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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实施土壤分类别分用途管理。
1.实施农用地分类管理。按污染程度将农用地划为三个类别,未污染和轻微污染的划为优先保护类,轻度和中度污染的划为安全利用类,重度污染的划为严格管控类。2020年底前完成农用地土壤环境质量类别划定工作,建立分类清单。优先保护类划为永久基本农田,除法律规定的重点建设项目选址确实无法避让外,其他任何建设不得占用;安全利用类耕地集中的县(市、区)要结合当地主要作物品种和种植习惯,制定实施受污染耕地安全利用方案,采取农艺调控、替代种植等措施,降低农产品超标风险,到2020年,轻度和中度污染耕地实现安全利用面积达到万亩;严格管控类耕地依法划定特定农产品禁止生产区域,严禁种植食用农产品,有关县(市、区)要制定土壤环境风险管控方案,制定实施重度污染耕地种植结构调整或退耕还林还草计划,到2020年,重度污染耕地种植结构调整或退耕还林还草面积达到万亩。(省农委牵头,国土厅、环保厅等参与)
2.严格建设用地准入管理。建立建设用地调查评估制度。自2017年起,对拟收回土地使用权的,以及用途拟变更为居住和商业、学校、医疗、养老机构等公共设施的有色金属矿采选、有色金属冶炼、石油开采、石油加工、化工、焦化、电镀、制革等行业企业用地,由土地使用权人委托第三方机构以购买服务等方式开展土壤环境状况调查评估。对已经收回的,由所在地市、县级人民政府负责开展调查评估。自2018年起,重度污染农用地转为城镇建设用地的,由所在地市、县级人民政府负责组织开展调查评估,向上级环境保护、城乡规划、国土资源部门备案。(省环保厅牵头,国土厅、住建厅参与)。
明确建设用地分用途管理措施。2017年起,根据建设用地土壤环境调查评估结果,逐步建立污染地块名录及其开发利用的负面清单,符合相应规划用地并达到土壤环境质量要求的地块,可进入用地程序;暂不开发利用的,或现阶段不具备治理修复条件的污染地块要划定管控区域,设立标志和标识,采取隔离、阻断等措施,防止污染进一步扩散。建立部门监管机制,城乡规划部门加强城乡规划论证和审批管理;国土部门加强土地征收、收回、收购以及转让、改变用途等环节的监管;环保部门加强对建设用地土壤环境状况调查、风险评估和污染地块治理与修复活动的监管。建立城乡规划、国土资源、环境保护等部门间的信息沟通机制,实行联动监管。(省国土厅牵头,住建厅、环保厅参与)。
3.加强未利用地环境管理。科学有序开发利用未利用地,防止造成土壤污染。拟开发为农用地的,有关县(市、区)要组织开展土壤环境质量状况评估;不符合相应标准的,不得种植食用农产品。依法严查向滩涂、盐碱地、沼泽地等未利用地非法排污、倾倒有毒有害物质的环境违法行为。加强对矿山、油田等矿产资源开采活动影响区域内未利用地的环境监管,发现土壤污染问题的,要及时督促有关企业采取防治措施。(省国土厅、环保厅牵头,发展改革委、农委、水利厅、林业厅、公安厅等参与)
(五)强化重点污染源监管和治理。
1.确定重点监管区域、行业和污染物。重点监测土壤中镉、汞、砷、铅、铬等重金属和多环芳烃、石油烃等有机污染物,强化有色金属矿采选、有色金属冶炼、石油开采、石油加工、化工、焦化、电镀、制革等行业监管,确定县级以上政府所在地城镇建成区、工业园区为重点管控区域。各级政府要根据实际确定本区域重点污染物、重点监管行业和企业名单。列入名单的企业每年要自行对其用地进行土壤环境监测,2018年土壤污染重点监管企业名单向社会公开。(省环保厅牵头,工信厅、国土厅、住房城乡建设厅、农委参与)
2.加强重点区域控制。重点监管城市建成区、工业园区。鼓励工业企业集聚发展,有序搬迁或依法关闭对土壤造成严重污染的现有企业,加强企业搬迁原址土地功能变化后的环境监管和风险评估工作。2017年制定《推进城镇人口密集区高风险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搬迁改造工作方案》,推动污染企业退城入园。新建、升级工业集聚区(园区)应同步规划污水、垃圾集中处理等污染防治设施。2017年底前,现有工业集聚区(园区)全部建成污水集中处理设施,并安装污染物自动监控设备。(省工信厅、环保厅负责)
3.加大推进重金属行业污染防控力度。加大淘汰涉重金属重点行业落后产能力度,严格执行涉重金属相关行业准入标准,禁止新建落后产能或产能严重过剩行业的建设项目。加大有色金属矿采选、有色金属冶炼、石油开采、石油加工、化工、焦化、电镀、制革等重点行业环境执法力度。对整改后仍不达标的企业,依法责令其停业、关闭。涉重金属企业拆除生产设施设备、构筑物和污染治理设施,要事先制定残留污染物清理和安全处置方案,并报所在地县级环境保护、工业和信息化部门备案。涉重金属企业须依法申领排污许可证,严格执行重金属污染物排放标准并落实相关总量控制指标。对有色金属冶炼业、有色金属矿(含伴生矿)采选业、皮革及其制品业、铅蓄电池制造业、化学原料及化学制品制造等5类涉重行业每5年开展一轮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2020年重点行业的重金属排放量要比2013年下降10%。(省环保厅、工信厅牵头,发展改革委参与)
4.强化固体废物、危险废物和化学品等污染源管控。2017年开始全面整治历史遗留尾矿库。完善覆膜、压土、排洪、堤坝加固等隐患治理和闭库措施。有重点监管尾矿库的企业要开展环境风险评估。制定重点污染点源检查方案,全面整治危险废物、危险化学品暂存场所及煤矸石、工业副产石膏、粉煤灰、冶炼渣等大宗固体堆存场所和非正规垃圾场。企业要完善污染防治设施,制定并实施土壤污染整治方案。重点监管全省所有危险废物(医疗废物)产生、经营处置单位,电子废物拆解处理单位,废轮胎、废塑料等再生利用单位,及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泥处置场和城镇生活垃圾处理场等。到2020年底前,各市(州)污水处理厂污泥无害化处置率达到90%以上。加强伴生放射性矿物资源开发利用活动的辐射安全监管,有关企业每年要对产生放射性废物的矿区土壤进行辐射环境监测。(省环保厅、住建厅、安监局牵头,工信厅、国土厅参与)
5.推进土壤污染治理与修复。污染地块治理与修复责任按照“谁污染,谁治理”的原则,由造成土壤污染的单位或个人负责。责任主体发生变更的,由变更后继承其债权、债务的单位或个人承担相关责任;责任主体灭失或责任主体不明确的,由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依法承担相关责任。建设用地要结合城市环境质量提升和发展布局规划,以拟开发建设居住、商业、学校、医疗和养老机构等项目的污染地块为重点,开展治理与修复。农用地要根据耕地土壤污染程度、环境风险及其影响范围,确定治理与修复的重点区域。治理与修复工程原则上在原址进行,治理方案提前向所在地和接收地环境保护部门报告。工程完工后,责任单位要委托第三方机构对治理与修复效果进行评估,结果向社会公开。实行土壤污染治理与修复终身责任制。2017年底编制完成《吉林省土壤污染治理与修复规划》。到2020年,受污染耕地治理与修复面积达到万亩。(环保厅牵头,工信厅、国土厅、住建厅、农委参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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