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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鹤壁市水污染防治工作方案

2016-07-07 15:46来源:北极星环保网关键词:水污染防治污水处理水环境收藏点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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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优化空间布局。

合理确定发展布局、结构和规模。区域开发建设要充分考虑水资源、水环境承载能力,以水定城、以水定地、以水定人、以水定产。重大项目原则上布局在重点开发区,并符合城乡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环境保护规划。推动工业企业向产业集聚区、工业园区集聚,引导新增工业项目落户产业集聚区、工业园区。鼓励发展节水高效现代农业、低耗水高新技术产业以及生态保护型旅游业,严格控制缺水地区、水污染严重地区和敏感区域高耗水、高污染行业发展,新建、改建、扩建重点行业建设项目实行主要污染物排放减量置换。严格控制工业生产环境风险,合理布局生产装置及危险化学品仓储等设施。(市发改委、工业和信息化委员会牵头,市城乡规划管理局、国土资源局、环保局、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水利局等参与)

推动重污染企业退出。2016年全面排查城市建成区内现有化工、造纸等污染较重的企业,制定企业改造退出方案。到2020年完成城市建成区内现有污染严重企业的搬迁改造或依法关闭。(市工业和信息化委员会牵头,市发改委、环保局、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等参与)

积极保护生态空间。严格城市规划蓝线管理,2016年,全面开展全市蓝线现状调查,城市规划区和城乡一体化示范区内应保留一定比例的水域面积。结合海绵城市建设规划,保证试点区内流域面积2平方公里以上的天然水域面积保持率为100%。对城市已经受到破坏的水体和其他自然环境,尽可能采用生态手段进行恢复和修复。划定城市水系蓝线,保护水系湿地空间不受侵占,最大限度保护原有的河流、湖泊、坑塘、沟渠等水生态敏感区。新建项目一律不得违反城市蓝线管理要求,严格水域岸线用途管制,土地开发利用应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要求,规范涉河建设项目和活动审批,留足河道、湖泊的管理和保护范围,依法查处非法挤占河湖、采砂等行为。(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国土资源局牵头,市发改委、环保局、水利局等参与)

(三)着力节约保护水资源。

1.控制用水总量。

严格控制取水总量、实施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建立覆盖市、县级行政区域的取水总量控制指标体系并严格实施。到2020年,全市用水总量力争控制在5.682亿立方米以内。对取用水总量已达到或超过控制指标的地方,暂停审批其建设项目新增取水许可。对纳入取水许可管理的单位和其他用水大户实行计划用水管理。新建、改建、扩建项目用水要达到行业先进水平,节水设施应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运。建立重点监控用水单位名录。加快开展水权交易研究,探索建立水权制度,运用市场机制合理配置流域和区域水资源。加强相关规划和项目建设布局水资源论证工作,严肃查处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领域违法违规行为。编制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以及城市总体规划、布局重大建设项目应充分考虑当地水资源条件和防洪要求。(市水利局牵头,市发改委、工业和信息化委员会、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农业局等参与)

严格控制地下水超采。在地面沉降、地裂缝、岩溶塌陷等地质灾害易发区开发利用地下水,应进行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严格地下水超采区治理工作,在地下水超采区,禁止农业、工业建设项目和服务业新增取用地下水,并逐步消减超采量。严格控制开采深层承压水、地热水,矿泉水开发应严格实施取水许可和采矿许可。加强对城市(镇)规划区内地下水抽采的监管。依法规范机井建设管理,排查登记已建机井,对未经批准的自备水井一律予以关闭;对公共供水管网覆盖范围内的自备水井(特殊用水除外),抓紧制定封井方案,具备条件的尽快关闭,2017年年底前完成关闭工作。尽快编制并实施地下水利用与保护规划、地下水超采区治理规划及南水北调中线工程受水区、地面沉降区地下水压采方案。2017年年底前,完成地下水禁采区、限采区和地面沉降控制区范围划定工作。(市水利局牵头,市国土资源局、发改委、工业和信息化委员会、财政局、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农业局、南水北调办等参与)

2.提高用水效率。

建立万元国内生产总值水耗指标等用水效率评估体系,把节水目标任务完成情况纳入县区政府政绩考核内容。将再生水、雨水和循环水等非常规水源纳入水资源统一配置。到2020年,全市万元国内生产总值用水量、万元工业增加值用水量比2015年分别下降24%、25%以上。(市水利局牵头,市发改委、工业和信息化委员会、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等参与)

抓好工业节水。加强电力、造纸、化工、农副食品加工等高耗水、重污染工业行业用水管理、节水技术改造以及非常规水资源利用等措施,降低单位产品取水量和排污量,完善取水、排污计量设施,加强对计量设施的监管,全面提高工业节水水平。开展节水诊断、水平衡测试、用水效率评估,严格计划用水和用水定额管理。到2020年,电力、煤炭、机械、化工、纺织等高耗水行业达到国内先进定额标准。(市工业和信息化委员会、水利局牵头,市发改委、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质监局等参与)

加强城镇节水。禁止生产不符合节水标准的产品、设备。鼓励推行一户一表节水改造,推动建筑中水和污水再生利用设施建设。公共建筑必须采用节水器具,淘汰公共建筑中不符合节水标准的水嘴、便器水箱等生活用水器具,鼓励居民家庭选用节水器具。对使用年限超过50年和材质落后的供水管网进行更新改造,到2017年全市公共供水管网漏损率控制在17%以内,到2020年控制在12%以内,力争达到省级节水型城市标准。(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牵头,市发改委、工业和信息化委员会、水利局、质监局等参与)

发展农业农村节水。积极推广渠道衬砌、低压管道输水、喷灌、滴灌、渗灌等高效节水灌溉技术,完善灌溉用水计量设施,大力发展高效节水农业。推进规模化高效节水灌溉,推广农作物节水抗旱技术。通过调整农业种植结构、灌区续建配套和节水改造、建设高效输配水工程、加强田间高效节水、推广和普及农业节水技术等措施,全面提高农业节水水平。加强畜禽养殖节水技术推广及设施改造。到2020年,大型灌区、重点中型灌区续建配套和节水改造任务基本完成,全市节水灌溉面积达到115.78万亩,农田灌溉水有效利用系数达到0.695。推行村镇集中供水、合理利用多种水源等,逐步提高农村生活节水水平。(市水利局、农业局牵头,市畜牧局、发改委、财政局等参与)

3.加大水源涵养力度。禁止侵占自然湿地等水源涵养空间,已侵占的要限期予以恢复。强化水源涵养林建设与保护,开展湿地保护与修复,加大退耕还林、还草、还湿力度。加强滨河带生态建设,在河道两侧建设植被缓冲带和隔离带,努力扩大林地、草地、河流、湿地等面积,构建水生态安全保障体系,科学保护湿地资源,确保淇河国家湿地公园、千鹤湖(盘石头水库)面积不减少。在南水北调中线工程干渠沿线两侧营造宽防护林带和高标准农田林网,构建南水北调中线生态走廊。(市林业局牵头,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发改委、水库建管局、环保局、农业局、水利局、南水北调办等参与)

4.促进城镇污水再生利用。完善再生水利用设施,统一规划建设城市再生水管网和输送体系,工业生产、城市绿化、道路清扫、车辆冲洗、建筑施工以及生态景观等用水,要优先使用再生水。推进高速公路服务区污水处理和利用。新建、改建建筑严格执行《雨水控制与利用工程设计规范》。因地制宜建设雨水收集利用设施,并通过回用系统用于道路喷洒、园林绿化和景观河湖补水。自2018年起,单体建筑面积超过2万平方米的新建公用建筑,应建设建筑中水设施。积极推动其他新建住房安装建筑中水设施。到2020年,城市再生水利用率达到30%以上。(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牵头,市发改委、工业和信息化委员会、环保局、交通运输局、水利局等参与)

5.加强工业水循环利用。推进矿井水综合利用,煤炭矿区的补充用水、周边地区生产和生态用水应优先使用矿井水,加强洗煤废水循环利用。鼓励造纸、化工、陶瓷、农副产品精深加工等高耗水企业废水深度处理回用。依托产业集聚区污水处理厂建设再生水回用配套设施,推进再生水用于园区水质要求较低的工业企业生产、园林绿化、生态景观等。对具备使用再生水条件但未充分使用的化工、造纸等项目,不得批准其新增取水许可,同时核减现有取水额度。(市发改委、工业和信息化委员会牵头,市水利局等参与)

6.推进“海绵城市”建设。提高城市雨水排涝系统规划设计标准,按照排蓄并举原则,“工程治水”与“生态治水”相结合,源头减量与末端处理相结合,大力推行低影响开发建设模式,建设渗、滞、蓄、净、用、排相结合的雨水收集利用设施。科学统筹实施城市水系统、园林绿地系统、道路交通系统、建筑小区系统建设与改造,积极修复城市水生态环境,强化对城市雨水径流的排放控制与管理。新建地区硬化地面中,可渗透面积达到40%以上。将单位庭院和居民小区的雨污分流、雨水收集利用、可渗透面积等作为城市规划许可和项目建设管理的重要内容,因地制宜配套建设雨水滞渗、收集利用等削峰调蓄设施。新建绿地要采用下沉式设计,对现有绿地实行下沉式、集雨式绿地改造,选用耐水湿、吸附净化能力强的乡土植物,提升城市绿地汇聚雨水、蓄洪滞涝、补充地下水、净化生态等功能。新城区要全面按照海绵城市标准进行建设,已建城区结合旧城改造、棚户区改造、道路提升、公园绿地建设、城市河道综合整治等积极推进海绵城市建设。到2020年,道路之外的新建工程,项目用地范围内年径流总量控制率不低于80%,改建、扩建工程及道路新建工程,项目用地范围内年径流总量控制率不低于70%。通过对在建和新建项目的有效管控、已建项目因地制宜的连片改造,全面推广和构建低影响开发雨水系统,形成“连片效应”,总体上实现鹤壁市海绵城市建设试点区年径流总量控制率不低于70%的目标。到2020年,城市建成区25%以上的面积达到目标要求,县城10%以上的面积达到目标要求;到2030年,城市建成区80%以上的面积达到目标要求,县城30%以上的面积达到目标要求。(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牵头,市城乡规划管理局、发改委、财政局、水利局等参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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