发展绿色建筑,加快推进既有建筑供热计量及节能改造。

(六)建立完善重污染天气监测预警应急体系。

将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纳入地方人民政府突发事件应急管理体系,实行政府主要领导负责制。西宁市、海东市进一步完善重污染天气监测预警应急体系,做好重污染天气过程的趋势分析,完善会商研判机制,提高监测预警的准确度,及时发布监测预警信息;其他六州州府所在地城镇及格尔木市完成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的制定和备案,配套制定部门专项实施方案。重污染天气发生时,依据重污染天气的预警等级,及时启动应急预案,采取重点企业限产停产、建筑工地停止土方作业、机动车限行、中小学校停课等紧急应对措施,并引导公众做好卫生防护;同时结合气象条件,积极开展人工增雨(雪)作业等气象干预手段,减轻颗粒物对大气环境的影响;废气排放重点企业制定完善与当地政府应急预案相衔接的具有可操作性和实用性的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环保与气象部门加强重污染天气监测预警服务评估体系建设,联合开展不同气象条件下不同区域、不同污染源减排措施效果评估业务,为大气污染防治提供有针对性的减排建议。

(七)严格依法监督管理。

———强化监管。结合新修订《大气污染防治法》的实施,各级政府、部门应切实按照职责分工,加大大气污染防治日常监管和执法检查力度,严格依法实行监督管理。环保与公检法部门切实加强在环境执法中的衔接配合,完善联动执法和案件移送检察办案机制,形成打击环境污染犯罪合力。对未按期完成治理或进展缓慢的工作,加大督促力度,适时在媒体上公开,发挥新闻舆论监督作用,确保按时保质保量完成年度任务。

———加强大气污染治理网格化管理体系建设。西宁市进一步完善街道、社区、楼院三级网格化管理模式,细化措施和责任,形成制度化、规范化长效管理机制。海东市及其他六州要参照西宁市网格化管理的经验和做法,加快推进网格化管理体系建设。

———加强环境信息公开。加快环境空气自动监测站建设与升级改造,完善空气质量监测网络,保障环境空气自动监测站(点)稳定运行,全面公开环境空气质量信息,并继续实行各市(州)政府所在地城镇及格尔木市环境空气质量按月公布制度。

四、重点工程项目及投资

2016年,全省重点实施扬尘综合治理、机动车污染治理、煤烟型污染治理、工业污染综合治理及能力建设等五类骨干工程项目共66个,预计投资16.2亿元(详见附件)。其他工程项目由各市(州)制定的大气污染防治年度工作计划确定。

五、保障措施

(一)组织保障。各市(州)政府作为大气污染防治的责任主体,对辖区内环境空气质量负总责,要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制定地方年度实施计划,统一措施要求,分解工作责任,强化联防联控,推进年度大气污染防治重点工程项目实施,促进年度空气质量改善目标实现;同时积极谋划“十三五”工作,编制大气污染防治“十三五”规划和城市大气环境质量限期达标规划。省相关部门按照《以西宁市为重点的东部城市群大气污染防治实施意见重点工作分工方案》(青政办〔2013〕262号)职责分工,会同各市(州)政府做好大气污染防治工作。此外,推进国Ⅴ车用汽柴油油品升级工作由商务部门牵头;企业用煤品质监管工作由经信部门牵头,质检、工商等部门配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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