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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酒泉市2016年度重点大气污染治理项目 涉及脱硫脱硝项目

2016-08-04 13:52来源:北极星环保网关键词:脱硫脱硝大气污染治理大气污染防治收藏点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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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城市扬尘污染控制

1、强化建筑工地扬尘污染控制。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建设施工和运输的管理,保持道路清洁,控制料堆和渣土堆放,扩大绿地、水面、湿地和地面铺装面积,防治扬尘污染。建设、市政、交通、国土等有关部门,要根据本级人民政府确定的职责,做好扬尘污染防治工作。建立市、县两级城市建成区建筑及市政工程工地清单管理制度,严格登记管理,实行建筑及市政工程施工场地扬尘控制信息公示制度,设置信息公示牌,明确防治措施和责任人。从事房屋建筑、市政基础设施建设、河道整治以及建筑物拆除等施工单位,应当向负责监督管理扬尘污染防治的主管部门备案。建设单位应当将防治扬尘污染的费用列入工程造价,并在施工承包合同中明确施工单位扬尘污染防治责任。施工单位应当制定具体的施工扬尘污染防治实施方案。由建设部门负责,自3月1日起,对建筑工地及市政工程工地实行驻场监察,现场监督落实降尘抑尘“施工工地全围挡、拆迁工程全压尘、裸露地面全硬化、物料堆放全覆盖、渣土运输全封闭、出入道路全保洁”“6个100%”措施,督促建筑工程严格落实《酒泉市城市扬尘污染控制标准》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有关防尘抑尘降尘措施。对未完全落实抑尘措施要求的工地一律要求立即停工整顿,停工整顿期限为1-6个月。强化建筑工地及渣土运输车辆巡查,建设、城市执法及公安交警部门联合对从事土方、渣土和施工垃圾运输的车辆开展专项检查,严厉查处未按相关规定采取密闭化运输、不符合规定和轮胎带泥的车辆,遏制渣土车辆遗撒现象。尽快对现有裸露土壤覆盖物进行清查及遮挡覆盖,凡老旧和破损的覆盖物一律监督施工方进行更换。对已建成的城市道路要及时移交并开展环卫保洁作业,未移交前一律由建设单位负责或委托环卫部门开展卫生保洁工作。

责任部门:市建设局、公安局;配合部门:市经投公司、市经开区管委会、各县(市、区)政府及相关企业。

2、强化道路扬尘污染控制。市建设、交通、新城区管委会等部门依据各自管辖范围,对城区所有破损路面进行维修,确保5月1日前市区内所有已完工的开挖路面全部回填铺油,并对破损路面及路缘石进行整修和重新铺设,减少车辆通行扬尘。城区环卫部门负责,强化道路抑尘保洁措施,落实全天保洁保湿要求,雨(雪)后立即开展道路清淤(雪)工作。实施城区道路机械化清扫清洗等低尘作业方式,提高道路机械化清扫率,增购道路清洗、洗扫、喷雾车辆,城市建成区尤其是酒泉城区要实施道路机械化清扫,加快提高道路机械化清扫率,城市大气环境自动监测站点周边1公里范围内的道路清扫全部实现机械化打扫和清洗作业,杜绝人工作业。市区主干道每天须实施一次机械化湿式清洗和洗扫,次干道每两天实施一次机械化湿式清洗,并开展道路洒水压尘(监测点1公里范围内道路洒水频次不少于10次),做到全时段保洁保湿。定期进行道路和高空洒水作业,在不良天气条件下要加大洒水频次,建立道路机扫设备配置清单和机械化清扫作业道路清单,确保城市建成区道路机械化清扫率达到85%以上。对城乡结合部、背街小巷、河道等处的垃圾加强管理并及时清运。由市公安、建设、交通、城市执法局联合形成专项督察小组,严控道路运输扬尘,确保运输车辆遮盖密闭物料和按规定线路、时间行驶,市公安局交警支队配合做好违规车辆拦停、查处等相关工作。

责任部门:市建设局;配合部门:市规划局、交通局、公安局、各县(市、区)政府。

3、强化裸露土壤及堆场扬尘污染控制。研究制定城市绿化工作年度计划,对城区裸露土壤及施工堆场物料实施绿化覆盖等措施。市国土、建设、新城区管委会等部门负责,于2016年3月15日前对市区裸露土地进行清理,建立城市绿化项目清单,不断扩大城市绿化、水面和铺装面积。对城区内及近郊区裸地必须实施喷洒造壳剂、绿网覆盖等技术,防止风蚀起尘和人为扰动起尘。加强拆迁工地扬尘污染管控,4月15日前对未落实湿法或封闭拆迁的工地一律予以重罚并督促立即整改。

责任部门:市建设局、国土局、新城区管委会;配合部门:市规划局、各县(市、区)政府、酒泉经开区管委会。

4、强化土地开发扬尘污染控制。研究制定城市周边土地开发利用扬尘控制管理办法和年度实施方案,开发利用项目开工前须制定抑尘方案,配备洒水降尘措施,施工过程对所有作业面采取抑尘处理办法,对工地土方作业及运输车辆实施表层喷湿作业,防止土方开挖及运输过程中遗撒造成二次扬尘。建立开发利用项目清单管理制度,强化日常现场监管,严厉查处各种违法行为。

责任部门:市国土局;配合部门:各县(市、区)政府及相关项目实施单位。

5、积极开展餐饮油烟和粉尘污染治理。严格城市综合执法和环境监管,强化对商业网点、娱乐场所、饮食服务、马路市场等社会生活及各类社会活动的环境监管。各县市区要在2016年4月中旬前划定禁止露天烧烤、焚烧秸秆落叶垃圾的区域,对违规在禁止区域内露天烧烤食品和为露天烧烤食品提供场地的单位和个人进行严厉查处。积极推进餐饮业油烟污染治理,推广使用液化石油气、天然气等清洁能源,在2016年底前全面完成城市建成区内所有大中型餐饮服务经营场所高效油烟净化设施配套工作,并强化运行监管。

责任部门:各县(市、区)政府;配合部门:市直各有关部门及相关企业。

(七)机动车污染防治

1、加快黄标车和老旧车辆淘汰。严格根据新《大气法》有关条款,持续加大黄标车及老旧报废机动车淘汰力度,全面落实《酒泉市淘汰尾气排放不达标黄标车和老旧报废机动车工作实施办法》(酒政办发[2014]247号),依据城区大气环境质量状况和交通组织情况,在2016年3月底前制定实施城区内机动车限行方案,划定并公布禁止或限制使用高排放高污染机动车的区域及时段,明确监管责任,严厉查处各类违法行为。按照省上下达的年度淘汰计划,采取公告通知、电话联系等方式,督促机动车主按时办理淘汰手续。

责任部门:市公安局、交通局;配合部门:各县(市、区)政府。

2、强化机动车环保合格标志管理工作。结合我市保有机动车尾气排放和大气污染防治工作实际,2016年4月底前研究出台《酒泉市机动车尾气排放管理办法》和《机动车环保合格标志管理办法》。强化对环检机构的日常执法检查,至少每季度对环检机构进行一次执法检查,严厉查处弄虚作假、徇私舞弊及乱收费等违法违规行为。

责任部门:市环保局;配合部门:市质监局、市发改委、各县(市、区)政府及各环检机构。

3、推进机动车环境监管能力建设。根据省上的统一安排部署,不断完善机动车排污监控体系,实施完成机动车环保定期检验机构联网监控项目,实现检测机构、地市、省、国家四级视频监控、联网运行。

责任部门:市环保局;配合部门:各县(市、区)政府及各环检机构。

4、加强新能源机动车推广力度。严格贯彻国家财政部、科技部、工信部、发改委《关于继续开展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工作的通知》(财建[2013]551号)精神,落实有关规定和工作要求,2016年3月底前研究出台全市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实施方案和年度计划,在公交客运、出租客运、城市环卫、城市物流等公共服务领域和政府机关及行政事业单位新增及更新机动车工作中推广使用新能源汽车,建立年度新注册新能源汽车清单,不断完善城市充电设施建设。

责任部门:市工信委;配合部门:市公安局、市发改委、市财政局,各县(市、区)政府。

5、加大城市步行和自行车交通系统建设。结合城市道路建设,逐步完善步行道和自行车道,优先保证步行和自行车交通出行,除快速路主路外,各级城市道路均应设置步行道和自行车道,主干路、次干路及快速路辅路设置具有物理隔离设施的专用自行车道,支路进行划线隔离,已保障骑行者的安全。加强占道管理,保障步行道和自行车道基本路权,严禁通过挤占步行道、自行车道方式拓宽机动车道,已挤占的要尽快恢复。加强道路养护维修、确保步行道和自行车道路面平整、连续,沿途绿化、照明等设施完备。

责任部门:市建设局;配合部门:市规划局、各县(市、区)政府。

6、积极落实黄标车淘汰奖励资金。严格落实省财政厅、环保厅、商务厅、公安厅《关于印发甘肃省提前淘汰“黄标车”奖励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精神,进一步明确奖励范围、部门分工、工作流程、资金落实、监督管理等任务,全面开展“黄标车”淘汰资金奖励工作。

责任部门:市财政局;配合部门:市环保局、商务局、公安局,各县(市、区)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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