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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改委回应PPP立法社会关注的六个问题

2016-07-15 11:10来源:政府和社会资本(PPP)研究中心关键词:PPPPPP立法PPP模式收藏点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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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月8日,国家发展改革委法规司副司长张治峰在京出席了“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特许经营发展论坛”并发表主旨演讲,就今年以来国家发展改革委有关PPP立法准备工作予以介绍,并对社会关注的六大问题予以回应。

今年以来的重点工作

国家发展改革委本世纪初即开始PPP立法前期研究工作,多次向全国人大和国务院提出立法建议,最终列入第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五年立法规划,并连续三年列入国务院年度立法计划。我委作为这项立法的牵头起草单位,一直致力于加强部门协调,经国务院同意,2014年牵头成立由11个部门参加的立法领导小组,以提高立法草案的统一性、协调性、针对性,切实解决实践中存在的突出问题。

今年以来,重点开展了以下工作:一是召开了第一次立法领导小组会。林念修副主任出席会议并讲话,明确了立法应坚持的原则、任务分工和工作要求,力争三季度上报国务院。二是广泛听取各方意见。通过在线问卷调查、实地调研以及召开座谈会等多种形式,听取专家学者、行业部门、地方政府、行业协会、社会资本方、咨询机构、金融机构和律师事务所意见,密切跟踪实践动态,摸清立法需求。三是开展专题研究。经商立法领导小组成员单位,需要调整充实专家团队,为立法提供智力支持;积极回应各方面关切,梳理提出立法需要研究的主要问题,以专题研讨会、书面研究报告等多种形式组织开展研究,提出解决方案。四是加强国际交流。与亚洲开发银行合作,就PPP领域热点问题进行研讨,完善有关立法报告;组织翻译有关国家、地区及国际组织立法或政策指南;与英国财政部、联合国欧洲经济理事会PPP中心不定期交流,深化国际经验的理解。通过一系列工作,部门协同进一步增强,立法定位进一步清晰,重点问题进一步聚焦,社会共识进一步凝聚,为下一步修改完善立法草案奠定了良好基础。

借此机会,重点介绍社会关注的六个问题,请大家批评指正。

一、一部法还是两部法

为避免加剧政策冲突,包括全国人大代表、地方政府、行业协会、企业主体、业界专家在内的社会各界人士,强烈呼吁同一领域不要搞两部立法。我们高度重视并积极回应这一呼吁。当前,PPP领域政策不尽衔接的问题已经给实践造成了很大困扰,影响了项目有效落地,如果在同一领域搞两部或多部并行立法,势必加剧政策冲突。

如果搞一部立法是社会各方所共同期望的,接下来的问题是,鉴于PPP内涵、外延和实施模式的不确定性,对PPP进行统一立法可能吗?我们认为,答案是肯定的。

从国际发展历程看,PPP虽然最初是作为一个宽泛的概念提出来的,但经过反复实践,其适用领域、主要模式逐渐明朗化、具体化。如英国财政部在其2000年政策文件中提出了8种PPP模式,包括资产出售、市场开拓(widermarkets)、企业出售、合伙公司、PFI、合资、合伙投资、政策合作。经过十多年的发展,英国PPP主要集中在交通、学校、医院、监狱、废物及水处理、住房保障等领域,以PFI方式(现已升级为PF2)进行。

欧盟在其2003年PPP指南中,将PPP分为服务合同、运营管理合同(OMC)、租赁协议、交钥匙采购或BOT,以及DBFO五种形式。从欧洲PPP中心的数据看,PPP主要集中在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领域,以使用者付费和政府付费两种模式为主。澳大利亚在其PPP国家政策框架中,直接将其限定在基础设施及相关服务领域,经济基础设施以使用者付费为主,社会基础设施采用政府付费。应用领域的逐步清晰和趋同,为统一立法创造了必要前提。

随之而来的另一个问题是,将PPP领域的立法统一到特许经营法下可能吗?对此问题,我们认为答案是肯定的。不仅是因为国家立法规划和立法计划已经确定这部立法的名称,而且是因为以特许经营来概括各类主要PPP模式是可行的。首先,具有成文法传统的绝大部分国家、地区都基于本地实际确定不同的立法名称。如日本叫做《关于运用民间资金等促进公共设施整备的法律》(又称《PFI推进法案》),阿根廷叫做《促进私有资本参与基础设施建设发展的规定》,西班牙叫做《特许经营条例》,菲律宾叫做《BOT法》。我国台湾地区叫做《促进民间参与公共建设法》。根据欧洲PPP中心介绍,大陆法系国家的立法以特许经营为主。

原标题:发改委回应PPP立法社会关注的六个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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