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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水资源“费”改“税” 污水处理回用免征水资源税

2016-07-22 10:44来源:河北新闻网作者:孙青关键词:污水处理水资源税河北收藏点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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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月19日,河北省地税局税政一处处长高会民做客河北新闻网《阳光理政》访谈,与网友进行在线交流。

主持人:水资源税改革主要包含哪些方面的内容?请高处长介绍一下。

高会民:水资源费改税,就是取用水行为由原来的缴费模式转为新的缴税模式,征收对象是地表水和地下水,纳税主体是直接取用水资源的单位和个人。水资源税改革主要包含以下三方面内容:

一、规范从量计征方式。按照国家要求,水资源税仍沿用水资源费从量计征的征收方式,依据取用水量确定应缴税额。因此依法核发取水许可证、精准核实取用水量、合理核定取用水计划是非常关键的。

二、合理设定税额标准。按照不增加居民生活用水负担、地表水地下水超采区高于非超采区、限制特种行业用水的要求,坚持区别对待、分类施策,合理确定税额标准。区分不同水源类型、不同行业、不同区域以及公共管网覆盖情况设定税额标准。同时,制定了各种优惠政策,对消除公共利益危害、维护生态环境安全等临时应急取用水,以及家庭生活用水取用少量水不征收水资源税,对限额内农业生产取用水、取用污水处理回用这方面的水等于是非常规水的免征水资源税。

三、改变征收主体。水资源费改税后,征收主体由水利部门变为地税部门,但所需的大量税源信息仍由水利部门提供。因此水资源税征收管理采取"水利核准、纳税申报、地税征收、联合监管、信息共享"的模式。

延伸阅读:

【重磅】河北省地税局解读“水资源税”

原标题:河北水资源“费”改“税” 污水处理回用免征水资源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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