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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营口市石化行业挥发性有机物综合整治方案

2016-09-05 13:32来源:北极星环保网关键词:VOCs挥发性有机物石化行业收藏点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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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前,北极星节能环保网网从辽宁营口市环保局获悉,关于印发《营口市石化行业挥发性有机物综合整治方案》的通知已经下发。详情如下:

关于印发《营口市石化行业挥发性有机物综合整治方案》的通知

各县(市)区环保局,各有关单位:

为贯彻《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中共辽宁省委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大气污染治理工作的实施意见》(辽委发〔2016〕2号),切实改善环境空气质量,全面推进我市石化行业挥发性有机污染物治理,现将《营口市石化行业挥发性有机物综合整治方案》印发给你们,并就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请各县(市)区环保局、市环境监察局按照方案有关要求,全面加强石化行业挥发性有机污染物(以下简称“VOCs”)综合整治的环境管理工作。组织辖区内石化企业按照《石化行业VOCs污染源排查工作指南》做好VOCs核算工作。2016年5月底前将辖区内石化企业清单及VOCs综合整治项目进展和上年度总结报市环保局。6月起,每月5日前将VOCs治理项目进展报市环保局。8月底前完成排查信息汇总工作,并上报市环保局。企业VOCs排放量将作为VOCs排污收费、“十三五”总量控制和排污许可证发放等工作的依据参考。

二、石化企业是VOCs排查、申报的责任主体,按照《石化企业泄漏检测与修复工作指南》和《石油炼制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1570-2015)等相关行业标准建立LDAR管理体系,制定常规检测计划。石化企业的年度LDAR报告及台帐记录,将作为VOCs总量减排、排污收费的重要核算依据。

三、石化企业作为VOCs污染治理的责任主体,要科学制定企业VOCs综合整治工作方案,明确工作目标、主要任务、人员保障、资金来源、进度安排、环境效益等,并于2016年5月30日前,将VOCs综合整治工作方案报送所在地环保局。确保2017年7月1日能达到《石油炼制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1570-2015)等相关行业标准的大气污染物排放控制要求。

四、石化企业虚报数据、监测数据弄虚作假,未按期达标排放的,环保部门按照《大气污染防治法》对责任单位和责任人依法查处。市环保局对未按期完成治理任务的地区和企业暂停新增VOCs排放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审批。

营口市环境保护局

2016年5月6日

营口市石化行业挥发性有机物综合整治方案

为贯彻《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中共辽宁省委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大气污染治理工作的实施意见》(辽委发〔2016〕2号),按期完成我市石化行业挥发性有机物治理工作,按照环境保护部《石化行业挥发性有机物综合整治方案》、《石化行业VOCs污染源排查工作指南》和《石化企业泄漏检测与修复工作指南》(环办〔2015〕104号)有关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开展石化行业挥发性有机物(以下简称VOCs)综合整治工作,特制定本方案。

一、工作思路和目标

全面开展石化行业VOCs综合整治,大幅减少VOCs排放。严格控制设备动静密封点泄露,VOCs液体储罐储存调和、装卸过程挥发损失,废水废液废渣系统逸散,工艺废气排放等环节及非正常工况排污。通过实施工艺改进、生产环节和废水废液废渣系统封闭性改造、设备泄露检测与修复(简称LDAR)、罐型和装卸方式改进等措施,从源头减少VOCs的泄露排放;对具有回收价值的工艺废气、储罐呼吸气和装卸废气进行回收利用;对难以回收利用的废气按照相关要求处理。

2017年3月底,全市石化行业企业基本完成VOCs综合整治工作,7月1日确保达到《石油炼制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1570-2015)、《石油化学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1571-2015)和《合成树脂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1572—2015)等标准的大气污染物排放控制要求。建成VOCs监测监控体系,石化行业VOCs排放总量较2014年削减30%以上。

二、整治范围

(一)以原油、重油为原料生产汽油馏分、柴油馏分、燃料油、石油蜡、石油沥青、润滑油和石油化工原料等的石油炼制工业生产性企业,行业代码为C2511(原油加工及石油制品制造)、2512(人造原油制造);

(二)以石油馏分、天然气为原料生产有机化学品、合成树脂、合成纤维、合成橡胶等的石油化学工业生产性企业,行业代码为C2614(有机化学原料制造)、C2651(初级形态塑料及合成树脂制造)、C2652(合成橡胶制造)和C2653(合成纤维单(聚合)体制造);

(三)仓储业的原油、成品油和化学品储存、分装(配送)企业。

三、主要任务及时间安排

(一)开展石化行业VOCs排放量摸底排查及核定工作

各地环保部门应组织本辖区内的石化企业(市管重点企业23家企业由市环保局监察局负责)开展VOCs污染源摸底排查工作。石化企业是VOCs排查、申报、综合整治的责任主体,按照《石化行业VOCs污染源排查工作指南》有关要求,采用实测、物料衡算、模型计算、排放系数等排放量核算方法,重点对企业原辅材料和产品储存、生产工艺环节的VOCs物质清单和VOCs排放量开展排查,摸清企业2014、2015年VOCs排放状况。2016年7月15日前,石化企业向所在地环保局提交VOCs排查总报告、各项污染源排查报告和石化行业VOCs污染源排查参考计算表格(附件2)的纸质版(加盖公章)和电子版并对上报数据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各地环保局于2016年8月底前按照石化企业VOCs排查信息汇总表完成信息汇总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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