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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较于资金问题,技术问题是相对乐观的,因为在这一领域欧美等发达国家有十分成熟的经验可供我们参考、使用,且这些技术已经过改良,更适合中国的国情。然而,一项技术从引进到全面推广需要一定的时间,虽然目前我们已培养了一批技术人才,掌握了相对成熟的设备和技术应用,但相关的成功案例仍然十分稀缺,有待于进一步归纳、总结并加以传播。
最后是商业模式问题。我国的土壤修复商业模式还处于起步阶段。在商业模式上,“土十条”紧密地联系《环保法》,强调“谁污染,谁治理”的原则,这确实是最重要最根本的一个原则。商业模式与资金来源密不可分,从国内的实践看,污染治理的资金大多来源于中央财政、各委办局或地方财政补贴,在这种情况下,主要应以按政府采购形式来购买服务完成治理,也就是说,由政府或企业按“第三方治理”模式,委托有资质、有经验、有条件的机构完成治理。同时,我们也可以借鉴欧美国家的商业模式,利用超级基金等商业模式进行污染治理。当然,也可以利用社会资本开展土壤治理,但社会资本进入要让它“有利可图”,如何在投入的基础上有所产出,是不断深化这一模式的关键。
事实上,单一的“谁污染,谁治理”并不适合利用社会资本,因为它无法为社会资本带来收益,在此基础上,我们还应探索的是“谁受益,谁治理”或“谁治理,谁受益”模式。这种模式基于两点内容:一是“谁污染,谁治理”虽非唯一答案,但本身并无不妥,二是很多重污染企业都是传统型企业,不少正面临停产、搬迁、去产能的过程,在企业效益不高的情况下,很难拿出钱来治理土壤污染,若一时找不到污染的“罪魁祸首”或遇到“冤有头,债无主”,“谁受益,谁治理”模式就会凸显优势。以传统企业为例,我国的很多传统企业都“退二进三”到了工业园区内,通过园区管委会或地方土地储备中心可以变更原有厂址土地的用途,如将工业土地变为商业或住宅土地,用途不同土地的价值也就不同。例如,上海面粉厂倒闭后,原有厂房变为了文化创意中心,甚至酒吧、办公楼,倘若非要让原主人实施土壤修复,在既没有能力又没有动力的情况下,很难达成目标。在土地已卖给“下家”的情况下,完全可以依靠后来的“主人”投入修复资金。从法律上来说,这也是购买土地后的一种连带责任,且土地被治理得越好,就会有更好的用途和价值。因此,作为“谁污染,谁治理”的补充,“谁受益,谁治理”或“谁治理,谁受益”的商业模式非常值得探索。
“土十条”为第三方治理预留市场空间
《城市化》:您曾提出,引入“环境污染第三方治理”机制应是今后土壤修复行业的发展趋势。“土十条”提出了“土壤修复工程责任单位要委托第三方机构对治理与修复效果进行评估”,并“放开服务性检测市场,鼓励社会机构参与土壤环境监测与评估”。这是否说明土壤污染防治的“第三方治理”已成为现实?
张益:“第三方治理”这一内容涉及多种形式:如果是污染企业出资、政府牵头,那么就一定需要第三方的加入;如果是政府出资,并完全通过政府采购平台采购,则可以不需要第三方;如果是基金出资,那么在使用之初就会对是否采用第三方服务做出规定。由此可见,出资方不同,采用的治理方式就可能不同。
就国内的发展趋势看,土地污染治理采用“第三方治理”的可能性究竟有多大?首先,在土壤污染防治问题上,我们确定的原则是“谁污染,谁治理”,也就是说,造成土壤污染的企业要承担治理责任。但绝大部分污染企业并没有修复技术,依靠自身力量无法承担修复任务,此时,就需要政府加以指导,按相关标准和土地的使用要求,在政府采购的范围内选择可以承担土壤污染治理的机构实施治理,这就是第三方治理模式。从这一角度看,“第三方治理”确实有非常大的市场空间。但令人担心的问题是,那些真正造成污染的企业在已关闭、已搬迁、或者主体已发生变更或产能正在萎缩的情况下,难以承担出资压力,拿不出钱来进行土壤污染治理,进而使资金来源无法保障。因此,“土十条”虽然为第三方治理提供了发展空间,但到底能释放出多少资金总量,确实无法预估。
“土十条”中也提到“放开服务性检测市场,鼓励社会机构参与土壤环境监测与评估”的条款,这也属于第三方治理范畴,因为土壤污染治理是非常宽泛的概念,包括设计、执行、检测、评估等诸多环节,并非只是简单的土壤修复。同时,对于土壤污染的“防”和“控”以及改变污染土壤的用途等内容来说,其实都能以第三方治理的模式加以操作。
总体而言,“土十条”是以顶层设计为出发点的国家政策,在未来执行过程中还需各个委办局及地方政府不断出台配套政策,使整个体系更加完善。此外,虽然我国土壤污染防治的标准和技术均已有一定基础,但仍有较大的提升空间。在法律、法规上,则期待《土壤污染防治法》来填补空白。最后,虽然“土十条”为资金来源与商业模式指明了出路,然而对企业和机构来说,仍不“解渴”,期待探索出更多的资金来源和商业模式,从而促使土壤污染防治领域逐步走向成熟、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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