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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电联标准化中心关于征求《垃圾发电厂运行指标评价规范》等两项电力行业标准意见的函

2016-09-12 14:31来源:中电联标准化管理中心关键词:垃圾发电垃圾发电厂垃圾焚烧发电收藏点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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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2污染控制指标

5.2.1烟气排放指标

垃圾发电厂生产过程中产生的颗粒物、氮氧化物、二氧化硫、氯化氢、一氧化碳、烟气黑度、氟化氢、汞及其化合物、镉、铊及其化合物、锑、砷、铅、铬、钴、铜、锰、镍及其化合物和二噁英类等烟气排放按国家标准和环评批复要求进行控制。

5.2.2污水排放指标

a) 生活污水排放指标

生活污水经处理后排入周边水环境的水质,应达到相关国家标准,并应满足当地环保部门的环评批复要求和其他排放要求。

b) 生产污水排放指标

生产污水经处理后排入周边水环境的水质,应达到相关国家标准,并应满足当地环保部门的环评批复要求和其他排放要求。

c) 渗沥液处理排放或回用指标

垃圾渗沥液经处理后排放或回用水水质应达到相关国家标准。

d) 污水处理回用

再生水回用作工业水源时,应达到相关国家标准。节水标准应符合当地环评要求。

5.2.3恶臭控制指标

垃圾发电厂生产过程中排放的氨、硫化氢、甲硫醇、二硫化碳等恶臭污染物的排放量和浓度应按国家标准和环评要求进行控制

5.2.4污染物总量控制

垃圾发电厂生产过程中产生的颗粒物、氮氧化物、二氧化硫、氯化氢、汞和铅等重金属类等污染物排放总量和化学需氧量、氨氮等废水主要污染物排放量按环评批复总量进行控制。

5.2.5炉渣

5.2.5.1垃圾焚烧后产生的炉渣,冷却降温后进入渣池(渣罐),进行综合利用或运至生活垃圾填埋场填埋处理。

5.2.5.2垃圾发电厂应按规定建立炉渣处置专项台账,随时备查。

5.2.5.3炉渣处置应符合标准规范且满足环评批复要求及当地环保规定。

5.2.5.4若炉渣用于综合利用,综合利用单位的手续及证件应齐全,综合利用单位的环境、安全及尾渣处理应符合相关要求。

5.2.5.5若炉渣采取直接填埋处置方式,应满足相关填埋标准。

5.2.5.6垃圾发电厂按国家标准要求定期进行炉渣热灼减率检测,并配合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行政主管部门对炉渣热灼减率进行抽检。

5.2.6飞灰处理

5.2.6.1飞灰处置方式应符合相应标准规范且满足环评批复要求及当地环保规定。

5.2.6.2垃圾焚烧产生的飞灰及散装灰应作为危险废物处理。

5.2.6.3稳定化处理后的飞灰及散装灰应按规定进行检测,检测结果应满足GB16889的相关要求后,方可送至生活垃圾填埋场填埋。飞灰及散装灰的检测数据、飞灰转移联单、环保耗材购买及使用台账应齐全并符合规范。

5.2.7污泥

5.2.7.1污泥处置应符合环保规定及环评批复要求。

5.2.7.2污泥可进入焚烧炉焚烧处理或进入生活垃圾填埋场填埋。

5.2.7.3污水及原水产生的污泥去向合理、台账记录齐全。

5.2.7.4脱泥装置附近应无臭味、卫生状况良好。

5.3运行管理指标

5.3.1垃圾接收与储存系统

5.3.1.1入厂垃圾量:满足特许经营协议要求或满足设计要求,每日统计入厂垃圾量,记录完整、准确。

5.3.1.2入厂垃圾质量检查:入厂垃圾应符合GB18485对入炉废物要求。垃圾发电厂对不可焚烧的垃圾应单独隔离,报主管部门另行处置并做好记录。

5.3.1.3 垃圾仓管理:

a) 垃圾分区堆放:垃圾坑划分明显区域,垃圾按照区域堆放,满足垃圾堆放沥水的要求;

b) 垃圾仓液位控制:垃圾仓排水畅通,液位可控,不发生满溢;

c) 垃圾仓防止臭气外溢。

5.3.1.4入炉垃圾量:入炉垃圾量能满足设计要求运行,每日统计入炉垃圾量,记录完整,定期比较入炉垃圾量的变化,并分析原因。

原标题:中电联标准化中心关于征求《垃圾发电厂运行指标评价规范》等两项电力行业标准意见的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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