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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七)实施控制单元精细化管理
划分控制单元类别。排查国家及省考核断面、控制单元的基本情况,划分优先控制单元、一般控制单元,细化目标设置,实施精细化管理。同时,按照国家、省流域水生态环境功能分区方案和技术指导,市、县(区)分别开展本行政区域的流域水生态环境功能分区研究,逐步建立全市水生态环境功能分区的管理体系。(市环保局牵头,市发改委、水利局、林业局等参与)
(十八)明确水环境质量目标
明确各类水体水质保护目标。逐一排查控制单元基本状况,以改善水环境质量为核心,分类给出目标设置。对饮用水水源地、水质现状达到或优于III类等水质良好的控制单元,采取水生态保护及风险防范措施,确保水质不退化;对水质为劣Ⅴ类、Ⅴ类或其他水质需要改善提高的控制单元,采取综合措施大幅削减控制单元内污染物排放总量。(市环保局牵头,市发改委、经信委、建设局、水利局、海洋与渔业局等参与)
(十九)做好水污染防治规划
编制实施水污染防治规划。参与编制实施淮河流域、通榆河水污染防治规划,组织编制我市水污染防治规划。实施防治结合、分级推进、联动执法。研究建立流域水生态环境功能分区管理体系,按照“一河一策”的思路,确定流域重点治理区域和重点投入方向,探索推行基于控制单元的差别化流域水环境管理政策。对化学需氧量、氨氮、总磷、重金属及其他影响人体健康的污染物采取针对性措施,加大整治力度。汇入富营养化湖库的河流应实施总氮排放控制,落实控源、截污、清淤、活流措施,到2020年富营养化水平有所好转。以改善水环境质量为主线,实施环境质量和污染物总量双控制度,对化工、造纸、制药、印染、电镀等重污染行业实施水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推进水质超标小流域及交界断面的整改,相关区域要执行水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深化实行“河长制”、“断面长”工作方案,加快推进主要污染河段的污染整治。到2020年,淮河流域、通榆河连云港段水质明显改善,水质稳定达到Ⅲ类。(市环保局牵头,市水利局、建设局、海洋与渔业局等参与)
七、建立推行排污许可制度,协调推进各项监督管理
(二十)实施排污许可制度
依法核发排污许可证。按国家和省统一部署,2016年年底前,完成国控重点污染源及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试点地区污染源排污许可证的核发工作,其他污染源于2017年年底前完成。(市环保局负责)
加强排污许可证管理。严格执行《江苏省排污许可证发放管理办法》和排污许可证台帐管理体系,2017年年底前完成市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建设,并纳入省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开展证后监管,对排污单位排放种类、浓度、总量、排放去向、排污口等排污许可证载明事项进行汇总,并向社会公开。禁止无证排污或不按许可证规定排污。在满足周边水域总量控制目标要求的前提下,实施排污权交易。对水质超标的控制单元,排污单位不允许作为受让方与本辖区范围以外的排污单位进行交易。强化海上排污监管,按省要求研究建立海上污染排放许可证制度。(市环保局牵头,市海洋与渔业局参与)
(二十一)深化总量控制制度
健全总量管理体系。按照国家、省相关要求,完善全市污染物统计监测体系,将工业、城镇生活、农业、移动源等各类污染源纳入调查统计范围。适时将总氮、总磷、主要重金属等对水环境质量有突出影响的污染物纳入流域、区域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约束性指标体系,按省要求实行排海总氮总量控制。按照区域、流域总量控制目标,结合水环境质量改善和产业结构调整要求,兼顾技术经济水平,统筹确定控制单元内排污单位的总量控制额度。市、县(区)环保主管部门主要通过日常监督检查和随机抽查方式,考核总量控制指标完成情况。重点检查水环境质量差或水环境质量下降,以及水污染物减排数据与水环境质量变化趋势严重不一致的县(区)。严格控制污染物新增排放量。对在规定期限内未完成国家确定的水环境质量目标的地区,对超过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的地区或者未完成国家确定的有毒有害水污染物排放量控制目标的地区,暂停审批新增排放相关水污染物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市环保局牵头,市发改委、经信委、建设局、水利局、农委等参与)
(二十二)水环境质量与水污染源监测
加强水环境质量监测。按照省行政单元全类型水环境监测点位体系及评估考核办法,优化全市地表水、地下水、近岸海域、饮用水水源地、城市水体等监测网络,增补或优化跨界河流、入海河流和近岸海域水环境监测点位。健全自动监测网络,在跨省市界、入海河流(陆海分界断面)、重点饮用水水源地等重要断面新建自动监测点位,实现全覆盖。省市统筹,加强市、县(区)环境监测机构水环境监测基础能力建设,提高水环境中有毒有害物质、持久性污染物、水生生物等监测预警能力,加大应急监测和快速监测能力投入,全面提升我市水环境监测对水环境治理的支撑作用。(市环保局牵头,市水利局、海洋与渔业局、国土局等参与)
强化废水污染源监测监控。完善全市污染源自动监控网络,国控、省控、市控废水污染源全部纳入监控平台,实现县(区)、市、省监控中心数据双向传输及交换。积极推进特征污染物自动监控技术研究,重点园区、重点行业、重点企业逐步安装含特征污染物的自动监测监控系统,达到实时监控、及时预警要求。城镇污水处理厂自动监控进、出水主要污染物浓度及水量,并联网至住房城乡建设、环保监控平台。(市环保局牵头,市建设局、海洋与渔业局等参与)
(二十三)研究制定水污染防治规章标准
研究制定地方性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以国家水污染防治法、海洋环境保护法、排污许可、化学品环境管理等法律法规、省水污染防治条例等相关法规规章为指导,研究制定或完善连云港市水环境质量目标管理、饮用水水源保护、海洋环境保护、排污许可、排污权交易、污染责任保险、信息公开与公众参与、地下水管理、环境监测、生态流量保障、水环境补偿、船舶和陆源污染防治等规章或规范性文件,加快《连云港市海洋牧场管理条例》的制定实施。及时清理不符合生态文明建设要求的地方性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市法制办牵头协调,市环保局、建设局、水利局、林业局、海洋与渔业局等参与)
研究制定基于水环境质量改善需求的流域水污染物排放标准。严格执行国家、省制修订的水污染物排放标准、国家清洁生产评价指标体系和污染防治技术政策。造纸、印染、制药等行业适时执行国家水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针对不达标的特定流域,在省组织指导下,研究制定基于水环境质量改善需求的流域水污染物排放标准,并报请省人民政府批准发布实施。(市环保局牵头,市建设局、发改委、经信委、质监局、卫计委等参与)
八、开展水环境风险防控与管理,加强水污染事故应急
(二十四)水环境风险防控与管理
强化环境风险源头管理。开展全市石油化工、化学原料和化学品制造、医药制造、化学纤维制造、有色金属冶炼、纺织印染等行业的环境风险评估,提出布局指导意见。全面调查淮河流域沿岸、沿海等工业企业、工业集聚区等基本状况,以排放重金属、危险废物、持久性有机污染物和生产使用重点环境管理危险化学品的污染源为重点,建立重点风险源清单,研究开展重点风险源环境和健康风险评估。2016年年底前,编制完成对水源地、环保敏感目标构成威胁的风险源转移、搬迁计划方案,明确年度计划任务。到2020年,完成方案中全部高风险企业或仓储设施的转移、搬迁任务。(市环保局牵头,市经信委、安监局、卫计委等参与)
强化海运船舶的环境监督管理。建设船舶废油、散装危险化学品洗舱废水、船舶生活污水和垃圾的收集、储存、处理处置系统。加强船舶海上溢油及有毒液体物质泄漏等污染事故应急能力的建设,进一步完善突发性事件应急反应机制。支持液化天然气动力船舶的应用改造。对境外船舶压舱水和固体废物开展外来物种监测,严控有害外来物种入侵。(连云港海事局牵头,市环保局、海洋与渔业局等参与)
防范危险化学品环境风险。根据国家及省公布的优先控制化学品名录,对高风险化学品生产、使用进行严格限制,并逐步淘汰替代。加强化学品生产、储运过程风险监管,落实重点环境管理类的化工有毒污染物排放、转移登记制度。建立水陆危险废物运输联合监管机制,严厉打击向水体倾倒、抛洒危险废物的违法行为。(市环保局牵头,市经信委、交通局、安监局、公安局、连云港海事局等参与)
严格控制环境激素类化学品污染。2017年年底前,完成环境激素类化学品生产使用情况调查,监控评估水源地、农产品种植区及水产品集中养殖区风险,实施环境激素类化学品淘汰、限制、替代等措施。(市环保局牵头,市经信委、农委、海洋与渔业局、卫计委等参与)
(二十五)加强水污染事故应急
稳妥处置突发水环境污染事故。2016年,制定完善市、县(区)级水污染事故处置应急预案,落实责任主体,明确预警预报与响应程序、应急处置及保障措施等内容,依法及时公布预警信息。编制《连云港市防治船舶及其有关作业活动污染海洋环境应急能力建设规划》。(市环保局、连云港海事局牵头,市建设局、水利局、交通局、农委、卫计委、公安局、港口局等参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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