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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保部发布火电、造纸企业自行监测指南征求意见稿(附全文)

2016-07-21 18:18来源:北极星环保网关键词:监测技术指南生物质发电垃圾发电厂收藏点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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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 编制指南的原则

本指南编制的基本原则为:

(1)与我国现行有关的建设项目环保验收法律法规、标准体系相协调,提高指南的系统性和整体性。

(2)以《排污单位自行监测技术指南总则》为指导,充分考虑火力发电厂的特点及实际监测工作经验,以保证指南的科学性、针对性、普遍适用性、可操作性。

(3)指南内容力求简洁明了,便于火电厂开展自行监测工作对照执行。

4 标准研究报告

4.1 适用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火力发电厂自行监测方案制定、信息记录和报告等的基本内容和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火力发电厂在生产运行阶段对其排放的水、气污染物,噪声以及对周边环境质量影响的自行监测;接受火电厂自行监测业务委托的检(监)测机构参照执行。本标准适用于所有火力发电厂,包括企业自备火电厂。本标准不适于以生活垃圾、危险废物为燃料的火电厂。

考虑到《火电厂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在适用范围上有所交叉,部分发电锅炉执行《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部分非发电锅炉按照《火电厂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执行。尽管两个标准在排放限值上有所差异,但污染物指标相同,监测要求也没有本质差别,因此排污单位对除以生活垃圾、危险废物为燃料之外的各种锅炉的自行监测参照本标准执行。

4.2 监测方案制定

4.2.1 废气排放监测

对于有组织排放监测,根据火力发电厂的燃料类型、锅炉或燃气轮机的规模进行分类,确定不同锅炉或燃气轮机排污口的监测指标及频次。《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13271-2014)中规定20t/h及以上蒸汽锅炉和14MW及以上热水锅炉应安装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控设备。本标准以此为依据,对规模的规模进行了划分,分别对燃煤、燃气、燃油锅炉该规模以上和以下两种情况下的监测频次进行明确。同时对于煤矸石、生物质、石油焦、油页岩的分别应参照哪种情况进行监测做了说明。另外,对于使用氨水、尿素等含氨物质作为还原剂,去除烟气中氮氧化物的锅炉,考虑到涉及氨逃逸的问题,可以选测氨。

对于无组织排放监测,主要考虑了燃煤电厂的颗粒物和燃油电厂的非甲烷总烃,以及使用氨水作为还原剂企业氨的监测。

4.2.2废水排放监测

主要考虑了外排口和脱硫废水的监测要求,对于锅炉较小的排污单位,锅炉废水与其他工业废水混合排放的,可按照其他工业废水所属行业开展废水排放监测。

4.2.3 厂界噪声排放监测

对火力发电厂潜在的噪声源进行了梳理,从而对排污单位进行噪声监测布点提供依据。

4.2.4 周边环境质量影响监测

考虑到燃煤火电厂的灰(渣)场会对地下水会产生影响,应监测对地下水的影响情况。

4.3 信息记录与报告

对火力发电厂生产和污染治理设施运行状况的记录内容进行了细化。

对火力发电厂一般固体废物、危险固体废物的来源进行梳理,提出信息记录要求。

4.4 其他

排污单位应制定监测方案、设置和维护监测设施、开展自行监测、做好监测质量保证与质量控制、记录和保存监测数据。本标准是在《排污单位自行监测技术指南总则》的指导下,根据火力发电厂的实际情况,对监测方案制定和信息记录中的部分内容进行具体化和细化,对于各行业通用的内容未在本标准中进行说明,但对于火力发电厂同样适用,因此除本标准规定的内容外,其他按《排污单位自行监测技术指南总则》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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