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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绍兴市精细化工行业挥发性有机物污染整治规范(附工艺)

2016-08-25 13:09来源:北极星环保网关键词:VOCs挥发性有机物精细化工行业收藏点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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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整治要求

2.1加强源头控制

(1)禁止生产有害物质含量、VOCs含量超过200g/L的室内装修装饰用涂料和超过700g/L的溶剂型木器家具涂料。淘汰300吨/年以下的传统油墨生产装置,取缔含苯类溶剂型油墨生产。

(2)鼓励使用和生产低VOCs含量、低毒的化学品,鼓励使用非卤化和非芳香烃溶剂来替代有毒溶剂。

(3)开展清洁生产审核,通过采用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降低生产中的物耗、能耗,最大限度地对资源进行回收利用,减少“三废”的产生量,从而降低有机废气的排放。

2.2加强过程控制

(1)规范液体有机化学品储存。大宗液体有机化学品应全部采用高效密封的储罐储存,并安装呼吸阀等减少废气排放的设施,进出料应设置平衡管或收集呼吸排放的废气,经处理后达标排放。生产车间内原则上不应存放液体桶装物料,宜采用中间储罐中转存放,并采用管道输送。属于危化品应符合危化品相关规定。

(2)采用先进的物料转移方式或设备。设备间物料转移优先利用高度差以重力流方式通过管道输送,或采用密闭机械泵输送液态和气态有机物料,并配气相平衡管。优先选用设有冷凝装置的水环泵、液环泵或无油立式机械真空泵等密闭性较好的真空设备,产生的废气应收集处理。

(3)采用密闭生产工艺,提高自动化水平。优化生产工艺设计,密闭一切不必要的开口,减少人工操作。涉及易挥发VOCs物料的固液分离、干燥采用密闭性好的设备,不得采用敞口设备。

(4)优化进出料方式。反应釜宜采用底部给料或浸入管给料,进、出料均应设密闭装置,不得采用敞开式人工投料。如有废气排放应设置密闭区域,不能实现密闭的也应采用高效引风装置收集废气进行处理。使用剧毒物品的区域,设备布置应相对独立。

(5)完善开停工、检修制度。废气处理设施应先于进料前开启,设备完全停工后关闭。开工过程和停工过程中产生的VOCs废气,均应通过有效的处理方式处理后达标排放。

(6)连续密闭化生产企业应制定泄漏检测与修复(LDAR)制度。针对泵、压缩机、阀门、法兰、连接头或导淋等易泄漏组件,定期检测并及时修复,防止或减少跑冒滴漏。满足《浙江省工业企业挥发性有机物泄漏检测与修复(LDAR)技术要求》(浙环办函〔2015〕113号)中的要求,实现长效管理。

2.3完善废气收集

(1)所有产生VOCs废气的设备或场所均应配置高效的废气收集系统,收集效率不低于90%,减少VOCs排放。可能的废气产生点主要包括但不限于储罐、反应釜、真空泵、离心机(房)、压滤机(房)、干燥机、取样点、母液槽、废水处理单元、危废贮存场所等。

(2)部分VOCs废气产生点应尽可能采用管道直连的收集方式,如反应釜呼吸口、真空泵排气口、干燥机排气口等。其中,反应釜和储罐的呼吸口也可采用微负压方式收集废气。

(3)部分VOCs废气产生面积较大,需通过密闭该设备或功能区的方式收集废气,如反应釜下料口、离心机(房)、压滤机(房)、取样点、母液槽、废水处理单元等。

(4)含有VOCs有机化学品或异味明显的固废(危废)贮存场所需封闭设计,废气经收集处理后排放。

(5)VOCs污染气体的收集和输送应满足《大气污染治理工程技术导则》(HJ2000-2010)要求,管路应有明显的区分及走向标识。

2.4提升治理水平

(1)废气治理工艺及改造方案需委托有资质单位设计,并委托有资质单位进行施工。应根据废气的产生量、污染物的组分和性质、温度、压力等因素进行综合分析后选择适宜的工艺路线,并宜采用预处理和末端处理相结合的方式,VOCs总净化效率不低于90%。

(2)对于5000ppm以上的高浓度有机废气,应优先采用冷凝(深冷)、变压吸附等回收技术对废气中的有机化合物回收利用,然后辅助以其他治理技术实现达标排放。总净化效率达到95%以上。

(3)对于500~5000ppm的中等浓度有机废气,宜采用吸附技术回收有机溶剂,或采用催化燃烧、直接焚烧或热力焚烧技术净化后达标排放,总净化效率达到90%以上。

(4)对于500ppm以下的低浓度有机废气,有回收价值时宜采用吸附技术回收处理,无回收价值时优先采用吸附浓缩-燃烧技术处理,也可采用吸收、低温等离子体、光催化、生物处理或多种技术联用等净化处理后达标排放,废气的总净化效率原则上不低于75%,环境敏感的区域应提高净化效率要求。

(5)非水溶性组分的废气不得仅采用吸收方式处理,原则上禁止将高浓度废气直接与大风量、低浓度废气混合后,采用吸收、低温等离子体、光催化或生物处理等中低效技术处理。

(6)采用催化燃烧和高温焚烧处理时,废气中不得含有大量的含氯物质,确保二噁英排放浓度达到相关排放标准。应对入口废气进行预处理,确保VOCs入口浓度不得超过相应爆炸下限的25%,颗粒物浓度应低于50mg/m3。并应做好前处理去除腐蚀性气体,管路和处理系统的材质满足相应的防腐要求。

(7)采用吸附技术回收有机溶剂时,需采取措施确保进入吸附床的废气温度控制在40℃以下,废气中颗粒物浓度低于5mg/m3,VOCs入口浓度不得超过相应爆炸下限的50%,并在管道系统的适当位置安装阻火装置。

(8)提高废气处理的自动化程度。吸收处理设施应采用液位控制器、pH自控仪或ORP自控仪等措施,加药方式应采用自动加药。燃烧、吸附、等离子、光催化等装置应安装主要运行参数的在线仪表,建立中控系统。

(9)VOCs整治企业应逐步安装在线监控系统,对废气处理装置运行的过程参数进行监控,其中重点企业还应在VOCs排放口和厂界逐步安装在线监测装置,并与环保部门的监控平台联网。

(10)排气筒高度应按规范要求设置,污染防治设施的进、出口要设置永久性的采样口和采样设施。严格控制企业排气筒数量,同类废气排气筒宜合并。

(11)废气处理过程中产生的二次污染物如废气、废水、固废应得到有效处理和处置。如产生的二次污染物属于危险废物,应按照相关管理要求妥善处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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