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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观点】环保NGO可以公诉常隆化工吗?

2016-07-27 13:58来源:可道的博客作者:李响关键词:土壤污染生态环境修复常外污染事件收藏点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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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保NGO和检察院:新《环保法》下如何对常隆化工追责

在以往,公共利益尤其是环境受损的事件,由于法律法规的缺位,找不到合适的原告对不法企业进行诉讼。公共利益的伸张往往只能通过有限的方式:环保部门的行政措施诸如审批、罚款、停产等,以及证监会对于“存在严重损害投资者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上市公司,限制其非公开发行股票等等。

然而,在泰州天价赔款案件的破冰下,2015年1月1日正式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也称新《环保法》),正式规定了环保非政府组织可以作为原告进行公益诉讼。而最高人民法院也专门出台了关于环境公益诉讼的司法解释,规定:

生态环境修复费用难以确定或者确定具体数额所需鉴定费用明显过高的,人民法院可以结合污染环境、破坏生态的范围和程度、生态环境的稀缺性、生态环境恢复的难易程度、防治污染设备的运行成本、被告因侵害行为所获得的利益以及过错程度等因素,并可以参考负有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的意见、专家意见等,予以合理确定。”

但是,对于民间环保NGO公益诉讼而言,也存在诸多的困难。

首先,NGO组织数量有限。虽然符合新《环保法》规定的NGO国内有300家左右,但自2015年以来,仅有9家民间环保组织发起了诉讼。同时,诉讼过程专业性强,取证有难度。尤其是国内土壤污染检测手段还远远落后于国际先进水平。再者,公益诉讼对于人力、财力要求很高,这对于人手和经费不足的NGO来说尤其困难。

而为了解决这一问题,在民间NGO公益诉讼的基础上,最高人民法院还于近日发布《人民法院审理人民检察院提起公益诉讼案件试点工作实施办法》。该办法指出检察院应当督促和支持其他组织提起公益诉讼,如果没有组织提起诉讼,但是社会公共利益仍然受到侵害,检察院可以提起民事公益诉讼,并且免交诉讼费。

那在公益诉讼还没有成为新常态的现在,是否常隆化工们就无法得到惩罚了呢?实际上,常外事件已经给常隆化工及其股东带来了各种损失。

大股东诺普信已经得到的惩罚

常外污染事件曝光后第一个交易日,诺普信股价下跌6.28%;而从4月17日至22日,下跌11.25%,市值损失超过13亿元。今年3月28日,诺普信同南通江山农药化工股份有限公司签订重大资产重组框架协议,期望将常隆化工和常隆农化的股权转让给中化国际控股的江山股份。不出所料,因为常外事件的影响,江山股份也已于4月26日与诺普信解除了该框架协议。

由于诺普信对于常隆化工负有连带赔偿责任,虽然常隆化工有还债能力且不违约,但不排除因常隆化工业绩受到影响而无法履行债务,最终导致诺普信承担相关担保责任。而从投资的角度来看,常隆化工和常隆农化给大股东诺普信带来的收益也不容乐观。

诺普信参股投资常隆系历年回报。资料来源:诺普信2013-2015年年报

相信未来,在民间环保公益组织和检察院的通力合作之下,在民间群体和公益基金的支持之下,越来越多的环境污染事件在无法调解时,能够诉至法庭,让常隆化工这样的污染企业承担其应担的罪责。而我们也更希望,通过广大投资者的用脚投票,能让更多的高污染公司拥有更多的企业环境责任。

而中国的土壤污染治理的历史上,常外污染事件如何发生已经不那么重要了,未来该事件会如何走下去将变得很重要。

原标题:环保NGO可以公诉常隆化工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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