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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环保厅印发《河北省危险废物跨省转移审批工作程序》的通知

2016-08-08 14:10来源:北极星环保网关键词:危险废物危险废物转移河北收藏点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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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危险废物跨省移入工作程序

(一)申请

收到移出地(外省、市)省级环保部门征求意见函后, 需要移入危险废物的企业(即申请单位),向河北省环保厅行政审批服务中心提交《河北省危险废物跨省移入申请表》、《河北省危险废物跨省转移实施计划》、《法人授权委托书(跨省移入)》(附件2、3和5),移入地市、县环保部门负责审核上述申请材料及相关证明材料的真实性并存档,明确签署是否同意移入的决定性意见,并加盖本单位公章。

(二)预审

省环保厅行政审批服务中心会同具有相关审批职能的处室,自收齐上述申请材料(含书面材料)起5个工作日内完成预审,并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未通过预审的,书面告知申请单位相关理由。

(三)征求意见

省环保厅受理后,在省环保厅公众网上进行5个工作日的公示,同时征求移入地市级环保部门是否同意移入的意见(市级环保部门在本单位网站公示时间不得少于5个工作日),上述各项工作自受理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完成。如办理期间发现问题,将视情况进行处理。

(四)函告意见

移入地的市级环保部门提交意见后,省环保厅在自受理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函告移出地省级环保部门,并抄送移入地市级环保部门、省固管中心,同时在省环保厅公众网上公告。

(五)及时告知

移入地市级环保部门在接到省环保厅书面通知后的10个工作日内,要将有关转移信息(审批文件和附件2、3、5)书面告知本辖区交通运输和公安行政主管部门,及移入地县级环保部门按职责分工做好监管工作,并在本单位网站上进行公告。

三、有关要求

各市、县环保部门要严格落实《河北省环境保护厅关于强化危险废物监管若干措施的通知》(冀环防[2016]159号)有关规定,切实做好以下工作:

1.监督申请单位如实填报材料。认真填写《申请材料真实性法律承诺书》和《法人授权委托书》,如实填报申请表、实施计划等信息。对以利用为目的的经营单位,还应要求其证明危险废物利用产生的(副)产品符合国家或行业质量标准,在每次接收省外危险废物前,向省环保厅提交危险废物种类和成分的分析报告。

2.做好危险废物转移审批工作。省环保厅负责危险废物跨省转移审批的形式审核和省际函询工作;各市环保部门要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以及对申请单位的环境监管情况,作出是否同意转移的决定,依法办理相关转移手续;特别是跨省移入的,移入地市级环保部门要认真核查申请单位目前是否具备接收能力。要遵循“合法、简化、高效、公开”和“审批、监管、执法分离”的原则,制定本辖区危险废物跨界转移的工作程序,不得设置本辖区内县(市、区)环保部门之间征求意见的环节。

3.加强危险废物跨省转移监管。各市、县级环保部门应将危险废物跨省转移纳入日常监管范围,切实履行好属地日常监管职责,监督企业规范执行危险废物转移联单制度。省固管中心将危险废物跨省转移列入危险废物规范化管理抽查重点内容之一,相关抽查结果及时上报省环保厅。发现涉跨省转移危险废物的环境违法犯罪行为,各级环保部门应及时上报情况并依法查处到位。

4.加强跨省转移信息公开。各级环保部门要将危险废物跨省转移审批、违法行为查处等情况及时在环保网站公开,接受群众监督。

固体废物的跨省转移工作程序不再另行制定,参照危险废物跨省转移工作程序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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