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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城镇水污染防治
加快城镇污水处理厂建设与提标改造。全面推进城镇污水处理设施建设,加快推进建制镇污水处理设施的整合进程,提高污水集中处理设施运行效率。到2018年,建制镇污水处理设施建设全覆盖。到2019年,城市、县城污水处理率分别达到95%、85%。到2020年,全市新增污水处理能力达10万立方米/日以上,全市镇级以上污水处理厂全部运行。加快推进污水处理设施提标改造,所有县级以上城市污水处理设施于2016年年底前达到一级A排放标准。建立统一规划布局、统一实施建设、统一组织运营、统一政府监管的“四统一”的建制镇污水处理模式。有条件的地区可在污水处理厂末端增加人工湿地,进一步提高污水处理效果。强化污水处理设施运行监管,加快推进市城镇污水处理监管信息平台建设,构建覆盖全市的基础信息体系、考核评估体系和监督管理体系,2017年年底前完成市级监管平台建设。(市建设局牵头,市发改委、水利局、环保局等参与)
全面加强配套管网建设。坚持厂网并举、管网先行原则,新建污水处理设施的配套管网应同步设计、同步建设、同步投运。2020年,市、县建成区污水基本实现全收集、全处理。全面开展城镇建成区污水收集和处理现状排查,制定管网改造计划,加快现有合流制排水系统改造,努力建成由“用户-支管-干管-污水处理厂”组成的路径完整、接驳顺畅、运转高效的污水收集系统,优先、强力推动城中村、老旧城区和城乡结合部的污水截流、收集,难以进行改造的,应采取截流、调蓄和治理等措施。城镇新区必须全部规划、建设雨污分流管网,市区和有条件的县城区要推进初期雨水的收集、处理和资源化利用。加强城镇排水与污水收集管网的日常养护工作,提高养护技术装备水平,规范排水行为。到2020年,全市新增污水管网长度500公里以上。(市建设局牵头,市发改委、环保局等参与)
加强推进污泥处理处置。遵循“区域统筹、合理布局”原则,按照“减量化、稳定化、无害化、资源化”要求,加快建设集中式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泥综合利用或永久性处理处置设施,强化源头削减,禁止处理处置不达标的污泥进入耕地。2016年,各县(区)全面开展城镇污水处理设施污泥的产量、泥质、运输和处理处置现状排查,取缔非法污泥堆放点;完成污泥综合利用或处理处置设施建设与改造计划的编制工作。2017年年底前,全面完成现有污泥处理处置设施达标改造,市区建成污泥综合利用和永久性处理处置设施。2020年年底前,实现各县(区)永久性污泥处理处置全覆盖,无害化处理处置率达到100%。强化污泥转运监管,严格执行污泥转运“联单制”,污泥运输工具安装GPS。(市建设局牵头,市环保局、发改委、经信委、农委等参与)
(六)农业农村水污染防治
强化畜禽养殖污染防治。优化养殖业布局。按照“种养结合、以地定畜”的要求,科学规划布局畜禽养殖,合理确定养殖区域、总量、畜种和规模,以充足的消纳土地将处理后的畜禽废弃物就近还田利用。强化畜禽养殖分区管理,2016年年底前,市、县人民政府根据畜禽养殖发展规划、生态红线区域保护规划等相关规划要求划定禁养、限养和适养区,报上一级相关部门备案,并对社会公开。全面开展养殖业调查,明确规模化养殖场清单,列出禁养区需关闭搬迁的养殖场(小区)、养殖专业户清单,制定市规模畜禽养殖场整改方案。2016年年底前,全部完成禁养区关闭搬迁工作。(市农委牵头,市发改委、环保局等参与)
加强畜禽粪污综合利用。积极推进畜禽标准化生态健康养殖示范基地创建活动,推广应用节水节能饲养技术和生物发酵床等生态养殖模式。大力推进规模畜禽养殖粪污处理设施建设,非禁养区内现有规模化畜禽养殖场(小区)要根据养殖规模和污染防治需要,配套建设粪便污水贮存、处理设施。探索建立分散养殖粪污收集、贮存、处理与利用体系,提升工厂化堆肥处理规模,推广高效液态有机肥生产技术,鼓励开展屠宰废水等农产品加工业废水无害化处理和循环利用。新建养殖场应采取生物、工程、农业等措施利用畜禽粪污,自2016年起,新建、改建、扩建规模化畜禽养殖场(小区)要实施雨污分流、粪便污水资源化利用。到2017年、2020年,规模化畜禽养殖场(小区)治理率分别达到60%、90%。各县(区)养殖集中区配套建设粪便处置中心、病死畜禽处置中心。各规模养殖场全面实现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构建形成“农户送交、镇设站点、县集中处理”的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体系。(市农委牵头,市发改委、环保局等参与)
推进水产养殖污染防治。调整渔业产业结构。研究开展水产养殖业及其污染物排放状况调查。深入实施水域滩涂养殖规划,对禁养区和限养区严格依法依规管理,在宜养殖区科学确定养殖地点、品种和模式,大力推广生态渔业、增殖渔业、循环渔业等。发展海洋牧场,推进海洋牧场示范区的建设。鼓励有条件的渔业企业拓展离岸养殖、浅海养殖和深水网箱养殖,拓展远洋渔业。严格控制水产养殖面积,有序推进重点湖泊退圩还湖、退圩还湿工程。(市海洋与渔业局牵头,市水利局,林业局等参与)
强化水产养殖污染管控。积极推广人工配合饲料,逐步减少冰鲜杂鱼饲料的使用。严格控制水产养殖强度,推行生态健康养殖模式,鼓励采用生态养殖技术和水产养殖病害防治技术,推广低毒、低残留药物的使用,加强养殖投入品管理,依法规范、限制使用抗生素类化学药品,开展专项整治。2016年年底前,各县(区)编制完成本地区百亩连片标准化池塘改造方案,开展池塘标准化改造,建设尾水净化区,推广养殖尾水循环利用或达标排放技术,有效控制水产养殖业污染。(市海洋与渔业局牵头,市水利局、环保局等参与)
加强渔业资源和水生生态养护。严格控制捕捞船网及马力总量,逐步减少渔民、渔船数量,降低捕捞强度,严厉打击“绝户网”。严格执行湖泊休渔和海洋伏休制度,健全禁渔期渔民生活保障制度。深入实施人工增殖放流和海洋人工鱼礁投放工程,加大湖泊水生生物抑藻放流力度。建设海洋生物种苗繁育中心,种植海带、江蓠、裙带菜等海藻,放流海参、鲍鱼、中国对虾、黑鲷等海珍品苗种。到2020年,海州湾海洋牧场面积增加到200km2,渔业资源衰退的趋势得到遏制。(市海洋与渔业局牵头,市水利局参与)
控制种植业污染。调整种植业结构。调查全市种植业结构和布局,测算各县(区)用水量较大农作物种植面积,建立拟实施灌溉农田综合治理的区域清单(含种植业类型、面积)。在西部丘陵等缺水不适宜农业种植的区域实施退耕还林、退地减水。地下水易受污染地区要优先种植需肥需药量低、环境效益突出的农作物。地表水过度开发、地下水超采问题较严重、农业用水比重较大的地区,要适当调减用水量较大的农作物如水稻、小麦等种植面积,改种耐旱作物或经济林。推广农艺节水保墒技术,实施保护性耕作。加强农民种植技术培训,鼓励农民因地制宜依据气象条件合理选择时机施肥。在制定高标准基本农田建设、土地开发整理等总体规划时,应进一步明确环境保护要求,并在实施建设中加以落实。(市农委、水利局牵头,市国土局、农机局、农开局、林业局等参与)
控制种植业面源污染。2016年年底前,制定完成农业面源污染防治方案。做好淮河流域农业面源污染综合防治试验区建设。全面推广农业清洁生产,建立连片绿色农业污染控制区,推动无公害农产品、绿色食品、有机食品规模化发展,从源头控制种植业污染。开展化肥使用量零增长行动,大力发展节肥种植技术,实行测土配方施肥,推广精准施肥技术和机具,推进化肥使用减量化。加大对有机肥产业发展支持力度,鼓励使用农家肥、商品有机肥,逐步增加农田有机肥使用量。到2019年,主要农作物测土配方施肥技术推广覆盖率达到90%以上,氮肥利用率提高到40%以上。开展农药使用量零增长行动,推广低毒、低残留农药使用补助试点经验,开展农作物病虫害绿色防控和统防统治,实施农药减量工程,推广精准施药及减量控害技术,减少农药施用量。到2019年,农作物病虫害统防统治覆盖率达到40%以上。加快制定地方农膜使用标准,制定农膜使用和回收的优惠政策,推广使用高标准农膜,开展残留农膜回收试点。严禁不合格农膜买卖。敏感区域和大中型灌区要利用现有沟、渠、塘等,配置水生植物群落、格栅和透水坝,建设生态沟渠、污水净化塘、地表径流集蓄池等设施,净化农田排水和地表径流。2020年年底前,4个大型灌区、27个中型灌区完成生态沟渠净化工程建设。(市农委、水利局牵头,市发改委、经信委、环保局、水利局、质监局等参与)
推进农村环境综合整治及提升。按照统筹规划、集散结合、自主实施、政府帮扶、以奖促治原则,以县(区)为单元,实施农村清洁、水系沟通、河塘清淤、岸坡整治、生态修复等工程,协同推进村庄环境综合整治提升工程和覆盖拉网式农村环境综合整治试点工作。3县3区和64个涉农乡镇(街道)全部参加试点。试点的各县(区)于2016年年底前制定农村环境综合整治提升行动计划,明确分年度目标和任务。统筹城乡、区域生活污水治理,加快农村污水处理统一规划、统一建设、统一管理。编制县级村庄生活污水治理专项规划,合理选择就近接入城镇污水处理厂统一处理、就地建设小型设施相对集中处理以及分散处理等治理方式,优先推进通榆河清水通道等重点区域农村污水处理。按照河畅、水清、岸绿、景美的目标,开展农村河塘疏浚,所有河塘至少疏浚一次,大力推进水美乡村建设。到2020年,规模较大的规划发展村庄的生活污水治理覆盖率达到90%以上,村镇生活垃圾集中收运率达到85%以上,基本实现资源化利用及无害化处理,实现“户集、村收、镇运、县处理”体系全覆盖,农村卫生厕所普及率达到95%。(村庄整治由市建设局牵头,市环保局、农委、水利局、卫生计委、爱卫办等参与;拉网式农村环境整治试点由市环保局、财政局牵头,市爱卫办等参与)
(七)船舶港口水污染防治
积极治理船舶污染。依法强制报废超过使用年限的船舶,按照有关规定,确定超年限商用船舶、渔业船舶年度淘汰清单,并按期完成淘汰工作。实施新修订的船舶及其设施、设备等环保新标准,2018年投入使用的沿海船舶、2021年投入使用的内河船舶执行新标准,其他船舶于2020年年底前全面完成改造,经改造仍不能达到要求的,限期予以淘汰。严格执行压载水公约,进入我市水域的国际航行船舶,实施压载水交换或安装压载水灭活处理系统,满足公约要求。规范船舶修造和拆解行为,严格执行船舶修造和拆解行业准入标准和退出机制,船舶修造和拆解单位按要求配备污染防治设施设备,禁止冲滩拆解。(市交通局、连云港海事局牵头,市经信委、环保局、海洋与渔业局、质监局等参与)
加强港口码头污染防治。开展沿海和内河的港口、码头、装卸站、船舶修造厂废水治理与废弃物处理设施基本情况调查,编制实施港口码头装卸站和船舶修造厂污染防治方案。各县(区)港口管理部门完善本区域污水管网、垃圾转运服务体系,港口、码头、装卸站建设配套的污水存储、垃圾接收暂存设施,提高含油污水、化学品洗舱水等接收处置能力及污染事故应急能力。港口、码头接收的含油污水、化学品洗舱水要进行无害化处理,避免造成二次污染。2017年年底前,灌河港区九队作业区一期工程、灌河港区燕尾作业区一期工程和内河港中云台作业区一期工程等港区、船舶修造厂的污染防治设施达到建设要求。港口、码头、装卸站的经营人应制定防治船舶及其有关活动污染水环境的应急计划,配置事故应急设备和器材。(市交通局、港口局、连云港海事局牵头,市环保局、经信委、水利局、海洋与渔业局等参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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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广东省省级生态环境保护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现将2025年深入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专项资金(7819万元)分配方案进行公示,详见附件。公示期间,江门市生态环境局接受公众来电、来信、来访,并将对所反映的问题进行调查、核实和处理。公示日期:20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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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水污染防治条例》经由2024年11月29日湖南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通过,现予以发布,条例适用于湖南省行政区域内的江河、湖泊、运河、渠道、水库、山塘等地表水体以及地下水体的污染防治。自2025年5月1日起施行。湖南省水污染防治条例(2024年11月29日湖南省第十四届人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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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进一步提高饮用水水源保护与管理水平,依据《内蒙古自治区水污染防治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内蒙古自治区生态环境厅11月13日发布关于公开征求《内蒙古自治区饮用水水源保护条例(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意见建议的通知,用于自治区行政区域内饮用水水源保护和管理活动。详情如下:内蒙古自治区饮用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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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2月16日,丹江口库区十堰市竹山县堵河流域水环境综合治理工程(二期)评标结果公示。本标段采用“评定分离”方式进行招标,评标委员会推荐的中标候选人排名不分先后:中标候选人:湖北兴竹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江苏华里设计有限公司,投标报价:138137450元;中标候选人:浙江萧建集团有限公司、智诚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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