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极星

搜索历史清空

  • 水处理
您的位置:环保环境监测评论正文

新环评法已实施 建设项目总投资额如何确定?

2016-09-21 09:07来源:中国环境报作者:赵建峰 刘华军关键词:环评环评法建设项目收藏点赞

投稿

我要投稿

2016年9月1日起实施的《环评法》第三十一条规定,未经环评擅自建设的,由县级以上环保部门责令停止建设,并可根据违法情节和危害后果,处“建设项目总投资额百分之一以上百二分之五以下的罚款”,并可以责令恢复原状等。

在以往“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额度的基础上,新环评法以“建设项目项目总投资额”作为处罚基数,加大了对“未批先建”行为的处罚力度,提出了比以往更为严厉的要求。然而,新环评法并未明确“建设项目总投资额”如何确定。结合国家现有相关法律规定,笔者认为,可以从以下三方面确定“建设项目总投资额”。

1.以投资管理部门核准的投资额作为处罚依据?

《企业投资项目核准暂行办法》(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 第19号)是国家发改委根据《行政许可法》和《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制定的,是规范企业投资项目核准管理的规范性文件。

根据该文件规定,国家发改委和地方发改委及地方政府规定具有投资管理职能的经贸委(经委)是负责企业投资项目核准管理的行政机关;企业投资建设实行核准制的项目,应当按照要求编制项目申请报告,报送项目核准机关核准;项目申请报告应主要包括“项目申报单位情况”“拟建项目情况”等。

结合国家发改委《关于发布项目申请报告通用文本的通知》(发改投资[2007]1169号)可知,企业申报投资项目时,需要在项目申请报告中申报“投资规模”等,并需要得到审批部门的批准。同时,《企业投资项目核准暂行办法》第九条还规定,“项目申报单位应对所有申报材料内容的真实性负责。”

结合上述内容可知,企业需要对申报的建设项目总投资额等相关数据真实性负责。同时,建设项目总投资额也得到了发改等审批部门的批准。

将发改部门核准的建设项目投资额作为环评法中“建设项目总投资额”的处罚依据,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在这种情况下,环保部门只要去项目审批的发改部门调取相应审批文件,即可确定“建设项目总投资额”。

需要注意的是,对于执法查处的在建项目,企业可能会提出“发展改革委核准的投资额只是企业的拟投资额,实际投资额将小于审批认定额度”。

对此类抗辩理由,看似合理,却无法核实。考虑到行政执法效率,环境执法机关事实上也不可能等到项目建设完成再进行处罚。

根据《企业投资项目核准暂行办法》第二十一条的规定,建设项目投资额发生变化时,项目单位应当向核准机关报告。在这种情况下,如果能从发改部门调取项目投资额调整的书面确认意见或者新的核准手续,则可以按照新的投资额确定,否则仍然应当按照经核准的项目投资申报表确定的投资额来确定“建设项目总投资额”。

此外,对于建设项目已经建设完成的,企业也可能会提出“实际投资额小于审批认定额”的抗辩。在这种情况下,因为企业项目建设完成,投资额一般已经处于确定状态。如果企业能够提供相应证明材料,比如项目审计报告、项目结算证明等材料,此时一般应以建设项目的实际投资额认定“建设项目总投资额”。这也符合《行政处罚法》作出处罚决定时违法事实清楚的要求。

当然,现实执法过程中,经过发改等部门审批的项目毕竟只是环评违法项目的一部分,还有更多没有经过任何部门审批的项目,则无法采用该方法认定投资额。

2.以建设项目业主自认的投资额作为处罚依据?

自认是指当事人一方承认对方当事人所主张的不利于自己的事实是真实的,且明确表明其真实性的陈述。在民事诉讼中,当事人自认的事实可以作为案件处理的依据,而不用其他材料加以证明。

原标题:建设项目总投资额如何确定?
投稿与新闻线索:电话:0335-3030550, 邮箱:huanbaowang#bjxmail.com(请将#改成@)

特别声明:北极星转载其他网站内容,出于传递更多信息而非盈利之目的,同时并不代表赞成其观点或证实其描述,内容仅供参考。版权归原作者所有,若有侵权,请联系我们删除。

凡来源注明北极星*网的内容为北极星原创,转载需获授权。

环评查看更多>环评法查看更多>建设项目查看更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