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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综合运用多种手段,发挥协同作用合力
(二十六)强化科技对水环境管理的支撑作用
加强水环境管理应用研究。重点支持水生态环境功能分区管理及监测、跨区域水环境生态补偿、水环境损害评估、水资源水环境承载力预警机制、危险化学品事故和水上溢油应急处置技术、排污许可证管理及信息平台建设等研究。探索开展特征污染物自动监测技术、新型污染物风险评价、水污染对人体健康影响等应用基础研究。完善水环境科技领域的国内外交流合作机制,鼓励市内科研机构与国内外高水平科研机构建立稳定的合作伙伴关系,引进急需的环境管理及污染治理关键技术,联合开展相关技术研发。(市科技局牵头,市发改委、经信委、环保局、建设局、水利局、农委、卫计委等参与)
加大水处理关键技术研发与应用。围绕水污染防治关键技术需求,组织实施国家、省和市各类科技计划项目,重点支持研发饮用水净化、节水、水污染治理及循环利用、城市雨水收集利用、再生水安全回用、畜禽养殖污染防治、水生态修复、工业高盐废水脱盐及盐泥处置、海水淡化、地下水污染修复、重点行业废水深度处理、生活污水低成本高标准处理、危险化学品事故和水上溢油应急处置等关键应用技术。加强水处理技术创新共享平台建设,推动技术成果共享与转化。发挥企业的技术创新主体作用,推动水处理重点企业与科研院所、高等学校开展紧密合作,示范推广控源减排和清洁生产先进技术。(市科技局牵头,市发改委、经信委、环保局、建设局、水利局、农委、交通局等参与)
大力发展环保产业。严格落实国家关于环保市场准入、经营行为的规定,规范环保产业市场。严格执行国家、省在环保工程设计、建设、运营等领域的招投标管理办法和技术标准。引导推进节能环保产业发展,推进先进适用的节水、治污、修复技术和装备产业化发展。(市发改委、经信委牵头,市科技局、财政局、环保局、建设局、水利局等参与)
加快发展环保服务业。按国家、省统一要求,明确监管部门、排污企业和环保服务公司的责任和义务,完善风险分担、履约保障等机制。鼓励发展包括系统设计、设备成套、工程施工、调试运行、维护管理的环保服务总承包模式。严格执行国家、省环境治理第三方服务的管理办法,明确资格准入条件、服务内容、服务方式,理顺各方职责,以污水、垃圾处理和工业园区为重点,强化融资及服务功能,建立健全第三方治理服务新机制。支持鼓励互联网技术与环保服务业融合发展,积极培育环保电商等新业态。(市发改委牵头,市科技局、财政局、经信委、环保局、建设局等参与)
(二十七)充分发挥市场机制作用
理顺资源环境价格。积极推行差别化水价。2016年年底前,县级以上建成区全面实施居民阶梯水价制度,具备条件的建制镇也要积极推进。2020年年底前,全面实行非居民用水超定额、超计划累进加价制度,引导全社会合理用水、节约用水。(市物价局牵头,市发改委、财政局、建设局、水利局等参与)
推进农业水价综合改革试点。按照国家、省有关要求,合理制定农业用水价格,探索实行分类水价、超定额累进加价制度和两部制水价,建立健全农业水价形成机制,为我市全面实施农业水价综合改革奠定基础。适时推进水利工程供水价格结构性调整工作。调整水利工程供水分类,研究制定新增用水分类定价原则,逐步提高非农业用水价格。(市物价局牵头,市发改委、财政局、水利局、农委等参与)
严格执行差别化水资源费征收标准。充分发挥价格政策的引导作用,按照建立的水资源费差别化征收体系,地下水水资源费征收标准应高于地表水,超采地区地下水水资源费征收标准应高于非超采地区;对易于造成水资源浪费的行业执行较高的征收标准,形成倒逼高耗水产能退出机制。(市物价局牵头,市发改委、财政局、水利局、建设局等参与)
完善城镇污水处理收费政策。进一步完善城镇污水处理收费体系,合理调整征收标准,收费标准要满足支付污水收集、处理和污泥处理处置运行成本及合理收益的需要。全面实施按照企业环境信用评价等级收取污水处理费的差别化价格政策。2016年年底前,全面开征建制镇污水处理费和自备水源用户污水处理费。(市物价局、财政局牵头,市发改委、建设局、环保局、水利局等参与)
完善排污收费政策。根据国家、省出台的排污费征收管理具体规定,研究创新污水处理付费模式,考核指标从保底水量、处理水量向污染负荷削减量转变,合理提高征收标准,实施差别化征收政策。2016-2017年和2018年分别将污水中化学需氧量、氨氮和五项主要重金属(铅、汞、铬、镉、类金属砷)污染物排污费征收标准调整至不低于每污染当量4.2元和5.6元。鼓励污染防治重点区域高于市定征收标准,并对企业污染物排放浓度和排放量根据考核标准实行差别化征收。2016年,所有国家重点监控企业按自动监控数据核定排污费;对已安装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且符合相关监测规范要求的企业,也按照自动监控数据核定排污费。(市物价局牵头,市财政局、环保局、经信委等参与)
依法落实环境保护、节能节水、资源综合利用等方面税收优惠政策。对国内企业为生产国家支持发展的大型环保设备,必需进口的关键零部件及原材料,免征关税。(市财政局、国税局、地税局牵头,市发改委、经信委、质监局、环保局、连云港海关等参与)
完善激励机制。建立健全节水环保“领跑者”制度。鼓励节能减排先进企业、工业集聚区用水效率、排污强度等达到更高标准,支持开展清洁生产、节约用水和污染治理等示范。(市发改委牵头,市经信委、财政局、环保局、建设局、水利局等参与)
推行绿色信贷政策。积极发挥金融机构在水污染防治中的作用,重点支持循环经济、污水处理、水资源节约、水生态环境保护、清洁及可再生能源利用等领域,畅通融资渠道。加强各级环保部门与银行、证券、保险等部门的联动,2017年年底前建立企业环境信用评价体系,构建守信鼓励与失信警示或惩戒机制,对节水环保产品和环境友好产品生产企业给予信贷倾斜,严格限制环境违法企业贷款,充分发挥环境信用信息对企业融资的激励约束作用。对节能减排显著地区的企业和项目,可优先给予信贷支持;对列入黑名单和限批区域的企业,从严控制授信。(人民银行连云港市中心支行牵头、市发改委、经信委、环保局、水利局、连云港银监分局等参与)
健全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制度。推进涉石油化工、危险化学品贮存、运输、重金属等高环境风险企业开展环境污染强制责任保险试点,鼓励其他排污企业参加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开展政府投保环境巨灾保险试点,建立健全环境风险防范和污染事故理赔机制。发挥保险机制的风险防范和社会保障功能,对参保企业贷款授信、申报污染防治资金等方面给予政策支持,逐步扩大环境污染责任保险覆盖面。(市环保局、连云港市保险行业协会牵头,市经信委、连云港银监分局等参与)
深化水环境补偿制度。以省水环境区域补偿办法为指导,在我市已开展水环境区域补偿工作的基础上,将各县(区)主要入海河流逐步纳入全市水环境区域补偿工作范围,优化补偿断面设置及补偿标准,及时修订市水环境区域补偿工作方案和监测管理办法,健全覆盖全市的水环境区域补偿制度。(市财政局、环保局牵头,市发改委、水利局等参与)
(二十八)环境损害赔偿和责任追究
加强环境损害鉴定评估能力。按省统一部署,加强我市环境污染损害鉴定评估管理与技术支撑队伍建设,2017年年底前,进一步完善环境污染损害鉴定的评估机构、人员,落实鉴定评估制度规范。2020年年底前,基本形成覆盖全市的环境污染损害鉴定评估工作能力。(市环保局牵头,市司法局、海洋与渔业局等参与)
实施环境责任追究制度。按照省建立的相关制度要求,落实环境污染责任赔偿制度,造成环境污染危害的单位和个人,须排除危害,对直接受到损害的单位或者个人赔偿损失,并对环境造成的污染损害给予赔偿,为环境修复提供资金保障,涉嫌刑事犯罪的交公安部门立案查处。实施船舶污染事故损害赔偿机制。(市环保局牵头,市公安局、交通局、海洋与渔业局、连云港海事局等参与)
十、加强保障措施落实,保障水污染防治成效
(二十九)落实考核责任
强化地方党委政府责任。市、县(区)切实履行党政同责、一岗双责制,全力推进水污染防治各项工作。各级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水环境质量负总责。市、县(区)人民政府应按照国家和省部署要求,于2016年制定并公布水污染防治工作方案,分别报省、市人民政府备案。工作方案应明确水污染防治目标、重点任务、资金政策保障和监管措施。2016-2020年,逐年制定年度目标、水污染防治项目、责任分工、资金来源和实施进度计划,并向社会公开。(市环保局牵头,市发改委、财政局、建设局、水利局等参与)
明确各有关部门管理责任。充分发挥市政府建立的水污染防治行动联席会议制度作用,优化成员单位职责分工,完善全市水污染防治协作机制。成员单位定期会商,研究解决重大问题,协调推进联合监测、联合执法、应急联动、信息共享等工作。市环保局要加强统一指导、协调和监督,及时向市政府报告工作进展。探索建立陆海、河湖、城乡、地表地下统筹的水污染防治和生态修复机制。积极参与淮河流域水污染防治联动协作机制,加强与其它城市间的互动合作。(市环保局牵头,市发改委、科技局、经信委、财政局、建设局、交通局、水利局、农委、国土局、海洋与渔业局、林业局、连云港海事局等参与)
落实排污单位主体责任。各类排污单位要严格执行环保法律法规和制度,加强污染治理设施建设和运行管理,按照排污许可实现稳定达标排放开展自行监测或者委托第三方监测,落实治污减排、环境风险防范等责任。国有企业、上市企业要自觉带头落实治污减排和环境风险防范责任,向社会公开环境承诺。工业集聚区内企业建立环保自律机制,共同承担治污责任。(市环保局牵头,市国资委、经信委、商务局等参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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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极星环卫网获悉,连云港经济技术开发区2025-2028年绿化养护、环卫保洁服务招标,项目预算金额为1.3亿/年,服务期3年,总预算达3.9亿元人民币,不接受联合体投标,详情如下:项目概况:连云港经济技术开发区2025-2028年绿化养护、环卫保洁服务JSZC-320791-XHZX-G2025-0001招标项目的潜在投标人应在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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