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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月14日,环保部发布了《国家危险废物名录(2016版)》,在业界引起巨大反响。那么,从地方固废管理的角度来说,可操作性怎么样呢?
就此,本会专访了长期从事固废管理研究和实践、且与地方固废管理部门有较多互动的专家——南大环规院固废所沈莉萍所长。
新名录是否对工业污泥属性判定和处置进行了规范?
答新版名录中一个重要的变化是对某些类别的废水处理污泥进行了进一步明确,尤其是生化污泥的属性判别,通过近几年危险废物鉴别的工作成果,基本可以判定生化污泥的危险特性已很小,因此修订名录对某几类废物的物化污泥和生化污泥属性分别进行了明确:
如251-003-08在石油炼制过程中隔油池产生的含油污泥,以及汽油提炼工艺废水和冷却废水处理污泥(不包括废水生化处理污泥),900-210-08油/水分离设施产生的废油、油泥及废水处理产生的浮渣和污泥(不包括废水生化处理污泥),252-010-11炼焦及煤焦油加工利用过程中产生的废水处理污泥(不包括废水生化处理污泥),450-002-11煤气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废水处理污泥(不包括废水生化处理污泥),265-104-13树脂、乳胶、增塑剂、胶水/胶合剂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废水处理污泥(不包括废水生化处理污泥);同时将原名录中的802-006-49危险废物物化处理过程中产生的废水处理污泥和残渣去掉了。而将HW17中“*”的表面处理过程中的废水处理污泥全都严格成为危险废物,明确危险废物焚烧过程废水处理污泥的危废特性。
本次修编充分考虑了各类污泥的危险特性,对其进行类别属性的细分和明确,在实际管理中具有重要的指导意义。
新名录对危废鉴别工作提供了哪些理论指导?
答08版的危废名录只是指出了对未列入本名录和《医疗废物分类目录》的固体废物和液态废物,可以进行危废鉴别,并适时增补进本名录。但如何增补,如何确定类别代码都没有明确,这对后续的管理带来了难度。
新修订的危废名录明确了经鉴别具有危险特性的,属于危险废物,应当根据其主要有害成分和危险特性确定所属废物类别,并按代码“900-000-××”(××为危险废物类别代码)进行归类管理。
新名录解决了经危废鉴别后危险废物的类别归属问题,解决了实际管理过程中无法准确定位名录外的危险废物的代码问题,为后续处置管理提供了依据。
新名录在医疗废物管理方面有没有什么亮点?
答新名录将原名录中的医疗废物细分为感染性、损伤性、病理性、化学性、药物性废物。并在豁免清单里将医疗废物收集、感染性废物、损伤性废物、病理性废物进行高温蒸煮处置的废物进行了豁免。
在实际固废管理中,目前的医疗废物处置主要有两种处置方式,焚烧和高温蒸煮,因现行的名录未对这部分废物进行限制和约束因此对于高温蒸煮后的医疗废物参照是否可以直接进生活垃圾填埋场,其带来的处置危险性一直困扰着地方环保管理部门。
此项的细化明确了何种医疗废物可以进行高温蒸煮且进行豁免管理,为该大类的废物管理提供了思路和方向。
新名录是如何加强废弃危险化学品管理的?
答2008年版《名录》附录A列明了优先管理类废弃危险化学品共498种,仅包括具有毒性的化学品,未包括具有其他危险特性的化学品。此次修订参照《控制危险废料越境转移及其处置巴塞尔公约》附件三:危险特性的清单中对危险特性的规定,将具有危险特性的危险化学品全部纳入。
废弃危险化学品作为危废的其中一种类型,其危险特性是多方面的,并不仅限于毒性方面。修订名录取消了08版附录中的化学品清单,直接采用《危险化学品目录》(2828种危险化学品),更加全面。从现行的498种需优先管理的废弃危险化学品,到2828种危险化学品,扩容程度可见一斑。可能产生化学类危废的企业来说,必须密切关注。
电子废弃物的处置和管理有哪些重要变化?
答2008年版《名录》中对“900-044-49”类废物描述为“在工业生产、生活和其他活动中产生的废电子电器产品、电子电气设备,经拆散、破碎、砸碎后分类收集的铅酸电池、镉镍电池、氧化汞电池、汞开关、阴极射线管和多氯联苯电容器等部件”,因文字表述不清,造成了将“废电子电器产品、电子电气设备”是危险废物的误解,本次将该条修改为“废弃的铅蓄电池、镉镍电池、氧化汞电池、汞开关、荧光粉和阴极射线管”。
新名录还对家庭源的、废镍镉电池和氧化汞电池以及电子类危险废物进行全部环节的豁免、阴极射线管含铅玻璃运输环节的豁免,充分考虑了电子废弃物实际管理过程中的管理需求,规范了电子废弃物的处置要求。
最后,请沈所长对新名录的优点和不足做些评价吧。
答总体来说,修订名录充分调研了目前国内的危废管理实践,并借鉴国外危险废物管理经验,调整危废管理思路,修订新增《危险废物豁免管理清单》,以环境风险控制为原则,采用全过程控制和分类管理手段达到防止和抑制其对环境和人体健康的危害,逐步推动危险废物的精细化管理。使危废名录更具实用性、科学性和可操作性。切实为地方固废管理提供了科学合理的管理思路和依据。
美中不足的是,限于法律框架的限制,未能提出突破性的举措,例如在危险废物和一般废物非此即彼带来的过度处置问题未能解决,再如未对酸雨地区和环境敏感地区提出更为针对性的要求,还有没对各省级环保部门是否可以针对性出台规定提出指导性意见等等。
总之,本次修订是非常好的一次修订,但不是完美无缺的修订,也绝不是最后一次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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