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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然,理解农民的“环境不道德”,必须放到市场化、工业化、化学化了的农业结构体系中去分析。与传统的自然农业、自给自足型农业相比,现代农业体系有两个相互交织的特征。
一是种植与养殖的分离,它割断了传统农业种养结合、相互依赖的内在循环,使原先的变废为宝转化成变宝为废,以至于秸秆燃烧和畜禽粪便都成了重要污染源。
二是专业化、规模化必然伴随的品种单一化,又分别造成了两个被隔断了的领域的恶性循环:有机肥的减少和多种作物组合具有的抗病虫害能力的下降,意味着需要更多的化肥和农药,这反过来造成土质的恶化和病虫害的增加;而高密度的规模化饲养,也更容易引起畜禽疾病频发。
在这一过程中,农民已经形成了对化学品的路径依赖,即便察觉到恶性循环的链条和症结,也难以抽身回转。
而在被锁定的格局中,他会在为“市场”生产而不顾环境和消费者的同时,种上一小块“不打药”的蔬菜供自己食用。
与生产领域的巨变相伴的是日常生活用品的化学化。由于大量供应和方便使用的缘故,洗涤剂和塑料袋等已经牢固嵌入日常生活,尽管都是乡村的河塘土地无法消化的。
在这样的结构中,即便农民形成了环境自觉,发现他原先拥抱的东西竟成了陷阱,要他冒着降低收成和收入的风险去减少化肥、农药的使用是不可能的,因为众多的个体共同酿成的环境危害,已经远远超越了他个人能解决的范围,甚至也超出了一个村庄所能解决的范围。
农民和村庄在没有意识和准备的情况下跳进了陷阱,政府却并没有及时出场。县和乡镇政府的首要任务是招商引资,由此招来了污染企业;次要任务是推动“农业产业化”,由此也推动了农业内部的种养分离——再加上市场化的农资机构极力推销农药和化肥,被认为落后的“小而全”的小农经济形态的生态学优势终于败给了更强调产业化和规模效应的经济学的优势。
在这一过程中,作为职能部门的环保机构大多“不在场”(直到2011年,仍然有95%以上的乡镇没有环保机构),而农业、水利、国土、建设等“有关部门”也极少会关注环境。
在投入方面,国家财政更加热爱城市,农村环保设施建设主要依赖于窘困的乡镇财政。总之,人员、知识和资金(当然还有法律)都没有与污染一道下乡。与此相应,迄今没有建立起完善的农业农村污染的监测和管控体系。
或许正是有了公共权力的认识滞后,懈怠和“低调”,农村环境污染的共犯体系才逐步完善。
治理危机:破碎的体系和尴尬结局
如果从上世纪80年代明确“三同时”和“谁污染、谁治理”,“谁破坏、谁治理”等制度算起,治理一直没有停歇。但实施效果却差强人意:以营利为大的企业并不太在乎生态环境和其中的村民;负有监管职责的地方政府会为了GDP、税收乃至个别官员的寻租黑幕而睁眼闭眼;处于分散状态的村民既缺少知情权和守卫乡土的意识,也缺少维护自身利益的能力;名义上代表着村庄利益的村干部,又恰恰可能是污染和破坏行为的先锋或内应。
致使市场、政府、社会同时失灵,而且是相互促进地失灵。结果是法律、政策和技术手段也随之失灵,“事前防范、事中控制、事后补偿”的综合防治体系也就经常落空。
那么,在为了应对“新农村建设”而开始重视农村环境,标志是2008年7月的全国农村环保会议,它是“新中国成立以来首次由国务院召开的农村环保工作会议”。
在此之后,情况又有什么变化吗?让我们来看看某能源大省(也是全国环境污染负荷最大的省)的两项大规模治理工程。
一项是“国有重点煤矿采煤沉陷区治理工程”,2011年宣布“完工”后,覆盖的目标人口不到原计划的75%,在实际解决了305个村之后却再无下文。
我在2015年8月调查获悉的四个村的状况,更是显得怪异:石村在2002年决定搬迁,并由三位副市长负责协调,但搬迁选址一直没有兑现;白村2006年纳入治理方案,但建好的高楼成了私营煤矿的“职工住宅楼”;郝村在30多年来3次搬迁,却始终离不开沉陷区,而最新分配给该村的安置房指标大多被转卖;南村在2005年纳入搬迁规划,但始终不见动静,上访村民得到的答复是“报表显示你们村已经集体搬迁”——村民推测,属于该村的安置房被大量的身份不明者顶替。
另一项是“农村环境连片整治示范工程”。作为2011年列入的第二批“示范省”,时间三年,计划投入15亿元,整治1200个村,村均投入125万元。
但是在超出期限一年多之后,对三个示范点的随机调查发现,有的工程未建,有的设施建成后成为摆设,而耗资较大的设施往往是“缩水重点”,污水处理管网都未铺设到位,污水进不了收集站,仍然直接排放。
在其中一个覆盖11个村的示范点,只有乡政府所在的侯村建成了污水处理站,却也是房门紧锁,门窗玻璃被打碎。
这些让人无语的状况,是否也反应了当前的治理危机?可问题不单单是“历史遗留”,依据调查所获,在中层和基层仍然存在着权力结构,个别地方制造灾害和污染的政商关系或官煤关系仍在主导着、阻碍着灾害和污染的治理,高层的决断在这些地方很容易遭遇肠梗阻。
政出多门、彼此分离(同样是采煤沉陷区治理,领头的先是发改委,后是建设局,中间还有农委),缺少监督的行政体系,既造成治理规划缺乏连贯性和周密,又导致政策落地过程中的效应递减甚至改头换面。
至于被治理的村庄,村干部大都在最近的十多年搬到了城里,平时靠遥控指挥,只在“选举”或有其他紧要事务时才回到村里;一般的青壮年农民也大都离去,留下的是缺少行动能力的老弱病残。这也意味着,已高度破碎了的农村社区,已经缺少最基本的自我保护能力和重建的能力。
环境治理的层面,考虑到这种体系已经困扰着中国农村二十余年,现在乡村治理能力的提升或“善治”单靠自上而下的监督和考核不能完成,还需要有农民的组织化参与作为保证。那么如何放开并接纳农民的组织化参与,就主要是一个实践的问题。
实践或实验将会带来传统思维的“挑战”,如果继续回避这种挑战,缺少主体性的“新农村建设”很可能变成另一种方式的“旧农村破坏”,而“美丽乡村”也只能是为旅游业打造的盆景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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