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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PP融资困局及解决之道

2016-07-15 11:31来源:PPP湖南法律服务中心作者:张继峰关键词:PPPPPP项目民营资本收藏点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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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金融资本的投融资困局

金融资本,在官方的PPP政策制度中鲜有提及,实际就是指参与PPP项目的金融机构,也即为社会资本或PPP项目SPV公司提供资金的“金主”。对于政府和社会资本来讲,金融资本就是他们的融资对象,对他们来讲就是融资;而对金融资本来讲,其参与PPP项目表现为投资,包括股权投资和债权投资。

金融资本以银行、保险、证券、信托、产业基金(私募基金)、融资租赁等金融机构为主为主。金融资本参与PPP项目的投融资困局,主要有:

一是金融资本只想做债权投资。金融资本只想做债权融资,有主观和客观两方面原因。主观原因是,PPP项目投资金额大,期限长,收益率低,且多数项目为市政、民生类项目,未来难以通过资本市场实现退出,金融资本并不能指望像其他股权投资项目一样,未来在资本市场实现超额回报,因此,金融资本不想成为真正的股东,而是期望在“资产荒”的背景下,寻找风险相对较低的资产进行债权投资,PPP项目则是这种安全的“猎物”;客观原因是,由于PPP项目融资规模大,成本控制严格,目前有竞争优势的资金主要来源于拥有“低价资金”优势的银行和保险;而又由于我国金融行业目前为分业经营状态,银行、保险本身只能做债权投资,不能做真正的股权投资,不能投资实体(保险资金可有限投资股权和实体),尽管可以通过信托、基金、资管计划投资项目公司股权,但他们作为财务投资人不希望控制或接管项目公司,因为即便接管了项目公司,处置了资产,也只能收回融资本息及罚金等基本收入,没有超额收入,因此银行、保险等金融机构的真实目的,还是通过“明股实债”的方式进行债权投资。

二是金融资本债权投资需要增信。由于金融资本只做债权投资,则需要融资主体的实力和信用符合金融机构的要求;而目前多数PPP项目融资主体为项目公司(SPV)本身,项目公司刚刚成立,没有实力和信用可供参考,因此金融资本需要由其他主体为项目公司增信。通常的增信主体为项目公司的股东方或关联公司。

在这里,我们想重点强调一个实务界经常容易混淆的问题:担保和增信。

按照我国《担保法》规定,担保的法定方式包括保证、抵押、质押、留置和定金。在金融领域,一般涉及的担保方式为保证、抵押、质押三类。

增信,就是增进信用,起源于企业发行债券的金融活动。狭义增信是指债券的信用评级(包括主体评级和债项评级),广义是指一切能够为融资提供有利支持的各种手段和方式。广义增信的范围非常广泛,不仅包括担保的五种方式,还包括诸如信用评级、人大及政府出具的相应决议、承诺函、安慰函、回购安排、可行性缺口补助、未来应收款账户质押(特许经营权质押)、缴交保证金、购买保险、资金第三方托管,等等。

担保方式,属于增信措施;但增信措施,不一定是担保方式。增信措施里,有“强增信”和“弱增信”之分。“强增信”一般具备的特征是,符合法定的担保方式(五种方式之一),且担保人担保能力强,或担保物足值且容易变现;“弱增信”则不具备或不完全具备这些特征。举例说明:某项目融资10亿,以位于一线城市繁华地段价值30亿的商业房产作为抵押,则该抵押增信措施为“强增信”,因为抵押物价值稳定且容易变现;相反,同一项目,如抵押物为某边远县城某特种工业企业机器设备,则该抵押只能是“弱增信”,原因是特种工业机器设备价值变化较大,变现较难。又如,某收费公路项目增信措施为项目公司的收费权质押,收费不足部分,由当地县政府财政(县财政上年收入仅为5亿元)出函承诺提供可行性缺口补助,除此之外没有其他增信措施。乍一看,收费公路收费权质押,县财政缺口补助,增信措施足够有效。但实际上,收费公路通行量仅为预测,并不可靠;且未来收费权质押不是法律意义上的质押,在担保法上没有法律保障(目前受法律保护的应收账款质押仅为贸易项下已经形成了的现实应收账款,并在人民银行应收账款质押登记系统进行合法登记);另一方面,由于该县财政实力较弱,且财政的承诺函不是法律意义上的保证,因此,该项目的两个增信措施均为“弱增信”。

由于我国对银行、保险等金融机构的监管较为成熟和严格,且由于金融机构对PPP项目的债权投资特征,使得金融机构参与PPP项目投融资时,一般需要政府或社会资本对项目融资提供“强增信”。如前所述,工程资本一般不会为项目公司提供强增信(抵押或保证);而现行多数政策要求,政府方也一般不能为项目公司提供强增信,增信主体缺失,已成为PPP融资困境的一大主因。

实践中,政府和社会资本一直呼吁,以项目公司(SPV公司)收费权或特许经营权质押作为担保方式进行“有限追索”融资(仅以SPV公司本身作为融资追索主体,不向其股东方追索),希望金融机构能够金融创新,接受这种“收费权质押的有限追索融资”。其实,不是金融机构不愿创新,“收费权质押的有限追索融资”有两个金融机构不能接受的现实问题:一是PPP项目多为市政、民生项目,很多并无可靠、稳定、可测的现金流,即便有,能够确保覆盖融资本息的项目也凤毛麟角,因此项目公司的收益并不稳定、不可靠、不足够,金融机构无法基于这种不确定性进行融资;二是上述提到的法律上的障碍,即我国担保法尚未承认未来收费权质押的法律地位,未形成的应收账款收费权,金融机构无法办理质押登记,也无法变现,因此通常不能将其视为“强增信”。银行、保险等金融机构在我国金融体系中风险防控水平最高,对增信措施、担保方式有效性、覆盖率及其法律效力要求很高,不愿冒不确定的风险,因此很难完全依靠这种有限追索增信措施。(可以接受作为增信措施,但还是要提供其他“强增信”)。

三是金融工具期限与PPP项目期限错配。目前参与PPP项目的金融工具,主要包括银行贷款、银行理财、保险资金、债券(公司债、企业债、项目收益债、短融、中票、PPN等)、ABS、融资租赁等。各类资管计划、基金,实质并非真正的金融工具,而是上述工具的通道。这些金融工具的期限通常为5-10年(如银行固定资产贷款一般是5-15年;银行理财一般是3-5年,最长8-10年;债券最长一般为7-10年),最长的一般也只有15年,保险资金可以相对较长,但最长也仅为15-20年,且保险资金条件甚高,一般项目进不了保险的法眼。金融工具的期限与PPP项目动辄20、30年的运营期相比,显然不足以满足。对于经营类项目,还可以考虑在中后期发行ABS解决前期融资到期问题,但对于非经营类项目,如何解决期限错配,是当前PPP融资的一大难题。四PPP融资困境的解决之道

PPP是我国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的重要组成部分,解决PPP融资困境,提高PPP项目落地率,也要从供给侧入手,充分调动社会资本的积极性,发挥市场的主导和决定性作用。上述PPP融资困境,有些是深层次问题,如民营企业融资难问题,需要深化体制改革去解决;有些是近期努力可以解决的问题。此外,解决PPP融资困境要真正从市场着眼,从机制入手,而不能仅靠发个文“鼓励……”,要了解社会资本真正的关切和困境,以政府引导、市场化参与的思路解决问题。

原标题:PPP融资困局及解决之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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