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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印刷、制鞋、家具、表面涂装(汽车制造)行业挥发性有机物总量减排核算细则》征求意见

2016-09-19 11:02来源:北极星环保网关键词:VOCs挥发性有机物广东收藏点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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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2排放系数法

注塑工艺、橡胶密炼成型过程VOCs排放量采用公式(2-2)核算:

式中:

E—企业VOCs排放总量,t;

mi′—塑料或橡胶原辅材料的用量,t;

—排放系数,kg/t;

—治理设施治理效率,%。

2.6核算所选用参数及有关说明

2.6.1现有企业排放量核算

胶粘剂、处理剂、清洗剂用量(mi)和塑料、橡胶用量(mi′)以购买发票等结算凭证为核定依据。

胶粘剂、处理剂、清洗剂的VOCs含量(pi)以供货商提供的物质安全说明表(MaterialSafetyDataSheet,MSDS)或物质检测报告中VOCs组分含量为核定依据。若无MSDS或物质检测报告,可参考表2-1取值。

注明:部分胶粘剂使用时需要加入3%-5%硬化剂,使用量较少,企业即使给出硬化剂用量,胶粘剂的含量仍按上述选取。若企业胶粘剂类型不在上述范围内,可参考上述含量合理取值。

塑料和橡胶鞋及制品排放系数()参考表2-2。

治理设施治理效率()优先采用实测数据,若无实测数据采用表2-3推荐数据取值。

取值说明:

(1)当无治理设施或治理设施不正常运行、参数设计不合理,治理效率为0。治理设施运行不正常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几种情况:①车间未能有效密封,存在大量无组织排放;②未能按要求及时更换活性炭或吸附药液;③治理设施未运行;④生产车间大,治理设施设计风量不够,工作点无明显正压或负压;⑤废气组成对治理设施造成影响而未采取有效的前处理方式、治理设施参数设计达不到治理技术本身要求。

(2)治理设施虽能正常运行,但存在以下情况时取较低值:①吸附剂更换频率较低,吸附剂填充量不够;②吸收塔中空塔气速、液气比条件达不到最优;③催化剂工作温度、设计空速不满足最佳要求。

(3)治理设施参数设计符合技术要求、定期维护保养、更换耗材,治理设施能正常运行可取平均值。

(4)当存在两种或两种以上治理设施联合治理时,治理效率可按照公式(2-3)计算。

式中:ηi—某种治理设施的治理效率。

2.6.2新建企业排放量核算

胶粘剂、处理剂、清洗剂用量(mi)和塑料、橡胶用量(mi’)以工程设计文件作为核算依据,VOCs含量(pi)参考表2-1进行核算,塑料和橡胶鞋及制品排放系数()参考表2-2,治理设施治理效率()采用设计文件中的取值,当存在两种或两种以上治理设施联合治理时,治理效率可按照公式(2-3)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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