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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厦门市发布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管理办法的通知

2016-09-27 16:10来源:北极星环保网关键词:排污权排污权有偿使用福建收藏点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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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氨氮主要排放行业包括:制革、合成革与人造革、合成氨、发酵类制药等。

(三)二氧化硫主要排放行业包括:钢铁冶炼、燃煤(油)电厂、平板玻璃、合成革与人造革等。

(四)氮氧化物主要行业包括:水泥熟料制造、火力发电、平板玻璃等。

本条中涉及的各行业根据国家行业污染物排放标准中的范围确定。

第二十六条本办法实施细则由市环保局制定。

第二十七条本办法由市环保局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试行,试行期两年。试行期间,国家及省政府对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有新规定的,从其规定。

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2016年9月12日印发

投稿与新闻线索:电话:0335-3030550, 邮箱:huanbaowang#bjxmail.com(请将#改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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