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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印刷、制鞋、家具、表面涂装(汽车制造)行业挥发性有机物总量减排核算细则》征求意见

2016-09-19 11:02来源:北极星环保网关键词:VOCs挥发性有机物广东收藏点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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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核算所选用参数及有关说明

1.6.1现有企业排放量核算

油墨及其配套有机溶剂的用量(mi)以购买发票等结算凭证为核定依据。

对应的油墨及其配套有机溶剂VOCs含量(pi)以供货商提供的物质安全说明表(MaterialSafetyDataSheet,MSDS)或物质检测报告中VOCs组分含量为核定依据。若无MSDS或物质检测报告,可参考表1-2取值。仅能确定油墨及其配套有机溶剂名称的企业推荐取表1-2的中间值。

治理设施治理效率(η)优先采用实测数据,若无实测数据采用表1-1推荐数据取值。

取值说明:

(1)当无治理设施或治理设施不正常运行、参数设计不合理,治理效率为0。治理设施运行不正常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几种情况:①车间未能有效密封,存在大量无组织排放;②未能按要求及时更换活性炭或吸附药液;③治理设施未运行;④生产车间大,治理设施设计风量不够,工作点无明显正压或负压;⑤废气组成对治理设施造成影响而未采取有效的前处理方式、治理设施参数设计达不到治理技术本身要求。

(2)治理设施虽能正常运行,但存在以下情况时取较低值:①吸附剂更换频率较低,吸附剂填充量不够;②吸收塔中空塔气速、液气比条件达不到最优;③催化剂工作温度、设计空速不满足要求。

(3)治理设施参数设计符合技术要求、定期维护保养、更换耗材,治理设施能正常运行可取平均值。

(4)当存在两种或两种以上治理设施联合治理时,治理效率可按照公式(1-2)计算。

式中:ηi—某种治理设施的治理效率。

1.6.2新建企业排放量核算

油墨及其配套溶剂的用量(mi)以工程设计文件作为核算依据,VOCs含量(pi)参考表1-2进行核算,治理设施治理效率()采用设计文件中的取值,当存在两种或两种以上治理设施联合治理时,治理效率可按照公式(1-1)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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