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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度】《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 地下水环境》解读

2016-08-16 09:46来源:环境影响评价杂志作者:梁鹏 周俊关键词:环评环境影响评价水污染防治收藏点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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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合美国地下水污染源调查结果、《全国地下水基础环境状况调查评估》中重点调查的地下水污染源类型及《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行业分类,依据各行业对地下水可能造成的污染程度定性分析结果,将建设项目分为4个类别。其中,Ⅰ类、Ⅱ类和Ⅲ类需开展地下水环评,Ⅳ类不需评价。

影响识别

通过地下水环境影响识别解决两个问题,一是识别行业项目类别和地下水环境敏感程度,判定评价等级;二是通过工程分析确定污染源位置、规模、类型及特征污染物,确定特征监测因子和预测因子。

评价工作分级

工作等级判定方法变化较大,结合适用范围的调整,删除了以水位流场作为评价对象的相关内容,简化了建设项目评价工作等级的判定方式。基于水文地质条件自身复杂性和多解性,将地下水易污性和场地包气带防污性能调整为调查内容,不再前置为等级判定依据。另外,建设项目污水产生量已在附录A中体现,不再重复作为等级判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规定,饮用水水源须划定保护区,要求各级政府依法对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划定保护区,且配套出台了《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划分技术规范》,明确了相关技术要求。判定评价等级时,地下水环境敏感程度中对“敏感”的判定相对简单,已划定准保护区的集中式饮用水水源以其准保护区范围为准,未划定准保护区或保护区的,参照《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划分技术规范》公式法划定迹线范围作为敏感区;对“较敏感”的判定则相对困难,由于“补给径流区”范围不易确定,以一个完整水文地质单元作为边界通常范围过大,不利于操作,建议按公式法划定迹线范围作为较敏感区;其他则为不敏感区。敏感程度分区如图1所示。

场地是否有必要分开定级评价,应根据其自身特点判定,当建设项目涉及多个场地且相互距离较远时,各场地应分别判定等级。

评价技术要求

《导则》根据评价等级的差异化需求,提出了3个等级的梯级化、层次化技术要求,但始终保持环保措施和跟踪监测的要求。《导则》明确各等级调查精度,强调水文地质资料应满足的精度。在资料丰富地区,补充调查工作相对较少;在资料匮乏地区,为查清基本条件,补充调查工作则相对较多。

现状调查与评价

(1)调查评价范围。地下水环评的调查评价范围受水文地质条件控制,难以给出统一定量的范围。建议依据建设项目场地的水文地质条件,采用自定义法确定。线性工程的调查范围强调以两侧200 m范围为界,重点调查该范围内地下水环境保护目标。

(2)污染源调查。地下水污染源调查的核心目的在于查清环境质量现状,为建设项目未来可能出现的责任鉴定做好背景数据储备,因此应重点调查区内与建设项目产生或排放同种特征因子的污染源。

(3)监测层位。《导则》重点体现了“双源”监管理念,地下水环境现状监测重点在于地下饮用水功能相关层位,明确监测层位为潜水含水层和可能受建设项目影响且具有饮用水开发利用价值的含水层。

原标题:管理聚焦 |《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 地下水环境》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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