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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章附则
第七十三条本办法所称环境信用评价,是指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根据评价对象的环境行为信息,按照规定的指标、方法和程序,对评价对象环境行为进行信用评价,确定信用等级,并向社会公开,供公众监督和有关部门、机构及组织应用的环境管理手段。
第七十四条本办法所称环境行为,是指评价对象在生产经营活动中遵守环保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环境标准和履行环保社会责任等方面的表现。评价对象通过合同等方式委托其他机构或者组织实施的具有环境影响的行为,视为该评价对象的环境行为。
第七十五条本办法所指有毒、有害原料或物质包括以下几类物质:
(一)《危险货物品名表》(GB12268)、《危险化学品名录》、《国家危险废物名录》和《剧毒化学品目录》中的剧毒、强腐蚀性、强刺激性、放射性(不包括核电设施和军工核设施)、致癌、致畸等物质。
(二)含有铅、汞、镉、铬、砷、镍、铊、锑、银等重金属的物质。
第七十六条本办法所指突发环境事件分级标准,依据《国家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国办函[2014]119号)确定。
第七十七条本办法所指环保社会责任,包括以下几种行为:
(一)在污染物排放符合国家和地方规定的排放标准与总量控制指标的基础上,自愿与环保部门签订进一步削减污染物排放量的协议,并取得协议约定的减排效果的;
(二)自愿申请清洁生产审核并通过验收的;
(三)自愿申请环境管理体系认证并认证的;
(四)根据环境保护部为规范企业环境信息公开行为而制定的国家标准,即《企业环境报告书编制导则》(HJ 617-2011),全面、完整地主动公开企业环境信息的;
(五)主动加强与所在社区和相关环保组织的联系与沟通,就企业的建设项目和经营活动所造成的环境影响听取意见和建议,积极改善企业环境行为,并取得良好环境效益和社会效果的;
(六)自愿选择遵守环保法规标准的原材料供货商,优先选购环境友好产品和服务,积极沟通绿色供应链,倡导绿色采购的;
(七)主动举办或者积极参与环保知识宣传等环保公益活动的;
(八)主动采用国际组织或者其他国家先进的环保标准与环保实践惯例的;
(九)主动参与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监测的或积极参与本单位之外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救援或处置的;
(十)自愿实施履行环保社会责任的其他活动的。
第七十八条本办法所指较大及以上环境风险级别企业,是指按《企业突发环境事件风险评估指南(试行)》(环办[2014]34号)、《尾矿库环境风险评估技术导则(试行)》(HJ740-2015)评估为较大和重大级别环境风险的企业。
第七十九条本办法由厦门市环境保护局负责解释。
第八十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有效期2年。
厦门市环境保护局办公室2016年6月17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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