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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磅】《广东省土壤污染防治条例(草稿)》

2016-08-11 11:26来源:北极星环保网关键词:土壤污染治理土壤污染防治广东收藏点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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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一条【从业机构要求】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加强从事本条例土壤环境状况调查和风险评估、修复方案制定、修复工程施工、修复效果评估、环境监理的单位和人员管理,建立健全监督机制;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农业等主管部门对相关责任主体在土壤环境状况调查、风险评估、修复方案制定、修复工程施工、修复效果评估、环境监理等过程中形成的报告,可以组织专家进行咨询论证。

第四十二条【突发土壤环境污染事件应急处理】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国土资源、农业、林业等主管部门,应当将土壤污染防治内容纳入有关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加强土壤环境应急管理和处置救援能力建设,提高突发土壤环境事件应急能力。

土壤环境重点监管企业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的要求,开展突发土壤环境事件风险评估、完善防控措施、排查健康和安全隐患,制定应急预案并定期演练,加强土壤污染突发环境事件应急保障建设。发生或者可能发生土壤污染突发环境事件时,企业事业单位应当依法进行处理,并对所造成的损害承担责任。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三条【监管部门的法律责任】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和其他行使环境监督管理权的部门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且无正当理由的,由其主管部门或者监察部门依法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依法将土壤污染防治工作纳入目标责任考核评价制度的;

(二)未按照规定组织开展土壤环境状况调查评估的;

(三)未按照规定建立土壤环境监测网络并组织监测的;

(四)未依法建立土壤环境信息化管理平台的;

(五)违反本条例规定批准项目建设和规划、办理建设用地供地手续的;

(六)未依法对污染地块的风险管控和修复进行监督检查的;

(七)违法批准占用农用地的;

(八)未依法履行信息公开义务的;

(九)违法使用土壤污染防治资金的;

(十)其他不依法履行职责的行为。

第四十四条【农业生产者的法律责任】

在农产品产地违法使用重金属、有机污染物等含量超标的农业投入品、污水、污泥、生活垃圾和工业垃圾等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依法责令其限期整改,对个人处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五条【土壤环境重点监管企业法律责任】

土壤环境重点监管企业未按照规定对其用地及周边土壤进行监测的,由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由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依法委托第三方机构开展监测,费用由土壤环境重点监管企业承担。

原标题:《广东省土壤污染防治条例(草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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