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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厦门环境保护局关于印发《厦门市环境信用评价及信用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2016-09-01 14:20来源:北极星环保网关键词:环境信用评价环境保护污染物排放收藏点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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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上一年度污染物排放超过国家和地方规定的排放标准的企业、个体工商户,或者上一年度超过经有关地方人民政府核定的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的企业、个体工商户;

(七)使用有毒、有害原料进行生产的企业、个体工商户,或者在生产中排放有毒、有害物质的企业、个体工商户;

(八)上一年度发生较大及以上突发环境事件的企业、个体工商户;

(九)上一年度被处以5万元以上罚款、暂扣、吊销许可证或者其他具有许可性质的证件、责令停产整顿、挂牌督办的企业、个体工商户;

(十)较大及以上环境风险级别企业;

(十一)在本市开展环境服务的企事业单位,主要包括:环境影响评价机构、社会化环境监测机构、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

(十二)市级以上环保部门确定的应当纳入环境信用评价范围的其他企事业单位、个体工商户。

第十一条纳入强制环境信用评价范围的评价对象应主动接受监督检查和评价定级,不得以任何理由阻碍或拒绝评级。

第十二条鼓励未列入强制评价范围的评价对象自愿参与环境信用评价,评价结果通报时注明“主动参评”,且给予适当加分奖励。

第十三条全市环境信用评价工作实行分级管理、分级实施。

市环保局负责纳入本办法第十条第(一)项属于省级评价对象的材料复审,并将评价对象正式自评材料上报省环境保护厅;负责市级评价对象的环境信用评价、全市评价结果的公布,市级评价对象范围包括:纳入本办法第十条第二项、第三项、第八项、第十项、第十一项范围的评价对象,第九项中由市环保局做出行政处罚、挂牌督办决定的评价对象,第十二项中由市环保局负责评价的评价对象。

驻区环保分局负责纳入本办法第十条第一项属于省级评价对象的材料初审,属于市级评价对象的材料初审,汇总省级、市级评价对象正式自评材料并上报市环保局;负责区级评价对象的环境信用评价,区级评价对象范围包括:纳入本办法第十条第四项、第五项、第六项、第七项范围的除市环保局负责评价对象以外的其他评价对象,第九项中由驻区环保分局做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评价对象,第十二项中除市环保局负责评价对象以外的其他评价对象,以及自愿申请的评价对象。

第十四条评价对象的环境信用信息以统一的社会信用代码或营业执照的注册号作为建档、评价、查询依据。

第十五条环境信用评价工作原则上应当在评价年度的次年4月底前完成。

第二章环境信用评价信息来源

第十六条环境信用评价应当以市、区环保部门通过现场检查、监督性监测、重点污染物总量控制核查,以及履行监管职责的其他活动制作或者获取的环境行为信息为基础。

第十七条评价对象应当协助提供实施环境信用评价所需的相关信息,作为其履行环境保护相关规定的佐证依据,并对所提供信息的真实性负责。

第十八条公众、社会组织以及媒体提供的有关评价对象的环境行为信息,经核实后可以作为环境信用评价的依据。

第十九条环境信用评价信息按照“一数一源”和“谁产生、谁记录,谁提供、谁负责”的要求,确保信用信息系统内有关评价对象数据来源的唯一性和有效性,做到信息完整、准确、及时,并动态更新。

第三章环境信用评价实施

第一节工业企业环境信用评价

第二十条工业企业环境信用评价,采取评分方式确定评价结果等级。

工业企业环境信用评价结果分为四个等级,以不同颜色标识:环保诚信等级,绿牌;环保合格等级,蓝牌;环保警示等级,黄牌;环保不良等级,红牌。

评分达95分(含95分)以上的企业,评定为“环保诚信等级”;评分在70分(含70分)~95分的,评定为“环保合格等级”;评分在60分(含60分)~70分的,评定为“环保警示等级”;评分在60分以下的,评定为“环保不良等级”。

第二十一条工业企业环境信用评价内容,包括污染防治、环境管理、社会监督三个方面。

《厦门市工业企业环境信用评价指标及评分方法》附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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