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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分析】投标人串通投标 招标人是否可以不退还投标保证金

2016-09-23 13:11来源:《招标采购管理》作者:黄瑞关键词:招投标投标保证金工程招标收藏点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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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分析:

1.工程招标项目中招标人不退还投标保证金有哪些法律依据?

首先,投标保证金是投标人作为民事主体对其投标相关行为向招标人提供担保的方式。在提交投标文件的同时,投标人或投标保函出具方明确声明,如果投标人违反其担保事项时,招标人有权不退还其投标保证金。投标保证金担保的事项应符合法律规定,一般针对保障投标人依法遵守招标投标程序以及投标人中标后依法签约,包括在投标截止后不撤销投标文件、中标后与招标人按照投标文件和招标文件签约、按照招标文件要求提交履约保证金;也有的投标保证金针对要求投标人将中标服务费包含在投标报价中并按照招标人要求对招标代理机构代为支付的安排,将按照招标文件要求向招标代理机构支付中标服务费纳入担保事项。

投标人或投标保函出具方在投标及向招标人提出要约的同时提交投标保证金,不论是以投标保函形式由担保人提供保证,还是以支票、汇票、现金等形式将保证金款项质押给招标人,因当事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意思表示真实且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社会公共利益,故该担保依法有效,对投标人或相关投标保函出具方具有法律约束力,行为人非依法律规定或者取得招标人同意,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在投标人做出违反担保事项的行为时,招标人依法可以不退还投标人的投标保证金。

同时,《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五条规定,投标截止后投标人撤销投标文件的,招标人可以不退还投标保证金。第七十四条规定,中标人无正当理由不与招标人订立合同,在签订合同时向招标人提出附加条件,或者不按照招标文件要求提交履约保证金的,取消其中标资格,投标保证金不予退还。

2.投标人在工程招标项目中串通投标有哪些法律责任?

《招标投标法》第三十二条规定,投标人不得相互串通投标报价,不得排挤其他投标人的公平竞争,损害招标人或者其他投标人的合法权益。投标人不得与招标人串通投标,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的合法权益。第五十三条规定,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或者与招标人串通投标的,中标无效,处中标项目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取消其一年至二年内参加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投标资格并予以公告,直至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根据《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六十七条的规定,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或者与招标人串通投标的,中标无效;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照《招标投标法》第五十三条的规定处罚。投标人未中标的,对单位的罚款金额按照招标项目合同金额依照招标投标法规定的比例计算。投标人有3年内2次以上串通投标;串通投标行为损害招标人、其他投标人或者国家、集体、公民的合法利益,造成直接经济损失30万元以上;或者其他串通投标情节严重的行为的,属于《招标投标法》第五十三条规定的情节严重行为,由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取消其1年至2年内参加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投标资格:投标人自规定处罚执行期限届满之日起3年内又有该款所列违法行为之一的,或者串通投标情节特别严重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

综上,投标人串通投标的法律责任涉及民事责任、行政责任、刑事责任;其中,民事责任包括损失赔偿责任,行政责任包括中标无效、罚款、没收违法所得、取消投标资格甚至吊销营业执照等。

原标题:投标人串通投标 招标人是否可以不退还投标保证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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