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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厦门环境保护局关于印发《厦门市环境信用评价及信用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2016-09-01 14:20来源:北极星环保网关键词:环境信用评价环境保护污染物排放收藏点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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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加强对评价对象的日常监管,适当增加“随机抽查”和监督性监测频次,督促企业加强环境管理;

(二)未完成整改前,不予安排环保专项资金项目、清洁生产示范项目、循环经济试点项目;

(三)未完成整改前,暂停授予其有关环境保护的荣誉称号;

(四)未完成整改前,评价对象或其负责人参与其他部门组织的评优评先活动需要环保部门出具意见时,出具否定性意见;

(五)建议银行业金融机构严格贷款条件;

(六)建议保险机构适度提高环境污染责任保险费率;

(七)建议排水、供电部门实行差别污水处理费、差别电价,征收加价污水处理费、加价电费。

(八)国家或地方规定的其他约束性措施。

第六十九条建立健全环境保护失信惩戒机制,对环保不良等级的评价对象,可以采取以下惩戒性措施。

(一)责令其向社会公布改善环境行为的计划或者承诺,按季度向实施环境信用评价管理和直接对评价对象实施日常环境监管的环保部门,书面报告评价对象环境信用评价中发现问题的整改情况;

改善环境行为的计划或者承诺的内容,应当包括加强内部环境管理,整改失信行为,增加自行监测频次,加大环保投资,落实环保责任人等具体措施及完成时限;

(二)列入环境保护重点监管对象,增加“随机抽查”和监督性监测频次,加强监督检查;

(三)暂停受理审批其污染治理设施以外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

(四)不予安排环保专项资金项目、清洁生产示范项目、循环经济试点项目和环保科技项目;

(五)环保部门在组织有关评优评先活动中,不得授予其有关荣誉称号;

(六)企业或其负责人参与其他部门组织的评优评先活动需要环保部门出具意见时,出具否定性意见;

(七)建议银行业金融机构对其审慎授信,在其环境信用等级提升之前,不予新增贷款,并视情况逐步压缩贷款,直至退出贷款;

(八)建议保险机构提高环境污染责任保险费率;

(九)建议排水、供电部门实行差别污水处理费、差别电价,征收加价污水处理费、加价电费。

(十)国家或地方规定的其他惩戒性措施。

第七章监督管理

第七十条环境信用评价工作的信息采集、评价定级、结果反馈、信息公开等过程要做到制度化、规范化,主动接受纪检监察部门的监督,做到信息真实,有据可依,有证可查。

第七十一条对不遵守评价工作管理规定,或者弄虚作假、玩忽职守、给企业造成损失的相关工作人员,按照有关规定给予党纪、政纪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十二条市、区环保部门不得以任何形式向参评企业收取评价工作费用。

投稿与新闻线索:电话:0335-3030550, 邮箱:huanbaowang#bjxmail.com(请将#改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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