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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意啦】建设部4本海绵城市相关规范局部调整了!

2016-07-15 09:05来源:给水排水微信关键词:海绵城市排水设计城市排水工程收藏点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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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规范中下划线表示修改的内容;用黑体字表示的条文为强制性条文,必须严格执行。

1总则

1.0.1 为使我国的排水工程设计贯彻科技发展观,符合国家的法律法规,推进海绵城市建设,达到防治水污染,改善和保护环境,提高人民健康水平和保障安全的要求,制订本规范。

3设计流量和设计水质

3.2 雨水量

3.2.4雨水管渠设计重现期,应根据汇水地区性质、城镇类型、地形特点和气候特征等因素,经技术经济比较后按表3.2.4的规定取值,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人口密集、内涝易发且经济条件较好的城镇,宜采用规定的上限;

2新建地区应按本规定执行,原有地区应结合地区改建、道路建设等更新排水系统,并按本规定执行;

3同一排水系统可采用不同的设计重现期。

表3.2.4雨水管渠设计重现期(年)

注:1按表中所列重现期设计暴雨强度公式时,均采用年最大值法;

2雨水管渠应按重力流、满管流计算;

3超大城市指城区常住人口在1000万以上的城市;特大城市指城区常住人口500万以上1000万以下的城市;大城市指城区常住人口100万以上500万以下的城市;中等城市指城区常住人口50万以上100万以下的城市;小城市指城区常住人口在50万以下的城市。(以上包括本数,以下不包括本数)

【条文说明】雨水管渠设计重现期,应根据汇水地区性质、城镇类型、地形特点和气候特征等因素,经技术经济比较后确定。原《室外排水设计规范》GB50014-2006(2011年版)中虽然将一般地区的雨水管渠设计重现期调整为1年~3年,但与发达国家相比较,我国设计标准仍偏低。

原标题:给水排水 |建设部:4本海绵城市相关规范局部调整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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