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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北极星节能环保网从福建省厦门市人民政府获悉,关于印发厦门市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管理办法的通知,内容如下:
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厦门市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委、办、局,各开发区管委会:
《厦门市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管理办法(试行)》已经市政府第116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厦门市人民政府
2016年9月9日
(此件主动公开)
厦门市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管理办法
(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排污权有偿使用与交易行为,发挥市场机制作用促进污染物减排,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推进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试点工作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4〕38号)、《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推进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工作的意见(试行)》(闽政〔2014〕24号)(以下简称“《意见》”)等相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排污权是指排污单位按照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以及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要求,在一定期限内允许排放的主要污染物的种类和数量。
初始排污权是指现有工业排污单位在环保部门核定和分配额度内,取得的主要污染物总量控制指标。
新增排污权是指《意见》实施后(2014年5月23日实施)新(改、扩)建项目需取得的主要污染物总量控制指标。
可交易排污权是指工业排污单位和集中式水污染治理单位采用国家认可的减排措施所削减的可用于交易的主要污染物总量控制指标。
现有工业排污单位是指《意见》实施前已依法建成投产或通过环境影响评价审批的工业排污单位。
第三条现阶段实施排污权有偿使用与交易的污染物为化学需氧量、氨氮、二氧化硫、氮氧化物,实施对象包括工业排污单位和集中式水污染治理单位,实施交易的主体包括排污单位和政府排污权储备管理机构等。
第四条排污权有偿使用与交易体现资源有价和“谁污染、谁治理”、“谁减排、谁受益”原则,鼓励新企业控总量,老企业腾总量,促进产业转型升级和环境质量改善。
第五条市环保局负责排污权使用与交易的管理,市排污权储备和管理技术中心(以下称市排污权管理中心)负责具体管理工作。
第二章排污权取得、使用和交易
第六条现有工业排污单位的初始排污权依据《厦门市主要污染物排污权指标核定管理办法(试行)》进行核定,根据主体功能区划、产业布局和污染物总量控制要求等进行分配。
第七条新(改、扩)建项目的新增排污权根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核定,在环评审批前通过市场交易取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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