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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法】环保类行政处罚那些事儿(一)

2016-07-15 13:20来源:新法治作者:张晨可关键词:环保环保类行政处罚环境影响评价法收藏点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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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变化多端”

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四条: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经批准后,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或者防治污染、防止生态破坏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动的,建设单位应当重新报批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自批准之日起超过五年,方决定该项目开工建设的,其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应当报原审批部门重新审核;原审批部门应当自收到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之日起十日内,将审核意见书面通知建设单位。

行为:该做环评的(哪些项目该做请往上翻)不做,或者做了以后又改规模、改地点、改工艺、加工艺等等不按环评要求做的,都属于“违反环评制度”。

罚啥:5到20万,并对负责人给予行政处分。

简单说几句:实践中常见的为改地点和擅自增加工艺,注意,企业已做环评的项目更改地址是须要重做环评的!另外印染和电镀也是需要做环评的!很多企业都以为就电镀一点点或者印染极小一部分就没关系,接下来如果仍存在侥幸心理,行政处罚决定书会教你做人

3“帮忙搞假货”

《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四条:接受委托为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提供技术服务的机构在环境影响评价工作中不负责任或者弄虚作假,致使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失实的,由授予环境影响评价资质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降低其资质等级或者吊销其资质证书,并处所收费用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行为:环评服务机构提供虚假材料或者不负责任

罚啥:降低资质等级或吊销资质证书,同时罚款所收费用一倍至三倍罚款,构成犯罪的追究刑事责任

简单说几句:个别企业,别为难那些个做环评的“环评民工”了,他们有上述苦衷呢!

踏踏实实做人,诚诚信信做企业!环保局不会为难你的!

以上是《环境影响评价法》常见行政处罚类型,下期,下下期,下下下期……将继续为您解读《水污染防治法》、《大气污染防治法》等等与您息息相关的环境类法律法规,下期见。

延伸阅读:

【普法】环保类行政处罚那些事儿(二)

【普法】环保类行政处罚那些事儿(三)

原标题:【普法】环保类行政处罚那些事儿(一):《环境影响评价法》常见行政处罚类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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