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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发布生态环境监测网络建设工作方案的通知

2016-08-23 14:06来源:北极星环保网关键词:生态环境监测监测数据辽宁收藏点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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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建设土壤环境监测网。在耕地、林地、草地、饮用水源地、污染企业(含工业园区)及周边、固废集中处理处置场地及周边、规模化畜禽养殖场周边等区域布设监测点位,开展土壤环境质量监测,以及与土壤环境相关的评估与考核,满足土壤污染防治工作需要。(牵头单位:省环保厅,配合单位:省农委等部门)

4.完善声环境监测网。建设覆盖全省所有市、县(市、区)的区域声环境、声功能区、道路交通声环境质量监测点。优化调整城市区域、功能区及交通噪声监测点,加强对城市敏感点的监测;对建筑施工场地、大型机场等重点环境噪声源开展自动监测,满足噪声污染防治工作需要。(责任单位:省环保厅)

5.完善生态监测网。对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森林公园、重要生态功能区、林地、草地、湖库、湿地、农田等典型生态环境开展监测与评价,满足区域生态保护工作需要。(牵头单位:省环保厅,配合单位:省林业厅、省农委、省水利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海洋渔业厅等部门)

6.完善辐射环境监测网。完善全省辐射监测网络平台,建成覆盖全省设区市的辐射环境自动监测站及边境、核电、铀矿山、饮用水水源地等重点地市的预警监测点,为全省辐射环境及放射性污染源的安全评价评估提供预警技术支持。(责任单位:省环保厅)

(四)建立天地一体化生态监测体系。加强卫星、无人机等遥感监测技术应用,开展区域生态状况监测、调查与评估,加强自然保护区、重要生态功能区、生态保护红线区、资源开发区、重大生态建设工程、城市生态以及跨界生态等遥感监测分析与评估,加强典型生态问题、突发环境事件、重点污染源无人机遥感监测分析与评估;加强地面生态监测,建设地面生态定位监测站、生物多样性综合观测站,监测典型生态系统、生物群落、环境要素、景观格局等。(牵头单位:省环保厅,配合单位:省林业厅、省海洋渔业厅、省农委、省水利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气象局等部门)

(五)建设测管协同的污染源监测体系,推动在线监控数据应用于行政执法。重点监控排污单位依法建立自行监测及信息公开制度,国家和省、市重点监控排污单位建设稳定运行的污染物排放在线监控系统,省级以上工业园区建设特征污染物监测系统;将重点监控企业、工业园区自行监测纳入对排污单位的日常监管、执法检查范围,加强对企业和第三方运维单位自动监控设施运行和数据质量控制保障措施的监督检查,规范污染源监测数据传输、联网、发布及应用管理;建成全省污染源监测综合管理平台,形成重点排污单位监测大数据管理与分析能力,实现污染源监控向环境执法部门自动预警、超排报警以及追踪定位。(牵头单位:省环保厅,配合单位: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海洋渔业厅、省交通厅、省质监局等部门)

三、实现生态环境监测信息集成共享

(六)构建生态环境监测大数据平台。整合各级现有监测资源,优化监测网络,规范监测数据采集流程。省环保厅牵头依照统一监测规划提出建设需求,通过整合各类生态环境监测资源,建设全省生态环境监测大数据平台。有效集成各级环保、水利、国土、住建、海洋渔业、农业、林业、气象等单位所取得的环境质量、污染源、生态状况监测数据,开展大数据关联分析,满足生态环境保护决策、管理和执法的数据需求。通过政府购买服务,委托第三方运行维护等方式,提升平台运行维护的专业化水平。(牵头单位:省环保厅,配合单位: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省国土资源厅、省农委、省林业厅、省水利厅、省卫生计生委、省海洋渔业厅、省气象局等部门)

(七)规范生态环境监测信息发布。依法确定应对外发布的生态环境监测信息公开事项和开放数据目录,按国家要求建立统一的生态环境监测信息发布机制,规范发布内容、流程、权限和渠道等。目录和发布机制由省环保厅会同相关部门研究制定。对目录内的信息公开事项和开放数据主要通过全省生态环境监测大数据平台、政府网站或其他法定形式向公众发布。(牵头单位:省环保厅,配合单位:省发展改革委、省国土资源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农委、省林业厅、省水利厅、省海洋渔业厅、省气象局等部门)

四、科学引导环境管理与风险防范

(八)加强环境质量监测预警预报。加强空气质量预报预警系统建设,形成以省级为龙头、市级为骨干的环境空气质量预报预警体系,开展大气颗粒物源解析和污染源清单编制工作。建立主要水体、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水质监测预警体系,开展重点流域、海域、重要湖库等水环境质量预警研究。提升土壤环境风险评估和辐射环境自动监测能力。建立部门联合会商机制,加强监测信息汇聚共享与技术协作,利用大数据技术开展环境风险联合预警和管控,提高预警信息可信度和反应速度。(牵头单位:省环保厅,配合单位:省国土资源厅、省水利厅、省农委、省海洋渔业厅、省交通厅、省气象局等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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