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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机动车环保检验合格标志停发 需强化三种意识

2016-08-26 09:52来源:中国环境报作者:关建锋 梁小红关键词:环保检验标志大气污染防治环保部收藏点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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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前,环境保护部、公安部等部委联合下发《关于进一步规范排放检验加强机动车环境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明确提出“环保部门不再核发机动车环保检验合格标志”。

《通知》的下发,并不意味着机动车不再需要进行环保检测,机动车环保检测周期仍然与机动车安检一致。但是,由于受众群体分散、个体文化素质迥异,新规落地难免会造成一些疑惑。因此,笔者认为,停发机动车环保标志后需强化3种意识。

一是车主个人绿色生活的习惯意识。机动车主必须遵守《大气污染防治法》的规定,进行机动车排放检验,否则将受到法律制裁。要严格执行《机动车强制报废标准规定》,对达到国家强制报废规定的机动车,车主要积极、主动办理报废手续,予以报废。要自觉养成“保护环境人人有责,爱护环境从我做起”的好习惯。主动检测是每一位车主的举手之劳,配合整改是减少排放的最有效途径。只有人人尽责,从身边小事做起,才能减轻环境污染。

二是强化部门配合、协作的一致意识。近年来各地探索形成了一些环保部门与公安交管部门的良好合作机制,但是有个别地方两者的关系还处在磨合中。停标后,部门间协作应更加紧密。《通知》明确,公安交管部门对无定期排放检验合格报告的机动车,不予核发安全技术检验合格标志。在实际操作中也要求,检验机构将电子检验报告上传给环保部门,并将环保部门统一编码的排放检验报告通过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监管系统上传给公安交管部门。这些都证明环检前置的重要性不可动摇。在数据统计分析应用方面,地市级环保部门要负责核查、检验数据异常情况,分析查找原因。省级环保部门应视情况启动调查机制。公安交管部门对于不合要求的数据要不予应用和采信。为实现这一目标,需要机动车检测部门、环保部门、安全交管部门密切配合,加强协作,确保传输通道的畅通无阻。

此外,环保部门要在车辆集中地分类别对车辆进行监督抽测,公安交管部门要支持配合环保部门在不影响正常通行的情况下,开展遥感监测、定点抽查等监管工作。对检测不合格车辆,环保部门要及时告之车主并要求其整改、参加复检,要及时公开逾期不复检车辆的车牌、车型等信息。公安交管部门要依法查处无安全技术检验合格标志机动车上道行驶的违法行为。环保部门要加快推进与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公安监管部门的信息联网,建立机动车排放检验信息抽查机制。

三是强化社会机构的诚信意识。所有机动车生产企业必须严格按照《大气污染防治法》的规定,对新生产机动车检验合格后才能入市交易。虽然环保部门不再对新设置检验机构进行核准,但新的检验机构要通过有效计量认证,依法使用合格的检验设备,按照国家标准规范进行检验,做到诚信经营、守法经营,不能出现弄虚作假的行为。要不断加大对检测工作人员的培训力度,不断提高其业务水平,提高其诚信素养。加强环境监管能力和队伍建设。按照《全国机动车环境管理能力建设标准》加快综合业务平台建设,提高监管执法人员的业务技能。

此外,要根据《关于对环境保护领域失信生产经营单位及其有关人员开展联合惩戒的合作备忘录》、实施细则及流程的相关规定,建立一整套信息共享、一处失信处处受惩罚的机动车环境监测惩戒机制,并将其融入社会诚信体系。

原标题:停标后需强化三种意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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