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极星

搜索历史清空

  • 水处理
您的位置:环保环境监测评论正文

新环评法已实施 建设项目总投资额如何确定?

2016-09-21 09:07来源:中国环境报作者:赵建峰 刘华军关键词:环评环评法建设项目收藏点赞

投稿

我要投稿

我国《行政处罚法》并没有关于“自认事实”的规定。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六十五条规定“在庭审中一方当事人或者其代理人在代理权限范围内对另一方当事人陈述的案件事实明确表示认可的,人民法院可以对该事实予以认定。但有相反证据足以推翻的除外。”结合这条规定可以看出,行政诉讼中并没有排除当事人自认事实,只是需要查证属实,或者说没有相反证据足以推翻当事人的自认即可。

在环境行政执法过程中,这种自认体现在调查笔录中,建设项目业主(或其委托代理人)接受调查时自我陈述的“项目投资总额”。

应该说,如果建设项目业主在回答执法人员关于项目基本情况包括项目投资的陈述,属于对相应事实的自我认可。在这种情况下,如果没有其他证据足以推翻建设项目业主的陈述,则环境执法部门可以业主陈述的投资额来认定“建设项目总投资额”,并以此为依据确定行政处罚数额。

需要注意的是,由于个体的嬗变,业主在得知投资额关系到行政处罚数额时,往往会修正原先的说法,使得建设项目总投资额处于不确定状态。

为此,执法部门需要在发现企业环评违法行为的第一时间对建设项目负责人进行调查,通过调查笔录固定建设项目投资额的相应证据;同时,为了保证数据的可靠性、真实性,尽量对项目的不同负责人进行分别调查,通过不同负责人陈述的相互印证,固定建设项目投资额数据;此外,还可以要求企业提供建设项目发包合同、项目设备采购合同等证据材料,尽量保证投资额认定的客观性。

应该说,以当事人的自认作为“建设项目总投资额”认定的依据,在执法过程中方便易行。但缺点也显而易见,项目建设单位陈述时往往会尽最大可能缩小投资额,以逃避行政处罚。并且如果执法调查中不能固定好建设单位陈述的相应证据,没有其他客观证据予以证实,建设单位在诉讼过程中往往会改变原有说法,使环境执法部门处于不利地位。

3.以咨询评估机构评估的投资额作为处罚依据?

《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管理办法》(建设部令 第149号)规定,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可以接受委托,对建设项目投资、工程造价的确定与控制提供专业咨询服务。

在环境执法过程中,如果建设项目投资额难以确定,可以委托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进行建设项目投资额咨询,将咨询机构认定的投资额作为“建设项目总投资额”认定的依据。同时,对已经建设完成的项目,也可委托审计机构进行建设项目投资额审计,以审计认定的数额作为“建设项目总投资额”认定的依据。

从证据角度看,咨询机构或者审计机构认定的投资额相对而言客观性更高,更接近建设项目总投资额的本来数据。但是,无论是委托咨询机构还是审计机构,均需要支付相应的咨询费用或者审计费用。在目前法律无明确规定的情况下,该部分费用仍然需由财政承担,这无形中增加了环境执法成本。同时,咨询、审计效果如何,还有赖于项目建设单位的配合,客观上也增加了操作的难度。

从简化执法手续,提高行政效率的角度,环境执法部门也可以通过“询价”方式,向社会上同类建设单位发送同类项目投资额的“询价函”,从而确定违法建设项目的总投资额。为保证证据的相对客观性,可以向多个同类项目单位进行询价,在平均值基础上合理确定违法建设项目总投资额。这种方式相对简单,但实践中寻找同类项目可能存在困难。

总之,执法应结合案件实际情况,合理选择建设项目总投资额的确定方法,做到既维护法律权威,也保障行政执法效率。同时,我们也期待环境保护部出台相应规定,简化建设项目投资额认定办法,提高基层环境执法效率。

作者单位:江苏省南通市环保局

原标题:建设项目总投资额如何确定?
投稿与新闻线索:电话:0335-3030550, 邮箱:huanbaowang#bjxmail.com(请将#改成@)

特别声明:北极星转载其他网站内容,出于传递更多信息而非盈利之目的,同时并不代表赞成其观点或证实其描述,内容仅供参考。版权归原作者所有,若有侵权,请联系我们删除。

凡来源注明北极星*网的内容为北极星原创,转载需获授权。

环评查看更多>环评法查看更多>建设项目查看更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