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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厦门环境保护局关于印发《厦门市环境信用评价及信用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2016-09-01 14:20来源:北极星环保网关键词:环境信用评价环境保护污染物排放收藏点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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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十条市环保局应当在每年1月底前,确定纳入本年度环境信用评价范围内的社会化环境监测机构名单,通过本部门门户网站或本级人民政府网站公布。

第五十一条社会化环境监测机构应当于评价年度的次年1月底前登录“厦门市环境信用评价管理系统”,对评价年度的环境行为进行自查自评,上传佐证材料,形成自评意见并向市环保局报送正式自评材料。

第五十二条市环保局应当于评价年度的次年2月底前,登录“厦门市环境信用评价管理系统”,对参评社会化环境监测机构进行初评,形成初评意见。

第五十三条市环保局对社会化环境监测机构环境信用评价的专家评议、专家评议结果反馈和复核、复核意见公示、评价结果公布等程序参照本办法第三章第一节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五十四条环境信用评价结果公布后,评定为环保合格等级、环保警示等级或者环保不良等级的社会化环境监测机构实施有效整改的,可在整改措施落实到位一个月后向市环保局提交调整申请及相关证明材料,申请对有关评价项目进行调整,提交材料如下:

(一)环境信用评价等级升级申请报告;

(二)整改情况报告;

(三)社会化环境监测机构主动履行环保社会责任、参与市级以上环境标准制定、获得市级以上环保表彰或奖励、取得市级以上环保管理或科技创新成果的,应提供相应佐证材料;

(四)其他整改情况的佐证材料。

市环保局受理调整申请材料后,应及时组织进行核实和调整。

第四章危险废物经营机构环境信用管理特别规定

第五十五条在本市开展危险废物经营活动但经营场所不在本市的危险废物经营机构(以下统称为“外地危废经营机构”)按照本章规定进行环境信用管理。

外地危废经营机构信用评价内容,主要考核其在本市的危险废物经营活动是否符合国家规定的规范化管理指标要求。

第五十六条外地危废经营机构信用评价采取评分方式确定评价等级,评价结果分为两个等级,以不同颜色标识:环保诚信等级,绿牌;环保不良等级,红牌。

第五十七条外地危废经营机构信用评价,采取日常考核和年度考核相结合的方式。

第五十八条外地危废经营机构信用评价内容,包括良好行为和不良行为两个方面。

《在厦门市从事危险废物经营活动的外地企业信用评价指标及评分方法》附后。

第五十九条外地危废经营机构在评价年度被评定为“环保不良等级”的,1年内不得在厦门辖区内从事危险废物经营活动。

第六十条外地危废经营机构在评价年度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实行“一票否决”,直接评定为“环保不良等级”,2年内不得在厦门辖区内从事危险废物经营活动。

(一)超出核准的经营许可证范围的;

(二)未将收集的危险废物按照转移联单的种类和数量转移到接收地处置的;

(三)将收集的危险废物非法贮存或中途倾倒的;

(四)运输车辆不具有相应危险废物运输资质的;

(五)故意不如实填写危废转移联单的;

(六)其他因违反固体废物管理法规构成污染环境犯罪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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