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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磅】《广东省土壤污染防治条例(草稿)》

2016-08-11 11:26来源:北极星环保网关键词:土壤污染治理土壤污染防治广东收藏点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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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安全利用类的耕地,应当采取下列措施:

(一)制定实施受污染耕地安全利用方案;

(二)加强土壤环境质量和农产品质量监测;

(三)采取农艺调控、替代种植等措施控制污染物进入农产品;

(四)根据需要,开展种植结构调整,实施休耕;

(五)加强对农民、农业生产经营者的技术指导和培训。

对严格管控类的耕地,应当采取下列措施:

(一)制定环境风险管控方案;

(二)依法划定特定农产品禁止生产区域,严禁种植食用农产品;

(三)合理选择和调整种植结构,有序开展休耕和退耕还林还草。

对受污染的耕地,各地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实施土壤修复。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会同环境保护、国土资源、林业主管部门建立农用地分类档案,纳入全省土壤环境信息化管理平台,以耕地为重点,实施分类管理,保障农产品质量安全。

第三十四条【污染地块名录制】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国土资源主管部门会同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根据土壤环境状况调查和风险评估结果,建立建设用地污染地块名录,及时更新。

第三十五条【建设用地用途管理】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国土资源、城乡规划等主管部门应当将建设用地土壤环境管理要求纳入城市规划和供地管理,编制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总体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等应当充分考虑土壤环境质量,合理确定土地用途。

不符合相应规划用地土壤环境质量要求的地块,应当进行修复,未经修复或者修复不符合相关标准的,有关部门不得为其办理相应的规划、供地、建设等审批手续。

暂不开发利用或者现阶段不具备修复条件的污染地块,由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督促有关责任主体及时采取污染物隔离、阻断等环境风险管控措施,防止污染扩散。

第三十六条【风险管控、修复和损害赔偿责任主体】

造成土壤污染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承担土壤环境状况调查和风险评估、风险管控和修复以及损害赔偿的责任。责任主体发生变更的,由变更后继承其债权、债务的单位或者个人承担相关责任;土地使用权依法转让的,由土地使用权受让人或者双方约定的责任人承担相关责任。责任主体灭失或者不明确的,由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依法承担相关责任。修复所需费用应当列入企业搬迁、企业改制或者土地整治等成本。

土地使用权人和集体土地所有权人对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经营者造成土壤污染有重大过失的,承担污染土壤修复的连带责任。

原标题:《广东省土壤污染防治条例(草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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