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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厦门环境保护局关于印发《厦门市环境信用评价及信用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2016-09-01 14:20来源:北极星环保网关键词:环境信用评价环境保护污染物排放收藏点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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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评价结果共享

第六十一条环境信用评价结果在环保部门和发展改革、市场监管、人民银行、银行业监管机构及其有关部门之间,实现信息共享。

第六十二条负责环境信用评价的市、区环保部门应当将环境信用评价结果通报给以下部门或机构:

(一)同级文明委(办)、发展改革、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商务、质监、人民银行等有关主管部门以及市政、经信、农业、水利等行业性主管部门;

(二)银行、证券、保险等监管机构;

(三)监察机关等其他有关机构;

(四)有关工会组织、有关行业协会。

第六十三条评价对象环境信用记录的公开和可查询期限一般不得低于5年。超过期限的环境信用信息,不再通过“厦门市环境信用评价管理系统”公开或者接受查询。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六章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

第六十四条被评定为环保诚信等级、环保合格等级的评价对象纳入环保守信红榜,注明环境信用评价等级;被评定为环保警示等级、环保不良等级的评价对象纳入环保黑名单,并注明环境信用评价等级。

第六十五条环境信用评价被评为环保警示等级的对应失信行为等级为提示失信行为(一般失信行为)。

环境信用评价被评为环保不良等级的对应失信行为等级为警示失信行为(严重失信行为)。

第六十六条建立健全环境保护守信激励机制,对环保诚信等级的评价对象,可以采取以下激励性措施。

(一)优先安排环保专项资金或其他补助资金,支持开展清洁生产示范项目、循环经济试点项目等;

(二)相应减少“随机抽查”和监督性监测频次;

(三)评价对象及其负责人优先参与各类环保评优评先;

(四)评价对象或其负责人参与其他部门组织的评优评先活动需要环保部门出具意见时,给予支持;

(五)建议财政等有关部门在确定和调整政府采购名录时,将其产品或服务优先纳入名录;

(六)建议银行业金融机构予以积极的信贷支持;

(七)建议保险机构予以优惠的环境污染责任保险费率;

(八)国家或地方规定的其他激励性措施。

第六十七条市、区环保部门鼓励环保合格等级的评价对象保持其良好环境行为,引导其持续改进环境行为,逐步改进其内部环境管理,积极开展环保社会责任活动,推动其向环保诚信等级目标努力。

第六十八条对环保警示等级的评价对象实行严格管理,可以采取以下约束性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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