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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发布生态环境监测网络建设工作方案的通知

2016-08-23 14:06来源:北极星环保网关键词:生态环境监测监测数据辽宁收藏点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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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严密监控企业污染排放。完善重点排污单位污染排放自动监测与异常报警机制,提高污染物超标排放、在线监控设备运行异常等信息追踪、捕获与报警能力和企业排污状况智能化监控水平。强化工业园区环境风险预警与处置能力。(责任单位:省环保厅、省海洋渔业厅、省发展改革委等部门)

(十)提升生态风险评估和环境应急监测能力。建立生态保护红线监管制度。开展化学品、持久性有机污染物、新型特征污染物及危险废物等环境健康危害因素监测。加强省、市、县三级环保部门环境应急监测能力建设,完善环境风险源数据库和专家库,加强应急物资储备,提高环境风险防控和突发环境污染事件应急监测能力。(责任单位:省环保厅、省海洋渔业厅等部门)

五、构建生态环境监测与监管联动机制

(十一)生态环境监测与执法联动。建立环境监测与监管联合执法机制,对超标排放、伪造数据等违法行为现场监测、及时查处环境违法问题,增加对生态环境监测数据异常区域的监测频次和执法抽查比例。建立监测监管联动快速响应机制,根据异常监测数据和自动报警信息,实施现场同步监测与执法。(责任单位:省环保厅、省海洋渔业厅)

(十二)加强生态环境监测机构监管。生态环境监测机构要依法取得开展生态环境监测资格,严格执行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环境标准和技术规范。生态环境监测机构、环境监控设备运营维护机构及其负责人对监测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自觉接受环境保护部门的业务考核、监督检查和环境信用评价。对生态环境监测活动中的违法违规行为,相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依法依规进行查处,必要时,可以联合执法。(责任单位:省环保厅、省质监局)

(十三)完善生态环境监测评估考核体系。依据国家生态环境监测技术规范,结合我省生态环境质量改善目标任务及部门工作职责,建立生态环境质量评估和考核制度,加强生态环境监测数据在领导干部政绩考核、环境督察巡察、目标责任考核、干部离任审计、环境损害赔偿等领域的应用,用生态环境监测数据指导区域经济结构调整和产业升级,服务经济社会发展。(牵头单位:省环保厅,配合单位:省发展改革委、省国土资源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农委、省林业厅、省水利厅、省海洋渔业厅、省统计局等部门)

六、健全生态环境监测管理制度与保障体系

(十四)明确生态环境监测事权。环保部门主要承担生态环境质量监测、重点污染源监督性监测、环境执法监测、环境应急监测与预报预警等职能。依托国家生态环境质量监测网络,按照“谁考核,谁监测”的原则,省环保厅组织建立省级生态环境质量监测网络,准确掌握、客观评价全省生态环境质量总体状况。(责任单位:省环保厅)

积极培育环境监测服务市场,放开服务性监测市场,鼓励社会环境监测机构参与排污单位污染源自行监测、污染源自动监测设施运行维护、生态环境损害评估监测、环境影响评价现状监测、清洁生产审核、企事业单位自主调查等环境监测活动。在基础公益性监测领域积极推进政府购买服务。加强社会环境检测机构及其监测服务行为的监督管理和激励约束,营造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责任单位:省环保厅、省财政厅、省质监局等部门)

(十五)加强生态环境监测科研与技术创新。依据生态环境监测数据,加强生态环境质量变化趋势研究和环境监测热点问题研究,为环境管理提供决策支持。推进生态环境监测新技术和新方法研究,完善土壤监测标准、规范,开展光污染监测、评估以及监测标准研究,促进和鼓励高科技产品与技术手段在生态环境监测领域的推广应用。鼓励省内科研院所和相关企业研发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环境监测仪器设备,在满足需求的条件下优先使用国产仪器设备,促进国产监测、分析仪器产业发展。积极开展国际和省际合作,提升我省监测技术创新能力。(牵头单位:省环保厅,配合单位:省科技厅、省发展改革委、省工业和信息化委、省财政厅、省国土资源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交通厅、省农委、省林业厅、省水利厅、省海洋渔业厅等部门)

(十六)建立稳定的人员经费保障机制。贯彻落实生态环境保护人才发展培养规划,加强人才培养与技术培训,全面提升生态环境监测人员综合素质和能力水平。各级财政部门要按照生态环境监测事权与财权相匹配原则,多渠道筹措资金,做好本级财政应承担的生态环境监测网络建设和运行的经费保障。重点加强本级监测大数据平台和生态环境质量监测、预警预报、环境应急监测、核与辐射监测能力等建设。根据生态环境监测事权的划分,将生态环境监测机构所需人员和运行经费等纳入各级财政预算给予重点保障,落实好国家规定的环境监测岗位津贴政策。(牵头单位: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省环保厅,配合单位:省农委、省海洋渔业厅、省水利厅等部门)

七、工作要求

(十七)加强组织领导。省生态文明体制改革专项推进小组要充分发挥组织领导和统筹协调作用,将生态环境监测网络建设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各地区、各部门要依据责任分工,各负其责,做好生态环境监测网络建设相关工作。

(十八)强化督导检查。省生态文明体制改革专项推进小组要根据工作进展情况,适时组织开展专项督导检查,确保生态环境监测网络建设各项任务顺利完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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