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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海省发布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查公示(10月11日)

2016-10-14 15:32来源:北极星环保网关键词:环境影响评价建设项目青海收藏点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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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项目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指标为:二氧化硫48.6吨/年、氮氧化物61.2吨/年,总量指标通过排污权交易获得。

四、项目初步设计阶段应落实各项环境污染防治措施和投资。项目建设必须严格执行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的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环保设施未全面建成之前,生产设施不得进行调试。开展施工期工程环境监理工作,在施工招标文件、施工合同和工程监理招标文件中明确环保条款和责任,确保污染防治措施及设施落到实处,定期向省市环保部门提交工程环境监理报告。项目建成后按规定,向我厅申请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经验收合格方可正式投入运营。

五、项目批复后,如项目建设地点、性质、规模、生产工艺、环境保护设施等发生变更,你公司应及时履行相关环保手续。项目变更不得增加污染物排放量。自环境影响报告书批复文件批准之日起,如超过5年方决定工程开工建设的,环境影响报告书应当重新报审。

六、我厅委托海西州环境保护局和冷湖行委国土环保林业局负责项目施工期的环境保护监督检查工作。你公司在接到本批复后20个工作日内,应将批复原文和批复后的环境影响报告书分别送至海西州环境保护局和冷湖行委国土环保林业局,并按规定接受各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

2016年10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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