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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太原市水污染防治2016年行动计划的通知

2016-08-30 14:07来源:北极星环保网关键词:污水处理城镇污水水污染防治收藏点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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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保障水环境安全

1.加强饮用水源地保护。开展汾河水库饮用水水源地生态环境治理,启动汾河水库上游汾河干流湿地工程,完成岚河湿地工程建设。开展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违法建筑和排污口排查和清理工作。自2016年起,市区每季度向社会公开本行政区饮用水安全状况信息。(市环保局牵头,市水务局、市发改委、市财政局、市城乡管委、市卫计委参与,各县(市、区)政府和开发区管委会负责落实)

2.保障农村饮水安全。2016年完成日供水1000立方米或服务人口10000人以上的农村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划定工作。(市环保局牵头,市水务局、市发改委、市财政局、市城乡管委、市卫计委参与,各县(市、区)政府和开发区管委会负责落实)

3.防治地下水污染。开展加油站地下油罐更新为双层罐或完成防渗池设置工作。(市环保局牵头,市财政局、市国土局、市城乡管委、市水务局、市商务局参与,各县(市、区)政府和开发区管委会负责落实)

4.加强良好水体保护。对娄烦县等位于汾河上游良好保护型控制单元的地区及汾河水库等良好水体区域,开展生态环境现状调查与安全评估,制定实施生态环境保护方案,编制年度计划,实施重点规划项目。(市环保局牵头,市发改委、市财政局、市水务局、市林业局参与,有关县(市、区)政府和开发区管委会负责落实)

(七)推进流域生态保护

1.深化重点流域污染防治。将市区及清徐县、阳曲县等位于治理改善型控制单元地区的水污染防治重点项目纳入全省重点流域水污染防治规划。落实流域水生态环境功能分区管理体系,完善流域、污染控制区、污染控制单元三级防控体系。(市环保局牵头,市发改委、市经信委、市财政局、市住建委、市城乡管委、市水务局参与,各县(市、区)政府和开发区管委会负责落实)

2.严格城市蓝线规划管理。2016年底前完成县级以上城市水系规划编制。(市城乡规划局、市国土局、市城乡管委牵头,市环保局、市水务局参与,各县(市、区)政府和开发区管委会负责落实)

3.强化环境质量目标管理。按照各类水体水质考核目标,逐一排查达标状况。未达标的水体制定达标方案,将治污任务逐一落实到污染控制单元内的县(市、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及各重点排污单位,明确治理措施及达标时限,并报省人民政府备案。自2016年起,定期向社会公布治理情况。(市环保局牵头,市水务局参与,各县(市、区)政府和开发区管委会负责落实)

(八)严格环境执法监管

1.健全法律法规。积极配合《山西省环境保护条例》、《山西省排污许可证管理办法》等水污染防治相关法规修订,开展《汾河水库饮用水水源地生态环境保护补偿办法》制定工作。(市环保局牵头,市政府法制办、市发改委、市经信委、市国土局、市住建委、市城乡管委、市交通运输局、市水务局、市农委、市卫计委、市金融办参加)

2.完善标准体系。积极配合开展《山西省污水综合排放标准》制定、《山西省地表水水环境功能区划》修订工作。(市环保局牵头,市住建委、市城乡管委、市水务局、市农委、市经信委、市质监局参与)

3.完善水环境监测网络。统一规划设置监测断面(点位)。在具备条件的跨市、跨县界断面建成水质自动监测站。落实全省地下水环境监测网络优化结果,确保2016年起开展监测。(市环保局牵头,市财政局、市国土局、市水务局、市交通运输局、市住建委、市城乡管委、市农委、市发改委参与)

4.加大执法力度。开展企业排水达标监督工作,强化污染物总量管理,自2016年起,定期公布环保“黄牌”“红牌”企业名单。(市环保局负责)

5.提高环境监管能力。2016年起,全面推进市、县环境监管网格化管理工作。(市环保局牵头,市财政局参与)

四、组织保障

(一)明确责任主体

各县(市、区)政府和开发区管委会对本行政区域水污染防治工作负总责,要加强组织领导,强化统筹安排,明确任务目标,逐级分解落实;完善政策措施、建立长效机制、加大资金投入,统筹水污染治理工作推进。各有关部门要落实责任分工,密切配合,形成强大合力,全力推进各项工作任务完成。

(二)严格考核问责

各县(市、区)政府和开发区管委会要将水污染防治工作年度目标任务纳入目标责任考核,逐项分解,切实落实“一岗双责”。市政府出台水污染防治工作考核办法和考核标准,由市直有关部门组成考核组,分流域、分区域对行动计划实施情况进行考核。考核结果向社会公布,并作为对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综合考核评价和水污染防治相关资金分配的重要参考。

(三)推进公众参与

加强环境保护宣传教育,充分利用各类媒体采取多种形式做好政策宣传解读。建立公众对话沟通平台,依法公开水污染防治相关信息,主动接受社会监督,构建全民行动格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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