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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1件法规性文件与上位法不符环保部宣布废止

2016-08-13 10:30来源:法制网关键词:固体废物污染源监测环保部收藏点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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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件环保部门规章,121件规范性文件,或与上位法冲突或涉及严重政企不分、政事不分、政社不分,环保部今天宣布对这131件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予以废止。

就此,环保部法规司副司长别涛在接受记者采访时对废止的标准、原因等进行了解析。

10件环保部门规章被废止

据别涛介绍,此次废止的10件环保部门规章包括《城市放射性废物管理办法》、《废物进口环境保护管理暂行规定》和《关于废物进口环境保护管理暂行规定的补充规定》、《秸秆禁烧和综合利用管理办法》、《污染源监测管理办法》、《畜禽养殖污染防治管理办法》、《淮河和太湖流域排放重点水污染物许可证管理办法(试行)》、《废弃危险化学品污染环境防治办法》、《限期治理管理办法(试行)》、《危险化学品环境管理登记办法(试行)》。

废止原因与上位法冲突政企不分

环保部对131件部门规章及规范性文件予以废止,主要遵循了下位法必须符合上位法的原则。

别涛说,废止原因,主要是考虑到这些规章及规范性文件不利于稳增长、促改革、调结构、惠民生的;主要内容同现行有效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和精神相抵触、不协调的;同时,带有明显计划经济色彩,严重政企不分、政事不分、政社不分,不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要求、不符合世界贸易组织(WTO)运行规则以及妨碍社会主义统一市场经济运行规则等明显不适应现实需要的。

据别涛介绍,这131件规章及规范性文件或已有新的规定,或调整对象已消失、工作任务已完成或适用期已满等不需要继续执行。

别涛对废止的10件规章分别做了介绍。他说,发布于1987年7月16日的《城市放射性废物管理办法》与现行的《放射性污染防治法》、《放射性废物安全管理条例》以及《放射性固体废物贮存和处置许可管理办法》(部令第25号)等不一致。

至于为何废止《废物进口环境保护管理暂行规定》和《关于废物进口环境保护管理暂行规定的补充规定》,别涛表示,《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固体废物进口管理办法》已将上述两个规定的内容全面覆盖或取代,实践中已不再执行这两个规定。

别涛告诉记者,发布于1999年4月16日的《秸秆禁烧和综合利用管理办法》多处规定与新《大气污染防治法》不一致,特别是处罚主体、处罚权限等方面。据他介绍,对于违反规定焚烧秸秆的,《秸秆禁烧和综合利用管理办法》给出的处罚是罚款20元,而依据《大气污染防治法》可以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罚款。

别涛表示,《秸秆禁烧和综合利用管理办法》与上位法存在明显冲突,不宜继续实施。

此外,《污染源监测管理办法》、《畜禽养殖污染防治管理办法》、《淮河和太湖流域排放重点水污染物许可证管理办法(试行)》、《废弃危险化学品污染环境防治办法》、《限期治理管理办法(试行)》、《危险化学品环境管理登记办法(试行)》也因新《环保法》以及新《大气污染防治法》的实施或失去作用,或内容被取代等而废止。

五类121件规范性文件被废止

就环保部废止的121件规范性文件,别涛说,“环境保护规范性文件”主要是指环保部(含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国家环境保护局)为执行环境保护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务院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依照法定权限和程序制定并公布,涉及环境保护管理相对人权利和义务,具有普遍约束力并能够反复适用的文件。

他说,此次废止的121件规范性文件大致包括几类,首先是主要内容同现行有效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和精神相抵触、不协调,如《关于加强上市公司环境保护监督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其次是明显不符合现行管理要求或不适应现实需要,如《关于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监测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再次是已有新的规定,如《关于加强环境影响评价机构及从业人员管理的通知》;此外,还有调整对象已消失,如《关于明确〈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许可管理办法〉有关问题的通知》;工作任务已完成、适用期已满等不需要继续执行,如《关于进一步做好国控重点污染源自动监控能力建设项目实施工作的通知》等。

原标题:上市公司环保监管指导意见被废止 131件法规性文件与上位法不符环保部宣布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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