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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鹤壁市水污染防治工作方案

2016-07-07 15:46来源:北极星环保网关键词:水污染防治污水处理水环境收藏点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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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制度措施

(一)加强水环境管理。

1.强化环境质量目标管理。明确各类水体水质保护目标,逐一排查水体达标状况,未达到水质目标要求的地区要制定达标方案,将治污任务逐一落实到汇水区范围内的排污单位,明确防治措施及达标时限。达标方案报上一级政府和环保部门备案,自2016年起,定期向社会公布。环保部门对水质不达标的区域实施挂牌督办,必要时采取区域限批等措施。(市环保局牵头,市水利局、发改委、工业和信息化委员会、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等参与)

2.严格环境风险防范。

定期开展环境风险隐患排查。评估沿河流、湖库的工业企业、工业园区的环境和健康风险,落实防控措施。根据国家制定公布的优先控制化学品名录,对高风险化学品生产、使用进行严格限制,并逐步淘汰替代。(市环保局牵头,市工业和信息化委员会、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安监局等参与)

稳妥处置突发水环境污染事件。2016年年底前,各县区政府要制定和完善水污染事故处理应急预案,落实责任主体,明确预警预报与响应程序、应急处置及保障措施等内容,依法及时公布预警信息。定期开展环境应急演练。对突发水污染事故进行调查取证及处理,对连续发生突发环境事件,或者对突发环境事件造成严重后果的地方,市环保部门可以约谈县区政府主要负责人。对突发环境事件发生单位的环境违法信息,要记入社会诚信档案。(市环保局牵头,市工业和信息化委员会、水利局、农业局、发改委等参与)

3.深化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

完善污染物统计监测体系,对工业、城镇生活、农业、移动源等各类污染源进行全面调查,核定排放量和控制目标。以水环境质量改善为核心,创新污染物总量控制制度,深入实施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预算管理制度,对未完成年度总量减排目标任务的区域实行新建项目水污染物倍量削减替代。(市环保局牵头,市发改委、工业和信息化委员会、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水利局、农业局等参与)

依法核发排污许可证。2017年年底前,完成全市污染源排污许可证核发工作和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建设。实行排污许可证分级管理,以改善水质、防范环境风险为目标,将排污单位基本信息、污染物排放种类、浓度、总量、排放去向等纳入许可证管理范围。排污单位排放污染物超过国家或地方规定的排放标准,或超过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的,要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要求进行处罚。禁止无证排污或不按许可证规定排污。(市环保局负责)

(二)严格环境执法监管。

1.完善法规标准。

健全法规文件。根据省环保规章、政策,研究制定我市饮用水水源保护、湿地保护、畜禽养殖污染防治、地下水管理、环境流量保障等方面相关配套规范性文件。(市环保局牵头,市淇河生态保护建设办公室、发改委、工业和信息化委员会、国土资源局、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交通运输局、水利局、农业局、林业局、畜牧局、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市政府法制办等参与)

完善标准体系。贯彻落实国家各项环境质量标准、污染物排放标准以及河南省地方性水污染物排放标准,根据区域环境污染防控要求,研究制订重点防控区域、重点防控因子污染物排放标准。落实国家污染防治技术政策及清洁生产评价指标体系。(市环保局牵头,市发改委、工业和信息化委员会、国土资源局、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水利局、农业局、畜牧局、质监局等参与)

2.加大执法力度。

建立水污染源排放清单和动态更新机制。逐一排查工业企业排污情况,达标企业应采取措施确保稳定达标;对超标和超总量的企业予以“黄牌”警示,一律限制生产或停产整治;对整治仍不能达到要求且情节严重的企业予以“红牌”处罚,一律停业、关闭。自2016年起,定期公布超标超总量排污企业名单。定期抽查排污单位达标排放情况,结果向社会公布。(市环保局负责)

完善上级督查、属地监管的环境监督执法机制。健全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配合机制,建立联动执法联席会议、常设联络员和重大案件会商督办等制度,完善案件移送、联合调查、信息共享等机制。加强对县区政府和有关部门环保工作的监督。(市环保局牵头,市工业和信息化委员会、公安局、编办等参与)

严惩环境违法行为。重点打击通过暗管、渗井、渗坑、灌注排放、倾倒有毒有害污染物废水、含病原体污水,篡改、伪造监测数据,不正常运行水污染物处理设施,未经批准拆除、闲置水污染物处理设施等环境违法行为。强化对重点工业企业、城镇污水处理设施、垃圾处理设施、粪便消纳设施的监管。对造成生态损害的责任者严格落实赔偿制度。严肃查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领域越权审批、未批先建、边批边建等违法违规行为。认真纠正有案不立、降格处理等行为,对构成犯罪的,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市环保局牵头,市公安局、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水利局、农业局、畜牧局等参与)

依法查处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覆盖范围内未按规定将污水排入城镇排水设施的单位或个人;依法查处超标准向城镇排水设施排放污水的单位或个人。(市水利局牵头,市环保局、公安局等参与)

3.提升监管水平。

完善协作机制。健全跨部门水环境保护议事协调机制,各县区、各部门之间要加强协调配合、定期会商,建立水污染联防联控机制,实施联合监测、联合执法、应急联动、信息共享,搭建多目标多部门综合水环境管理决策平台,实现基础数据整合、水质监测与评价、污染源管理、未来趋势预测、风险预警与应急等多种功能的有机融合。建立严格监管所有污染物排放的水环境保护管理制度。(市环保局牵头,市交通运输局、水利局、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农业局、气象局、工业和信息化委员会等参与)

完善水环境监测网络。按照省地表水监测断面和考核相关要求,调整市控地表水监测断面,增补或优化跨县区界地表水断面监测点位。完善自动监测网络,在重点水源地、环境敏感区域等重要断面优化、补充自动监测点位。提升饮用水水源全指标监测、水生生物监测、地下水环境监测、化学物质监测及环境风险防控技术支撑能力。市区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每年至少进行一次全指标监测。(市环保局牵头,市发改委、国土资源局、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交通运输局、水利局、农业局、财政局等参与)

提高环境监管技术水平。加强环境监测、监察、应急等专业技术培训,严格落实执法、监测人员持证上岗制度,加强基层环保执法力量。自2016年起,各县区实行环境监察网格化管理。(市环保局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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