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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重点行业挥发性有机物排放量计算暂行办法

2016-07-18 14:13来源:北极星环保网关键词:VOCs挥发性有机物江苏收藏点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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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5计算过程中的系数可采用以下几种方式获取:

(1)采用本办法附件中的推荐系数,主要来自国内外已有排放系数、行业经验参数。

(2)采用企业自测并验证可信的系数,需提供系数来源相关资料,并经县级以上环保部门核查通过。

(3)无法采用本办法中推荐系数并且企业无自测能力的,可采用国内外其他相关文献数据,需提供相关文献材料并说明理由,并经县级以上环保部门核查通过。

4.6污染控制设施的VOCs去除量应优先采用实测法,以污染物控制设施入口排放量与出口排放量之差表征该时段VOCs实际去除量。未对其去除量进行实测的,并且可提供资料证明VOCs污染控制设施连续、稳定、有效运行,该污染控制设施的VOCs基础去除率按产生量的30%计。有相应污染控制设施而未能提供监测数据或资料证明其正常运行的,原则上不予认定其去除量。

五、计算质量保证与验证

5.1VOCs排放量计算工作应由经过专业培训的技术人员执行,确保不同行业和排放环节计算方法、系数、公式选择的正确性。

5.2企业应确保工艺流程、原辅料物质信息、处理工艺和集气设施运行操作记录、企业货物购买合同或发票、污染防治设备运行维护记录等相关资料和数据的完整性、有效性、真实性。

5.3公式法中涉及的各类实测参数应提供符合国家和地方相关规定的检测报告。其中设备泄漏检测应符合《泄漏和敞开液面排放的挥发性有机物检测技术导则(HJ733-2014)》的要求。

5.4采用实测法进行VOCs排放量计算。监测方法应当符合国家及省有关技术规范。企业在线监控设备应当具有质监部门计量认证证书。原则上企业手工监测数据应由取得计量认证合格证书的检测机构出具,企业自送样品的委托分析结果不能作为计算依据。手工监测数据的监测频次不少于每季度1次,监测时段和条件应反映企业典型生产工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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