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极星

搜索历史清空

  • 水处理
您的位置:环保大气治理综合评论正文

你知道吗?两大法系下PPP与特许经营的立法与融合

2016-08-17 15:34来源:中国政府采购报作者:王丛虎关键词:PPPPPP模式特许经营收藏点赞

投稿

我要投稿

两大法系下PPP特许经营的立法

以美国为代表的习惯法系的PPP或政府特许经营立法,并没有覆盖全国且具有纲领性、代表性作用的统一法典,事实上,绝大多数习惯法系国家不存在统一性立法。但是,其完善的采购法体系替代了有关PPP统一法典化的需要。以美国为例,自上个世纪九十年代以来,尤其是哈佛大学科尔曼教授被任命为克林顿行政当局的联邦采购小组组长之后,美国国会通过了《联邦采购优化法》《联邦采购改革法》《采购诚信法》《合同竞争法》《虚假申报法》《克林格-卡亨法》,在执行这些新法令的过程中,美国又制定了若干行政令和总统备忘录等,这些共同构建了规制PPP的法律体系。除此之外,作为判例法国家,它们处理因PPP模式或者特许经营而产生的纠纷或诉讼,一般会适用通行的法律法规,主要是民商事法律法规和一部分公法条文,之后由每个地区法院法官的意志与经验来判断并决定每起案件的结果。由于英美法系一直遵循习惯法的立法理念,通过每次判例的实践积累,最终形成了极具专业性、实用性的PPP模式和特许经营立法方式。现今这种习惯法系立法方式应用于英国、南非、澳大利亚、新西兰等国家。

以法国、德国为代表的大陆法系PPP或政府特许经营立法,囿于行政体制的特色和大陆法法系的历史传承,绝大部分国家首先侧重于构建具有全国纲领性或者代表性的法律法规。大陆法系国家往往通过成熟的行政管理体系,发挥其强而有力的执行力优势,从而实施与推广相应的法律法规。绝大部分大陆法系国家通常把有关PPP的法律法规纳入行政法或者经济公法的法律体系中,而后构建有效与便捷的PPP纠纷处理和调解机制。各大陆法系国家在特定的行政机构内又重新组建了专门的PPP管理部门,或者直接把PPP运行中的纠纷和调解问题指派到宪法法院或行政法院裁决。现今这种大陆法立法方式主要应用于法国、德国、西班牙、比利时等国家。

原标题:两大法系下的PPP与特许经营
投稿与新闻线索:电话:0335-3030550, 邮箱:huanbaowang#bjxmail.com(请将#改成@)

特别声明:北极星转载其他网站内容,出于传递更多信息而非盈利之目的,同时并不代表赞成其观点或证实其描述,内容仅供参考。版权归原作者所有,若有侵权,请联系我们删除。

凡来源注明北极星*网的内容为北极星原创,转载需获授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